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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时间:2024-07-06 20:2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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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第三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第五条 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编制指导性的制定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定。
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可先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上报国务院。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局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划和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 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起草。起草重要的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或者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
起草的行政法规需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应当统一考虑,同时进行。
第七条 行政法规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八条 行政法规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法规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整个法规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九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的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行政法规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法规将被起草的法规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草案报送国务院审批。
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附送该行政法规草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法规草案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还应当附送实施细则草案。
第十三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审查,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发布后,一律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行政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局审定。
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施行日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相同。
第十八条 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制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制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充分发挥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贴息原则。

  一、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方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四、支持企业开展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改善效益以及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

  五、立足高新技术的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市财政原安排的1000万元贴息资金。

  二、按市委、市政府温委发〔2001〕96号文件规定,市财政新增1000万元贴息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资金,并逐年增加。

  四、市本级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市本级及市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各县(市、区)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项目企业必须是在我市照章纳税的企业。

  三、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符合项目批准要求。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五、贴息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贴息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贴息额。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由各级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合核定。贴息率原则上掌握2-6个百分点,具体如下: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贴息率为3-6%;对实施技改项目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可再安排1至3年、贴息率为3-5%的贴息资金;

  二、一般性技改项目,原则上安排1年、贴息率为2-3%的贴息资金;

  三、已取得国家或省安排贴息资金的省级以上技改项目,其贴息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贴息率的,可予以补足,并可酌情给予再贴息。

  第五条 贴息申请。

  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各类借款凭证及利息清单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经媒体公示,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技改项目贴息资金计划。项目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技改贴息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贸委和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府办发〔2002〕3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六盘水市森林火灾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促进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制定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火灾处理原则
  (一)各县、特区、区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按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扑救处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火场信息传递要迅速准确,保证指挥联络畅通。各县、特区、区要加快森林防火通信系统建设,提高信息传递速度。
  (三)发生下列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森林火灾发生10小时以上,明火未能扑灭的;
  2、两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市中心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森林火灾;
  5、受灾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
  6、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积极派员协助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二、组织领导
  当发生以上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接到火场或事故县、乡、村的报告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一)当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的报告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直接与事故乡镇联系,进一步摸清火场准确情况。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林业局汇报。
  3、继续保持上下联系,直至扑救结束,并督促事故乡镇写出书面报告。
  (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在接到重大火灾报告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
  1、立即组织包括一名指挥部领导成员为领导的有关部门领导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研究扑救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协助当地处理(包括指挥扑救)火灾事故。
  2、成立临时救灾办事机构。
  3、召开指挥部成员临时会议,成立前方指挥组、后勤保障组、火案查处组、善后处理组。
  4、总指挥长应到市森林防火办坐阵指挥。
  5、立即电示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汇报火灾和扑救情况,包括支援队伍、驻军、民兵、武警部队参加扑救工作和各项措施。
  6、立即通知市、县各有关部门(包括交通、通信、卫生、气象等),采取措施做好支援救灾工作。
  7、请水城军分区、武警、消防支队做好支援救灾工作准备。


  三、扑火力量的组织及调动
  各县、乡、重点林区及国有林场要成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村级成立应急业余小分队,并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
  各级人武部、武警、驻军,应在同级或上级领导机关领导下,开展扑火救灾训练,做好救灾准备。
  当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所属部队及驻军,要按《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紧急开赴火场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四、后勤保障工作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的后勤保障领导小组,要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支前救灾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业余扑火队应视历年火情,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灭火机具,重点火险区要保证随时能应急调用。储备的风力灭火机、灭火器、灭火绳等机具,要加强检修,保证完好率。武警及驻军参加救灾的灭火机具,由各县、区及林场负责配备。
  有关单位要做好林区及附近的粮食、食品、燃油、物资以及扑火工具储备和调拨,保证应急调用。
  卫生部门要协助各县、区及重点火灾乡组织救灾医疗队,储备必要的救护药品、器械等。
  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市防火指挥部通知交通部门,保证救灾车辆调度,发生的费用,先运输后结算。
  关于扑火经费问题,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
  五、通讯联络
  市电信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救灾工作中的通讯畅通。可按特殊通讯的管理规定,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市电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监督各地实施。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常备完好的手机或手持对讲机,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指挥通讯联络。
  六、火情监测和天气预报
  火险期内,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及国家气象局颁发的《关于加强森林防火气象服务工作的若干要求》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电台、电视台提供高火险天气预测预报资料。电台、电视台应及时播放高火险天气警报。
  重大森林火灾的火场天气预报,由市气象局指定当地或附近的气象台、站负责监测,并随时向当地扑火救灾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七、善后工作
  成立以民政部门为主,林业、卫生、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善后安置处理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开展善后工作。
  对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及死伤人员的怃恤等,由当地行业部门归口处理,无业灾民的救济安置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八、宣传报导
  市、县新闻部门对重大、特大森林火灾要跟踪报导,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市日报社等新闻单位派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市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信息。
  九、火案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火案的查处,由当地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上级火灾案查处领导小组协助指导。
  对重大或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市领导小组要派员督促,并协助当地森林公安、地方公安、司法、林业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深入火场,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事故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统计上报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县森林防火办要深入火场,掌握情况,及时准确地反馈信息。
  坚持逐级上报制度。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要求5天内上报到市防火指挥部,火案处理报告要求20天内完成。
  十、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附件: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市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七、协调解决县、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森林防火办公室是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市林业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
  二、组织检查、指导各县、区森林防火工作。
  三、掌握全市森林火情,组织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四、制定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重点林区的防火措施。
  五、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统计工作。
  六、协助各县及有关部门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七、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审议森林防火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发布森林防火重大新闻;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和森林防火戒严令;组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二、市林业局
  做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森林火灾处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三、水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
  组织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调集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扑火机具等支援指挥扑救工作,负责对扑火前线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安全警卫。
  四、市公安局
  组织全市公安民警参加护林防火和扑灭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大火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五、市计委、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保证森林防火必需经费及市级配套资金到位;督促各县、区落实配套资金。
  六、市法院、检察院
  参与草拟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区法院、检察院尽快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七、市交通局
  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对过往林区的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八、市广播电视局
  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方针、政策;发布森林火险信息。
  九、市农办、农业局
  教育全市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变落后生产用火;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十、市建设局
  组织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十一、市民政局
  负责森林大火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对灾民的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怃恤。
  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做好受灾林场职工的就业安置;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
  十三、市卫生局、市医药监督管理局
  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调集管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四、市气象局
  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适时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十五、市电信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尽力保证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指导扶持全市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