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谈合法夫妻婚内丈夫对妻子能否成立强奸罪/陈贵信

时间:2024-07-22 09:5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合法夫妻婚内丈夫对妻子能否成立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哪丈夫对妻子能否成立强奸罪呢?我国立法及最高司法解释对此也未明确规定。
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不能成立强奸罪。理由之一,女人与男人结婚之后,理所当然就同意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不存在强奸一说;理由之二,根据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由于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丈夫对妻子可以成立强奸罪,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不成立强奸罪。即使丈夫对妻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性交的,也只能就其暴力行为追究其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讲,强奸罪的主体不包括被害人的丈夫。
笔者认为,通说太过于偏面,应当视其具体情形而定其性质为好。否则,是对婚内妻子性权利的剥夺无法全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赞成,在一般情况,丈夫对妻子不成立强奸罪,但是如果在以下情形期间中,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应当成立强奸罪。这也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立法精神。
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名存实亡,并正在分居期间;
二、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
三、离婚诉讼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且判决未生效期间;
综上所述,丈夫对妻子能否成立强奸罪?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更好适用刑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刘银苟
联系电话  0796--3530177


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文化部


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7月3日,文化部

为了加强影片录像带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98号文件批转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81〕国函字156号文件批复的《进口影片管理办法》,以及国发〔1982〕154号文件关于“影片录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仍由电影发行部门负责”的规定,并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凡发行的影片及其录像带和激光视盘,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简称中影公司)进口和出版,全国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发行。非经出版单位授权或转让,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发行电影录像带和电影视盘。
二、凡新开业经营影片录像带的电影企业或放像单位,均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领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始得营业。影片和影片录像带的发行、放映业务,是经营同一产品(即影片)的不同发行、放映方式,凡已领有经营影片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企业和放映单位,可不另行申请营业执照。
三、出版发行影片录像带的电影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和各项有关的政策。凡出版发行的影片录像带,须经文化部电影局审查通过,在录像带上印有“上映许可证”和出版发行单位的名称,并已购买或获得该部影片的发行权,否则一律不准出版、发行和放映。
四、影片录像带的发行放映是影片发行放映的组成部分和补充,它有利于发挥影片的教育、认识和娱乐作用。因此,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防止相互冲击或抵消力量。国产新片通常应在公映半年以后再出版发行录像带。考虑到当前大批非法流入的港、台、外国录像停映后节目不足的实际情况,一部分进口影片可先制作录像带发行,或做为录像专用节目发行。
五、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影片录像带,通过影片发行渠道,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发行,实行按年度、月度有计划的供应。要像影片那样做好宣传工作和宣传品的供应工作。
六、影片录像带的发行方式和结算价格,应从有利于管理和保护版权,以及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出发,由中影公司制订。省以下的发行方式和结算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制订,报中影公司备案。
营业录像的票价、租价,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由各地制订。
七、各地电影企业和放像单位,对于文化部电影局和中影公司下达的停映、删剪影片录像带的通知,以及影片录像业务报表制度,必须执行。
各放像单位应保证影片录像带的放映质量。
八、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违章出版、复制、侵犯版权的,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录像带和非法所得,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至5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百色、河池八地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处。
二、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联系和指导本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帮助他们总结交流经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县(市)人大工作情况,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区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198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