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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协议离婚的内容/李佳林

时间:2024-07-10 15:2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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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协议离婚的内容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佳林

当人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时一般都怀着美好的憧憬,但后来劳燕纷飞的结局又是一些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离婚既是个人的事情,也是社会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离婚事宜,既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又利于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两种程序,一是行政离婚程序,二是诉讼离婚程序,近年来我国离婚数目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却呈减少的趋势,这说明协议离婚的人多了,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却少了,协议离婚这种方式为越来越多的离婚者所接受,它能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以相对冷静的态度来处理问题,且手续简单,协议的内容也比较符合双方的意愿。再者,协议离婚的方式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具体细节,这对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消除离婚中的对立情绪有利,另外,协议离婚时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一般也有适当的处理,减少离婚对子女的心理伤害程度。实践证明,协议离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离婚方式,笔者就协议离婚的内容在以下这方面进行浅析仅供参考。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与条件
1、所谓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协议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结果,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且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须体现自愿原则。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双方自愿离婚,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
二、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
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离婚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5)结婚证。另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是,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离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既要查明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也要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公平条件。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1)一方要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对上述情况可提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离婚无效且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批准。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另外,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与协议离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虚假离婚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 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4、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 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保障我市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持有市、区(县)残联组织签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全民、集体医疗单位就诊,给予优先挂号、门诊、取药、住院安排床位;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肌肉注射费。
贫困残疾人住院治疗,由乡镇(街道)民政、残联出具证明,经医院批准,其住院床位费给予减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顾。
实行康复治疗的残疾人,其住院床位费给予减免百分之二十的照顾。
第四条 学校就近接收残疾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其杂费减免百分之五十。
普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第五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时,凡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工种(岗位),应优先录用残疾人。
残疾职工应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政治、经济待遇,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辞退残疾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辞退的,应作妥善处理,保障其生活。
第六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第三产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收取管理费,优先给予安排场地;核发营业执照时,只收工本费;税务部门按政策给予减免税收;金融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
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农业税、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它社会负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酌情减免。
第七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的残疾人,其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收购农副产品时应予以优先照顾。
第八条 对于残疾人贫困户,其亲属无供养能力的,民政部门在评定定期定量救济或发放临时救济时,给予优先照顾解决。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置进福利院、敬老院。
第九条 残疾人申请减免交诉讼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免。
第十条 城镇人口残疾人与农业户口的人结婚,在办理“农转非”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照顾,并在有关收费上适当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凭残疾人证,盲人乘搭市区公共小汽车免费;残疾人过往*石轮渡免费,购买车船票、飞机票给予优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准予免费携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
第十二条 “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往国家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免收入场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0日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报告(摘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7号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报告(摘要)的通知

  今年上半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乡镇煤矿集中监察执法表明,湘、黔、滇、川、渝五省(市)重点产煤地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仍然突出,国务院办公厅《专报信息》第1259期反映了该情况,黄菊副总理就此批示五省(市)政府负责同志: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务必持之以恒,不可松懈。

  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黄菊副总理的批示精神,针对《专报信息》第1259期反映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了全市煤炭生产秩序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BF]措施,并向国务院呈报了专题报告。黄菊副总理再次批示:重庆市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六点措施意见很好,请务必抓好落实;国有煤矿安全改造仍需继续加强。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的报告》(摘要)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分析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继续深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的报告(摘要)





  一、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煤矿点多面广规模小。全市40个县级行政区域,产煤区县34个,全市现有各类煤矿1463个,设计能力3849万吨/年。其中:市级国有矿27个,设计能力971万吨/年;区县国有矿49个,设计能力322万吨/年;乡镇煤矿1387个,设计能力2556万吨/年。2003年生产原煤2430万吨,我市煤炭生产除了满足市内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需外,还向市外四川、两湖、两广、上海等省区调出每年约600万吨。

  自然灾害和安全隐患突出。重庆地区煤层薄、倾角大、构造复杂、赋存条件差,水、火(煤层自燃)、瓦斯(瓦斯突出、瓦斯爆炸)、顶板、煤尘(煤尘爆炸)“五大灾害”齐全,是原煤炭部确定的全国6个煤矿事故多发重灾区之一。

  煤矿安全生产总体趋于稳定。市委、市府高度重视我市煤矿安全工作,黄镇东书记多次就煤矿安全工作作出批示,王鸿举市长主持的季度安全专题会每次都要研究煤矿安全问题,部署重点工作。市政府对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各级安全责任制的建立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加之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项目投入了上亿元资金,使我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有较大的改善,防灾、抗灾能力有所提高,煤矿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逐步趋于好转。今年1-6月,全市煤炭产量同比增长18.94%,同比死亡人数减少11人,下降5.88%,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恶性事故。但是,煤矿安全整治特别是乡镇煤矿事故防范任务仍很艰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二、我市煤矿安全主要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国办《专报信息》对乡镇煤矿安全指出的主要问题,我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指出的6个基础方面的问题,我市有的已经基本解决,有的正在解决。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切实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我市近年来对煤矿安全整治抓了以下工作。

  (一)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

  2001年以来,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渝办发〔2001〕117号、渝府发〔2002〕66号、渝办发〔2004〕146号文件,我市依法关闭了3000多个非法小煤窑,整顿验收了1400多个小煤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的责任,始终保持了高压态势。全市90%的产煤区县杜绝了非法开采,防止了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逐步规范。

  (二)开展以“一反双控”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5号令,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渝府发〔2002〕66号文件,提出了小煤矿近期必须达到的20条标准和要求,在全市煤矿中开展了“一反双控”(反私控滥采、控制顶板事故和瓦期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经过近两年的整治,乡镇煤矿第一次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实测矿图,改善了通风运输系统,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等,使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有所改善,解决了国办《专报信息》所指出的部分问题,并陆续关闭了69个没有达到标准的乡镇煤矿。

  (三)积极构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2004年以来,一是按照王鸿举市长的要求,我市依托市属天府矿务局的救护大队,加快建设应急救援中心,为全市煤矿和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提供水灾、火灾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事故的应急救援。二是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煤矿GPRS安全监控平台已经基本建成,经过了中间验收,网络终端建设费用也基本落实,214个高瓦斯矿井的瓦斯监控系统(有移动信号覆盖的矿井)今年内将实现全市联网。三是在区县建立起了16个安全技术服务站,为没有条件配备专业人员的乡镇小煤矿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四)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和人才培训工作

  近年来,我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铺开。每个矿井都制定了规划,签订了3年达标的承诺。市里重点抓的46个示范矿井大部分将在2004年三季度验收。启动了人才技术培训工作。首先,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市煤炭、安监部门针对区县煤管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开展培训,已于2004年5月完成了第一期培训,参培人员114人;其次,培养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工中专班已招了4个班,共有195人参加学习。3年后要使每一个合法的乡镇煤矿都至少有1名中专以上专业学历的人从事煤矿管理;再次,拟开办职工夜校向从业人员普及煤矿安全实用技术,正在编印《矿工必读》,印发到每个矿工人手一册。

  (五)扶持做强市级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我市南桐、天府、松藻、永荣、中梁山5个市级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原部属矿务局),近几年在国家大力支持下实施了政策性破产和局部破产,解决了计划经济遗留的欠账,市里积极承接了企业的社会职能。同时国家还投入国债资金1.2亿元用于重点煤矿“一通三防”安全项目,我市在2003年也出台政策,把市属煤矿企业的维简费从吨煤10.5元提高到16.5元,加大了对煤矿安全的投入,煤矿的主扇风机、瓦斯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得到了更新改造。在矿井总数减少情况下,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而煤炭产量没有减,担负起重庆主要火电厂、钢厂70%以上的煤炭供应。2004年8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在市属煤矿企业基础上组建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推动重点煤炭工业协调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我市煤矿安全状况虽然有所好转,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没有根本扭转,安全生产事故占的比例较大。

  一是个别地区非法开采。近年来,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特别是电煤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刺激了煤炭生产,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一些地区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和非法开采现象有所抬头。目前我市少数边远区县(奉节、开县、巫山、秀山)存在非法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现象,部分乡镇甚至还十分突出。其原因是存在有“重发展轻安全”的思想,没有充分认识非法开采的危害性,打击非法开采的态度不坚决、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罚不过硬,特别是没有做到持之以恒。

  二是乡镇小煤矿采煤方法落后,顶板事故居高不下。我市煤矿多在山区,浅表均有煤层出露,但煤层薄,缺乏建规模矿井的资源条件,大多数小煤矿都是从“煤窑”演化改造而来,甚至非常差。2001年以前,多数乡镇小煤矿连电都没有,生产设施和采煤方法与原始的煤窑没有多大区别。经过2001年以来的几次整顿,矿井基本实现了机械通风,设立了两个出口,配备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防爆矿灯,消灭了大巷爬行,与原始的矿井相比有了明显进步。但采煤方法(指开拓布局、落煤工艺、支护材料和方式等)仍然落后,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因此时常发生顶板事故。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市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基本改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和落后的采煤方法,煤矿安全状况实现稳定好转,煤炭产量逐年上升。到2006年煤矿死亡人数比2003年降低30%,即降到300人以内。最近,市政府专题研究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整改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黄菊副总理在国办《专报信息》第1259期上的重要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市到区县、乡镇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实行年度控制目标考核。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问题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并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有效机制

  目前我市正在编制全市安全专题规划,煤矿安全在规划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全市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完成后,将制定出煤矿安全工作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市政府将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总结我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培训机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安全技术服务体系等。

  (三)继续推进“三大体系”和“三大工程”建设

  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重庆市煤矿应急救援中心和奉节、开县、黔江3个片区救援分站。市政府最近安排的第一笔资金500万元已经到位,首批装备已完成采购招标,组建培训了救援队伍,即将形成战斗力。各区县(市)煤管部门、煤矿企业,也将采取多方筹资的办法,保证救援队的装备费用和日常经费,确保各地矿山救护队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体系。今年内对全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联网,实行远程24小时实时监控;研究成型主扇风机开停监控装置,今年争取把300个低瓦斯矿井的主扇风机开停纳入监控范围。

  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凡是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乡镇煤矿,都要有安全技术服务站为其服务。 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程。市里重点抓的46个矿井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在今年三季度开始检查验收,同时推进其他矿井的单项达标。

  技术人才培训工程。下半年继续举办区县煤管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培训班、煤矿安全技术职工中专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实效。

  采煤方法改革工程。按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狠抓检查落实,拟召开全市现场会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

  (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可靠性

  提高小煤矿突出矿井的防突技术。指导小煤矿学习和借鉴国有大矿先进的防突技术和工艺,督促购置必需的防突装备,今年要实现瓦斯抽放零的突破,并完善“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杜绝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大力推广金属支护。针对顶板事故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乡镇煤矿的支护改革,市煤管与林业部门联合行动,采用样板(示范矿井)引路,切断木料支护退路的办法,有计划断掉小矿的坑木来源,推行安全可靠的金属支护,以此大幅度降低顶板事故。

  (五)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1.我市各级政策将进一步保持打击非法矿井的高压态势,严防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落实防范非法开采的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凡出现非法开采的地区,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县级行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开采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20条标准,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认真组织煤矿企业达标。对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

  3.加强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擅自批准新建煤矿,从严控制新井建设,应重点立足现有矿井整合、重组、挖潜改造,以压缩矿点扩大规模的方式来满足需求。确需建设新矿井,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市、县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生产规范不得小于3万吨/年),从源头上控制安全事故。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凡未取得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煤炭生产。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

  5.抓好煤矿汛期“三防”工作。市政府已对此项工作作了统一布置,要求煤矿在雨季和汛期对地面矸石山、井上下防洪设备、设施全面排查,开展排水能力评估,制订防、排水措施和灾害预防方案,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出现透水、淹井等重大安全事故。

  (六)加强社会监督

  各新闻媒体加大对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打击非法开采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有关无证矿井、死灰复燃矿井和重大事故隐患,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并进行通报。对重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