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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人证言的意义/印文军

时间:2024-06-26 15:1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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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人证言的意义

印文军


  证人证言对于诉讼证明的一般意义,可以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观察。人的主观意识对客观物质世界具有能动反映的认识功能,人类的一切高级活动都是在这种认识功能的指导和作用下开展的。诉讼活动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认识上的目的就是求得诉讼主体对诉讼客体的真实反映和正确认识。从根源上讲,诉讼客体的性质和状态最终决定诉讼主体的认识,但是反过来,诉讼主体的主观意识对正确认识诉讼客体具有极大的反作用。只有充分发挥诉讼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形成对诉讼客体的真实反映。从这样的意义上看,可以说诉讼案件中的一切事实,都与人的主观认识活动有关,如书证和物证等,只有经过诉讼主体的认识和反映,才能成为案件中的证据。
  从一般意义上讲,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明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法律行为或犯罪事实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有关案件情况的信息或多或少地总能被人的主观意识直接或间接地加以反映。与世隔绝的法律行为或犯罪活动不是绝对没有,但它们是微乎其微的。事物之间的广泛联系,信息的广泛流通使得任何事物的发生都要留下痕迹和线索。这些痕迹和线索反映到人的大脑中,被感知、记忆和陈述,就成为证人证言的来源。因此,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独特的作用,是书证、物证等证据类型无法取代的。比如,证人证言对案件当事人是谁,某人在某时某地进行了何种行为,或某种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形是怎么样的等问题的证明,就有书证、物证所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这些事项的发生,都很难留下明确的书证或物证。所以,充分发挥证人证言的作用和功能,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的有关真实情况,为案件的公正处理奠定基础。
  2.如前所述,证人证言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利用证人证言。可以与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核实各类证据的真实性,为法院全面、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提供有力的手段。
  3.证人证言是“活”的证据,具有生动、直观、直接等属性。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往往比对其他各类证据的质证更为深入。证人证言能直接地对案件有关情况作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回答,因而它对案件情况的证明是直接的。证人证言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它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具有独特的意义。
  此外,证人证言还有可能反映案件的有关证据线索,为司法人员进一步收集调查证据提供帮助。


北安法院 印文军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屋、水利、林业、交通、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八条 规划的和现状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绿地等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因建设确需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经公示征求意见后,经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会谈公报(1970年)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会谈公报


(签订日期1970年12月31日)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和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根据双方一九七0年六月发表的会谈公报的协议,于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就中日民间灯光围网渔轮捕鱼问题,在北京举行了会谈。
  双方首先就目前形势和中日关系充分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六月会谈公报是完全正确的,并且严厉谴责了六月以来美日反动派更加肆无忌惮地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罪恶行径。佐藤政府公然抛出的“防卫白皮书”和“第四次防卫计划草案大纲”,是日本反动派加速扩军备战、准备铤而走险的危险信号。中国方面指出,在美帝扶植下复活的日本军国主义,最近悍然勾结蒋、朴集团,妄图掠夺邻近中国的浅海海域资源,严重侵犯中国主权,这是中国人民所绝对不能容忍的。日本方面表示完全支持中国方面这一严正立场。双方指出,当前世界各国人民反对强权政治、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正在蓬勃发展,超级大国相互勾结,妄图重新瓜分世界、瓜分海洋的阴谋遭到日益强烈的反对。包括渔业界在内的中日两国人民必须团结起来,揭露和挫败美日反动派的战争政策和侵略活动,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
  双方一致指出,佐藤政府在敌视中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严重威胁着中日两国渔业界的友好往来和两国民间渔业协定的正常执行。日本方面表示要为排除佐藤政府在中日关系上设置的重重障碍,发展两国渔业界的友好关系而斗争。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支持,并从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出发,愿对日本围网渔轮进入邻近中国海域作业给予合理的照顾。
  为了保护中上层鱼类资源和维护海上作业秩序,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设置中日围网渔轮作业协议区、限制船数、作业时间、灯光亮度、网目规格和建立检查制度等问题达成了协议,签署了关于灯光围网渔轮捕鱼的规定。双方一致表示决心切实保证有关规定的认真执行,并为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和反对美日反动派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斗争作出贡献。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团长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团长
     鲍 光 宗           奥田繁市
     (签字)           (签字)

                        一九七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