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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对骂及约架的法律界限/王晓民

时间:2024-07-22 14:2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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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朝阳公园发生的某副教授与女记者“约架”事件,使网络对骂与网络约架这一问题再次呈现在公众面前,并引发社会对网络言论环境的担忧。任何自由都有界限,网络对骂与网络约架也不例外。因此,思考网络对骂及网络约架的法律界限仍是一个有意义的话题。

必须明确的是,网络对骂与网络约架在本质上分别属于骂与约架。从道德层面来看,两者都不属于理性、平和、文明的问题解决方式,都应当受到谴责。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其是否应当受到规制、该受到何种规制却不是一个“是非对错”泾渭分明的问题。

先说网络对骂。首先,关于“骂”的本身就比较难以界定。对于一些明显带有侮辱、矮化色彩的词语,例如“杂种”、“贱人”等,认定“骂”比较容易。但对于一些与批评联系在一起的拟物化词语,如“白眼狼”等,认定为“骂”就存在一定的难度。从维护言论表达自由的角度来看,通俗语言表达方式中的“骂”在法律上不应当被限制。

其次,两个人之间的对骂,如果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也不应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因为法律虽不拒绝私事,但一般也不会主动介入私事,而非公共场所的两人对骂通常并不直接伤害到第三方。何况,对骂的双方已经彼此伤害与受伤害。因此,非公开性的网络对骂,法律不应当涉及,除非一方的骂已经达到了“严重侮辱”程度并导致另一方出现自杀等严重后果。而半公开性、公开性的网络对骂就比较复杂。例如,博客、微博等,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因其开放性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场所属性”,但更重要的特征是“公共媒介属性”。公共媒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迅速传播。因此,在网络公共媒介上对骂,虽然不会对现实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但却可能让受众的第三方感到难受。当然,骂与社会环境、个人教育等因素有关,在现阶段尚不可能消除。所以,对于半公开性、公开性的网络对骂,法律应当有所规制,但只应限于“严重程度”的骂。何谓“严重程度”的骂,可以借鉴美国的判定方法。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令禁止在电视或公共媒体上使用任何含有“shit piss fuck cunt cocksucker motherfucker tits”这七个词之一的话语,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再谈网络约架。和网络对骂一样,如果是非公开性的两人网络约架,法律也不必介入,除非网络约架已经在公共场所践行或者践行中造成了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原因有二:其一,网络约架如果没有践行,其在本质上尚属于“思想”。作为法律是不应当规制想法的,除非这种想法造成了即刻的、现实的危险,如多人一起在网络上相约使用木棍、枪支等械具打架,否则就难以认为其扰乱公共秩序或侵犯人身权利。其二,无论如何,网络约架毕竟属于私事,在对公共秩序没有现实危险或造成侵犯人身权利的后果时,法律就不应当介入。

对于半公开性、公开性的网络约架,如果没有在公共场所践行或者践行中没有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则,就要看其是否带来了现实围观并因此扰乱了公共秩序。如果带来了现实围观并扰乱了公共秩序,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约架具有示范性的效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即使是单纯的“只约架不打架”,也会有明确的现实场所,那么导致一些人在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现场围观也就难以避免。如果现场围观给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带来了实际干扰,那么对于半公开性、公开性网络约架的人给予法律上的处罚也就是必要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目前,快递服务需求旺季已经到来,快递业务量大幅增加,部分快递企业在收寄、投递和内部处理环节上已经出现应对能力不足的现象,造成部分地区出现快件积压、滚存和延误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引导快递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旺季期间的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住机遇、加快发展。随着快递服务旺季到来,快递业务量急剧增长,不仅为快递企业发展带来机遇,也是对快递企业服务能力的挑战,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指导快递企业积极做好应对工作,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抓住机遇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速度。

  二、积极做好旺季生产的应对工作。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按照旺季生产业务量变化情况,建立有效应对业务量变化的监测、预警和控制机制,切实做好全网的统筹和调度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设施和人员,优化操作流程,提高生产效率,保障旺季生产期间寄递渠道畅通。

  三、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快递企业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按照承诺时限切实做好快件揽收和投递工作,要结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用户权益”执法检查活动,坚决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快递企业总部要加强全网的调控能力,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快件积压、滚存问题。防止出现因快件积压、滚存而造成延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四、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快递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各快递企业要切实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收寄违禁品。要认真做好运输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处理场地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防范出现快件丢失、火灾等不安全隐患,确保旺季期间寄递服务和生产安全。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按照邮政业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严防出现群体事件。

  六、及时妥善做好用户投诉和申诉处理工作。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05邮政业申诉中心作用,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要督促快递企业认真做好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要依法责令快递企业整改,并依法处罚。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所属企业传达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气体等为燃料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

工程机械车等。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检测标准。


  第七条 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并从事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的机动车,必须是国家环保部核准、达到《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的车型。



  公交客运机动车应首选能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油气双燃料车型;其他燃料车型的选定,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新购机动车申请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含尾气排放指标)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注册登记。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第九条 在用机动车应符合制造当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在道路上行驶的在用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抽检。行使中持续排放黑(浓)烟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检测。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上路抽检或在停放地监督抽测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畅通。


  第十一条 对上路抽检或在停放地监督抽测的,应当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案,并出示书面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 经上路抽检或在停放地监督抽测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治理、维修,并经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予治理、维修或者经治理、维修后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仍驾驶上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对行驶中持续排放黑(浓)烟的机动车,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对其《机动车行驶证》进行验证;如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道路运输证》进行验证。验证后,对《机动车行驶证》或《道路运输证》进行登记暂存,并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在1个工作日内到具有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退还暂存的《机动车行驶证》,市交通管理部门应退还暂存的《道路运输证》。


  检测不合格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治理、维修,并经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经治理、维修合格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退还暂存的《机动车行驶证》,市交通管理部门应退还暂存的《道路运输证》;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予治理、维修或者经治理、维修后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公交客运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抽检。经抽检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治理、维修。


  在限期内未予治理、维修或者经治理、维修后,经营某条线路的公交营运公司的公交客运机动车排放尾气有50%以上(含50%)车辆不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交营运公司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予治理、维修或者经治理、维修后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公交客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进行年度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年检。


  承担机动车尾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为已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许可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单位,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规范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治理、维修后应委托我市具有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该机构出具尾气排放是否合格的检测报告。


  我市具备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将所接受的委托检测事项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报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所作的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可进行复核。经复核,检测机构每年所作的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报告中有30%(含30%)为不合格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的委托检测资格。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年度检测,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治理,不得要求单位和个人使用指定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产品。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抽检、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1997年4月2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三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