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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性质与边界/蒋建湘

时间:2024-07-23 03:3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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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性质与边界

             蒋建湘 中南大学 教授

  内容提要: 根据强制性的来源与性质,商法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自治型、国家确认型和国家介入型三类。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属于私法规范,而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既可以是私法规范,也可以是公法规范。分析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有助于正确评价商法的“私法公法化”问题。为实现商法的效率优先价值,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的边界由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决定,而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的边界以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为限,商事立法和司法应注意商法强制性规范的边界。


在商法从最早的商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近现代国家立法的演变过程中,商法强制性规范也不断发展,在现代商法中,强制性规范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研究这类规范的产生演变、类型、性质与边界,使之更好地调整商事活动,是商事立法、司法与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商法强制性规范的产生及其类型

在今天的商事立法中,大量存在着商事主体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理论界一般从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两个角度来考察这种规范:[1]一是商主体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规则、商事组织的内部关系规则、外部规则、退出规则。市场主体的准入规则又包括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前者是法律强制规定商事主体的类型以及各个类型的基本条件、成立程序,特殊规则就是法律对于从事特定交易的主体还有一些特别限制,在我国主要表现为特殊经营许可证制度;商事组织的内部关系规则主要规定商事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组织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经营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外部规则主要规定商主体同债权人的关系,包括有限责任适用规则、无限责任的承担以及发行债券时的一些特殊规则;退出规则主要是规定商主体的消灭事由、程序,如解散、破产与清算规则。二是商行为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一般性管理的强制规范,比如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所有商行为都必须遵守。一是国家制定的对证券、票据、保险、信托、银行业务、海商等特殊商行为进行管理的强制性规范,诸如票据法中的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的有效、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票据行为的要式主义;保险法中的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规定;海商法中的船舶登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等规定;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收购制度,等等。

上述考察方式也是商法强制性规范的一种分类方法,其对于了解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现象很有意义。但这种分类对于分析商法强制性规范的产生、演变、性质以及指导相关立法和司法的价值有限,为了进一步分析商法强制性规范的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可以根据强制性的来源与性质对商法强制性规范进行分类,通过这种分类,也可以了解其产生和演变历程。

(一)自治型强制性规范

大多数学者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由贸易习惯、惯例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近代商法最初不过是近代国家对习惯法的确认。也就是说,商法最早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如果从广义上将这种(被纳入国家立法之前的)习惯法理解为商法,那么,商法强制性规范的产生时间就很久远了,显然,为了调整商事活动,习惯法中必定包含有关于商事活动主体义务的强制性内容,即强制性规范。也正因如此,我国有学者认为商法强制性规范并非近现代国家干预的产物,“最初的商人法,并不是国家法,但是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对于商人行会内部的商人甚至对于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纠纷处理而言,它们都具有强制力”。[2]

在习惯法被国家确认之前,其规范的强制性不可能来自国家,只能是一种自治性的强制,并通过这种自治强制使得商事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中世纪商人们最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了自己的法律……这就要求在商事实践活动中要由商人们自己来安排发生在他们内部团体间因为商品交易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商人法院的‘参与仲裁制’及时、自主地处理商事纠纷和争议”。[3]由于习惯法规范的强制性来自于自治,因而可以将这种强制性规范称为自治型强制性规范。

(二)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

习惯法在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发展以后,逐渐发展成为被封建政权承认的法律,获得了在法院或者法庭适用的资格,从而使商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进入16世纪后,欧洲的商品经济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同时,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而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条件,近代商法得以产生,商法实现了从习惯法向国家立法的转变。[4]显然,在近代国家商事立法中同样存在强制性规范,即商法强制性规范。

近代商事立法——不管是封建政权对习惯法的承认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成文立法——只是国家对习惯法的确认。这是因为,对于当时的封建政权,其除了承认习惯法,自身并没有力量介入商事活动,“事实上,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这样,日益壮大起来的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法则无法纳入国家法的体系,只能以民间法的样态存在。”[5]而对于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商事活动在资本主义形成后的很长一段时间(19世纪以前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都一直被认作为纯粹私人之间的事情,国家不予干涉,“政府除了保护财产,没有其他目的”。[6]因此,近代商事立法并不改变原来习惯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国家并未给商事主体施加新的强制,仅仅是以国家强制替代原来的自治强制,也就是说,除了保证实施的主体不同,这种强制性规范仍然是商事主体按照传统习惯法自行约定的强制性规范。正是在此意义上,这种强制性规范可以称为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

(三)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

19世纪以来,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到来,商事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竞争秩序来看,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商事主体(如公司)大规模出现,垄断组织得以盛行,商事主体相互之间的竞争地位变得事实上不平等,同时,激烈的竞争使得不正当竞争成为普遍现象,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的影响。从商事活动本身来看,商事活动已从传统的简单买卖关系发展出了证券、保险、票据交易等商事活动方式,交易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交易范围愈益扩大,并关涉到交易的安全和公众的利益。此外,商事主体本身也越来越复杂,公司制的普遍推行打破了传统的所有权同经营权合一的模式,委托人(股东)同其代理人(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出现,有限责任也使得公司相对交易人的安全受到可能的威胁。所有这些现象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也给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客观上要求国家介入商事活动。同时,20世纪凯恩斯主义的兴起也动摇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为国家介入商事活动作了铺垫。于是,商事立法中出现了大量体现国家介入内容的规范,《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等立法中都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商事主体必须遵照执行。

这种强制性规范设立的目的除了维护个体的利益,更多的是维护公众的利益,它不同于确认型规范,它不是对商事主体自行约定的强制性规范的确认,而是一种国家创制,正是在此意义上,这种规范可以称为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在当代,这种强制性规范已成为商法中的普遍现象,并同确认型规范相并存。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习惯、惯例至今仍影响着契约义务的私人利益和通过对财产的互相保护而实现的共同利益。但是,这些影响随着传统的崩溃而减弱”,“现代商业交往的节奏需要法律制度,即具有强大拘束力保障的制度,具有可确定和可预见作用”。[7]

二、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性质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是指其公法或私法属性,这是当前理论界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同时,分析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有助于正确评价商法的“私法公法化”问题。当然,由于商法同民法之间的亲缘关系,在分析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时首先界定其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关系也是必要的。

(一)商法强制性规范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关系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大量存在,有学者将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即所谓“内设型强制性规范”)分为两类:一是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的强制性规范,如自治行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治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形成(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自治行为的对象如何在法律上识别(如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等等;二是铺设通往其他法律“管道”的强制性规范,如通往民事程序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合同法》变更权、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通往民事特别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不动产登记法》的适用)和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等等。[8]那么,商法强制性规范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关系该如何界定呢?

显然,界定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关系同定位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后者是前者的前提。但是,关于民法同商法关系的争议一直存在。有学者认为我国只存在独立的民法部门,而并不存在一个商法部门,各个商事法律不过是民法的特别法,“我国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千千万万种交易关系的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体现,是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化。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确切地说,所谓商事法规也是民事法规”。[9]有学者则力证商法不是民法的特别法,“没有一个现代国家会认为商法是特别法的观点是正确的”,[10]并认为商法“从一开始就与民法毫无关系”。[11]显然,这两种观点都有问题,现在民商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依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内容,商法的内容和原则要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但这也不能成为认为商法为民法特别法和否定商法独立性的理由,商法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个独立的领域,民法虽然也可以对其进行调整,但其重点并不在于此,“民法虽然是主要调整财产(经济)关系,但民法就其产生和演变来说,对人(其中特别是公民)自身的价值、人的法律地位、人的权利的关注远胜于对财产的关注。这也是民法区别于商法的表现之一。因此,对民法来说,只有人本身才是目的,而财产仅仅是实现人的目的的手段。如果本末倒置,把规范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主要着眼点和核心内容,而不注重对人类理性的提升和确认,那么因此而制定出的民法典只能是对民法本质的歪曲和异化。”[12]

基于此,对商法强制性规范同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关系易于界定。尽管民法可以统摄商法,从而民法强制性规范可以涵盖商法强制性规范,但由于商法的独立性,商法强制性规范调整的对象不同于民法强制性规范,后者不专门涉及商事活动领域,本文讨论的商法强制性规范也仅指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强制性规范。

(二)不同类型的商法强制性规范具有不同的性质

国内不少学者将商法强制性规范笼统地称为“公法化的私法规范”。这种称谓并无不妥,但就认识其性质来说则会导致疑问,即,“公法化的私法规范”到底是公法规范,私法规范,还是介于公、私法之间的“第三类规范”?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人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13]尽管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私法划分标准同罗马法的有所差异,[14]但本质上没有发生改变,现在公法类法律仍然是指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私法类法律主要涉及私人利益。[15]一种法律规范可以以纯粹公法规范、纯粹私法规范或者既有公法内容又有私法内容的规范的形式存在,但在第三种情况下,理论上仍然可以对其进行拆分,进一步区分出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正如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指出的:“公法和私法在相互接触的区域间极为近似,欲截然区分为二,殊非易事,但是,这和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动物和植物于其相近的境界内,彼此的区别也不常明了一样,不能成为否定二者区别的理由。”[16]因此,严格意义上规范只以两种形式存在,公法规范或者私法规范,同样,商法强制性规范要么属于公法规范,要么属于私法规范。

首先,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属于私法规范。前文已分析,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是在商法从传统习惯法到近代国家商事立法过程中产生的,这种强制性规范仍然是商事主体按照传统习惯法自行约定的强制性规范,国家不过是对其予以承认或立法确认。因此,国家的作用仅仅是保证传统商事习惯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能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换句话说,国家并没有介入商事活动,国家强制也未改变这种强制性规范自治强制的性质。基于此,我们可以认定这种国家确认型强制性商法规范仍然属于私法规范。这种私法属性的强制性规范虽然产生于近代商法,但一直被延续下来,在现代商法中也随处可见,如有关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内容的一些(当然并非所有)规范。当然,从其产生根源来看,这种规范还可以追溯到最古老的商事习惯和习惯法,它们产生于商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和习惯,是意思自治的产物。

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竞赛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竞赛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检查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效果,经研究,决定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活动的组织

本次学习竞赛活动由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组织,各司局和各单位人事部门协助实施。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编印竞赛试题、评阅竞赛答卷、奖励等工作;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司局)干部职工参加竞赛答题,回收、报送答题卡。

二、参加竞赛活动的范围

部机关全体公务员、在京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未组织过学习竞赛活动的京外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三、竞赛试题发放方式

在《中国水利报》和刊登竞赛试题和答题卡,在水利部网站、人教司网页上刊登竞赛试题。答题卡复印有效,但不得改变大小和格式。

四、竞赛活动的时间安排

(一)10月10日刊出竞赛试题。

(二)11月10日前回收竞赛答题卡。

(三)11月10日-20日组织评阅答题卡。

(四)适时公布获奖者名单。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司局)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竞赛活动,及时将竞赛试题及答题卡发至每位干部职工手中。竞赛试题要求由干部职工本人亲自解答。

(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人事干部必须参加这次学习竞赛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竞赛的,须事先征得人事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

(三)各单位(司局)请于11月10前,将竞赛答题卡收齐后统一送交人事劳动教育司直属干部处,同时报送本单位组织参加本次竞赛活动的情况总结。

竞赛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人事劳动教育司直属干部处联系。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







水利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学习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 ),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B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C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六条原则中,除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等以外,还有一条是( )。

A效率优先原则

B党管干部原则

C近亲回避原则

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 )。

A写出推荐材料不必署名

B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C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

4.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 )。

A泄密

B向本人透露

C简单地以票取人

5.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 )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A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荐

B群众联名推荐

C组织推荐

6.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 )。

A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B完全由主管方进行考察

C由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进行

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A书记碰头会讨论

B组织部门负责人协商

C党委(党组)集体讨论

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A审计部门

B税务部门

C审计事务所

9.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 )名以上成员组成。

A两

B三

C四

10.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 )。

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

B德、能、勤、绩

C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11.民主推荐的方式包括( )。

A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B群众测评推荐

C领导成员讨论推荐

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 )的意见。

A下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B上级分管领导成员

C部门中同级领导成员

1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A全部

B必须

C应当

14.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其组织实施部门是( )。

A干部教育部门

B党委宣传部门

C组织(人事)部门

1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 )。

A 5~7天

B 7~15天

C 10~30天

1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 )。

A一年

B二年

C半年

17.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

A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B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C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四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此外还有( )。

A自动辞职

B因私辞职

C责令辞职

19.党政机关部分( )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A实践性较强的

B综合性较强的

C专业性较强的

20.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 )。

A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B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C具有六年以上工龄和三年基层工作经历

2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 )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四

B三

C两

2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 )年以上。

A三

B两

C一

23.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当具有( )以上文化程度。

A大专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2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 )以上的培训。

A两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25.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报经( )同意。

A本级党委

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C上级党委

26.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 )。

A给予党纪处分

B撤销现任职务

C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7.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的程序是( )。

A报名,考试,党委讨论决定

B考试,答辩,党委讨论决定

C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28.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 )。

A旁听

B参加

C回避

29.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 )。

A责令辞职

B免去现职

C引咎辞职

30.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 )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A组织部门

B人事部门

C党委(党组)

31.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A主要责任人

B党委负责人

C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32.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A依照

B一般按照

C参照

3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A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B党委(党组)及其干部教育部门

C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34.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 )中选拔。

A后备干部

B年轻干部

C有实践经验的女干部

3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结果的有效期为( )。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3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 。

A考察对象

B后备干部

C提拔干部

37.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A党委(党组)

B组织(人事)部门

C干部教育部门

38.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 负责。

A考察报告

B考察材料

C任免结果

39.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主要区别是 。

A考察方式不同。公开选拔可不进行民主测评,竞争上岗必须进行民主测评

B职位要求不同。公开选拔招考的职位一般为综合类的职位,竞争上岗招考的职位一般为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C面向范围不同。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40.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 )标准执行。

A按照新任职务的

B按照原职务的

C可适当提高



二、多项选择题

4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等程序。

A考察

B酝酿

C讨论决定

4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以下哪些是应当经过的程序?( )

A公布考察结果

B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C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43.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除了应当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A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B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C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44.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

A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C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45.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包括( )。

A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B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C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内主要领导成员

4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进行的程序有( )。

A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B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C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有( )。

A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B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C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4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的内容除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外,还包括( )。

A主要缺点和不足

B民主推荐情况

C民主测评情况

49.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参加的人员有( )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A本部门的领导成员

B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C直属单位领导成员

50.下列哪些职务的选拔任用,须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

A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B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C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三、判断题

51.推荐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选时,一般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

A √ B ×

5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党委(党组)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

A √ B ×

53.在正处级岗位工作满三年后的干部,应该提拔为副局级干部。( )

A √ B ×

54.某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该单位行政一把手有权决定任命中层干部。( )

A √ B ×

55.某单位所属副局级干部职务被列入向上级党委(党组)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因管理权限归该单位所有,可先任命,后向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

A √ B ×

56.配备某单位领导班子的副职时,主要看该单位一把手意见。(  )

A √ B ×

57.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

A √ B ×

58.某单位的党政副职由上级党委(党组)任免,其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应当由上级党委(党组)负责,本级党委(党组)不能提出选拔任用的建议。(   )

A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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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6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办质[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39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2006年6月份在建设系统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安全发展”这条主线,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建筑业员工(包括农民工),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不断推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06]104号)要求,认真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及动员工作,确保专项整治的目的、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管理人员,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持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缺陷,堵塞漏洞,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

  (三)发挥监理单位作用,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业务素质;要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重大事故案例的警示作用,选择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学习,提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能力。重点加强对项目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骨干人员等的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

  (五)加强群众监督,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组织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质[2006]58号)要求,选用一批长期在施工现场生产一线,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担任建筑安全群众监督员,并大力宣传推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切实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专项整治和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等各项重点工作,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治理,改善农民工作业与生活环境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方案,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尤其要组织好6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并与往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