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铜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22:3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铜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5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收费管理,制止乱收滥支,建立良好的征管秩序,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辖区内有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代地方政府征收地方专项基金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省以上人大、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费;
(二)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出台的、委托企事业单位征收的用于资源补偿、城市建设和专项事业发展的各项基金(由税务机构征收的除外),以及政府性的集资、捐资;
(三)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体现政府职能的服务性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主管部门用于管理方面向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五)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
(六)上级预算外拨入资金;
(七)自筹基建资金;
(八)其它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各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属于财政预算资金,委托收费管理部门征收。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铜川市收费管理局是市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两级审批的原则,各级收费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负责收费项目设立、变更、废除的审核,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设立收费项目必须向同级收费管理部门及物价部门申请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报告表》。收费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对各单位申请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查。各单位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或缘由;
(二)收费对象、范围、目的;
(三)收费标准、期限及使用范围;
(四)收费资金的管理方式;
(五)其它相关事宜。
收费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对设立的收费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立项单位的资格;
(二)申请立项的文件依据或理由;
(三)申请立项单位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状况、收取资金的用途及管理方式。
(四)其它相关事宜。
第九条 各单位设立的收费项目经审查后,由财政、物价部门上报审批。
第十条 执收部门和单位因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在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报同级收费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更不得将《收费许可证》转让和出借。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原则是:按章征收,收支统管,监督使用,调节分配,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采取直接征收和单位征收两种方式。
直接征收是对征收额度较大,易于控制汇集的项目,由各级收费管理部门直接收取;缴费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先到收费管理部门办理费款缴纳手续,由收费管理部门出具“完费证明”。有关部门在受理具体业务时,必须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出示收费管理部门的“完费证明”,否则一律不得办理。
单位征收是对费额较小、不易征集、交费时空分散的项目,由原收费单位依据《收费许可证》征收。
第十三条 市级收费管理部门直接征收的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消防设施配套费
3、商业网点建设费
第十四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应在收入实现的五日内(罚没收入应在两日内),上交收费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对零星收入每次不满1000元的,可每十五日上交一次。
第十五条 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核定收入基数,收入全额上解,支出政府安排,结余政府调控,超收比例分成”的管理形式。单位超收部分60%上交政府集中调控,40%返还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对各种专项基金、附加、政府性集资、捐资等款项,采取“按实收取,收入上解,专款专用,滚动增值”的管理方式。收入全额解缴收费管理专户,由单位编制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管理部门统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等,定期缴存财政部门的有关专户。
第十七条 政府于每年的初对各部门和单位下达收费资金收入考核指标,并列入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实行“收支挂钩、比例拨付”的办法,凡月均收入达不到收入计划进度的相应扣减支出预算或预算内拨款指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底编制第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综合管理的要求,汇总编制本级收费资金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若单位需追加支出,可由单位上报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拨付。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底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审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编制全市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上解、下拨款项,应列入单位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期拨入单位支出户,然后由单位上解或下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严禁坐支、挪用、私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于自筹基建或购买专控商品。
第二十二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收费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通用票据、专业票据和普通结算票据三种。通用票据用于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专业票据用于行业性较强的收费,结算票据用于单位的往来款项结算。铜川市辖区内所有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监制,各级收费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管理,其它任何部门无权私自印制、发放票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收费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票据管理。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同级收费管理部门办理《票据领购证》,并按月或季度需要量领购票据。
各级收费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所有据进行管理。本市境内的所有收费单位都应通过各级收费管理部门领用票据;按文件规定可以直接到上级主管部门领用票据的单位,每次领回的票据须到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登记号码并加盖“收费票据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执收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施行收费时,均应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公章。对未使用规定票据的收费。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六条 对错开、污损、残破的票据应将各联完整地附在存根上,并加盖“作废”章,如有遗失,使用单位要及时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报收费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五年,满五年后,由执收部门报收费管理部门统一核查销毁。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收费管理部门对各类票据采取“档案管理”和“验旧换新”制度,设立明细帐,建立票据档案,并根据收费单位缴验的票据存根审验执收单位的收费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执收部门和单位终止收费后应在办理注销手续的同时,将《收费许可证》、《票据领购证》和剩余的收费票据退回发放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项收费的减免缓审批手续,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执收单位依法办理。其它收费的减免缓审批,由申请减免缓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签属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理减免缓的部门和单位,须持有关批件和资料到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应汇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收费管理部门对全市的各种收费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宜。
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款,否则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收费管理部门的稽查机构负责各级的收费稽查工作。稽查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稽查人员检查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并向被查单位出示证件或信函,说明检查事项,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收费管理部门的稽查机构有权对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检查:
(一)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收费资金的缴纳、支出情况;
(三)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使用情况;
(五)收费的减免情况;
(六)各执收单位的会计帐簿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收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须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七、八、十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或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没收单位的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日加收3-5‰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不缴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该单位的一切款项。对不积极组织收入,不按时完成收入计划的,财政部门将同等额度核减预算内外拨款。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报送年审外,该单位的报表及会计核算工作将不予参评各系统的财务报表及会计核算工作评比活动,并停止拨款、停供票据。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阻碍收费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费处罚通知书下达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
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事假,以及能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除名或辞退的问题。此问题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哪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
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1996年11月7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规〔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徐州市政府指令,由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通过财政渠道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办理: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意向、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
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抗震设防等审批手续;
(五)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地面附着物迁移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水电及市政接用;
(六)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等审批手续;
(七)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四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代建中心负责办理:
(一)组织或协助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完成报批工作;
(三)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及施工图消防审查;
(四)协助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五)组织落实工程场地的“三通一平”及临时围墙搭建;
(六)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七)负责工程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八)按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定期向市政府、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
(十)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二)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条 代建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实行交接制。
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后,应当及时与代建中心办理项目代建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土地征用、规划选址、环评批复、抗震设防要求批复等审批手续。
自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代建中心应当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结代建项目竣工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整理归档的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项目保修文件等。
第六条 代建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设计方案或者设计经批准有重大变更;
(四)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经市财政局认可的其它变更事项。
第七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 代建中心定期向市政府、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市建设局、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报告。
第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代建中心向市审计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由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市审计局在接到决算报告后六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和提交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代建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档案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管理。
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给代建中心,代建中心按工程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在建阶段按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付款至80%;审计结束后付款至95%,保修期期满,付清余款。市财政投资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市重点工程资金审批程序进行核拨。
代建项目资金由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组成的,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将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及时缴入财政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原则上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需要与财政资金同比例按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代建中心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等相关规定核付工程款,并进行资金管理。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费用从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中单独列支,包括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并按进度拨付代建中心。
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
(一)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中心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如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则节余部分的20%作为对代建中心的奖励,其余80%部分上缴财政;如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二)代建中心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中心分别按节余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三)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如有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发生,该笔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六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应派驻专门人员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监察和审计。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依据代建范围制定严格、闭合的代建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