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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建房经费问题的函

时间:2024-07-13 04:0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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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建房经费问题的函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建房经费问题的函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883号提案,国务院办公室交由我们研究处理。
该提案称:“民政部门建房经费,应当明文规定由行政经费解决,不能动用民政事业费,因为民政事业费是国家给民政对象的抚恤金、养老费和救灾款,是有固定开支对象和有限金额的。职工建房要用大量经费,这样动用民政事业费,不仅违反财经政策和党的民政工作政策,直接影响
民政对象生活和利益,而且也不能解决民政部门职工急需解决的住房问题。”
我们认为各级民政部门所需建房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计计[1978]234 号“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办理,按规定应由基建投资解决的,今后不得再用行政费、民政事业费开支。请转达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民
政、财政部门。



1980年1月9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防城港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不断取得成效,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原则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区(县、市)、单位(包括驻港单位)、乡(镇)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获奖条件

(一)优秀区(县、市)。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3.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镇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要达到100%,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市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县城标准。

4.县城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在全市中最好。

5.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80%。

6.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100%。

7.“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果。

(二)优秀单位(包括驻港单位)及乡(镇)。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2.单位、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配置了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运营维护良好,建立了专门队伍实施日常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并有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

3.规划建设有序,积极推进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

4.宣传教育方式形式多样,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5.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回复。

(三)先进个人。

1.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2.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身体力行,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3.努力学习“城乡清洁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5.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四条 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

各区、县(市) “城乡清洁工程”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考核评奖工作。

第五条 评奖办法

(一)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2年举行一次。

(二)每次评奖设1个优秀区(县、市),11个优秀单位(其中:市级3个,县级8个),6个优秀乡(镇),30个先进个人。

(三)优秀区(县、市)、单位、乡(镇)称号有效期为2年。

(四)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五)在评比年,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须提前3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奖励工作方案。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区(县、市)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区(县、市)”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10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单位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奖励(其中:市级2万元,县级1万元);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3万元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防城港市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1000元。

第七条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5]1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各部门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策的事项,应书面向市政府请示,按程序报分管的常务会议成员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常务秘书汇总送秘书长审核,再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后,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会议议题。

二、确定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应充分做好会前准备。汇报材料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2千字,并按要求如数印制送达。属秘密文件需要收回的,应事先说明,并在材料上注明“秘密文件,会后收回”字样。

三、确定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由部门分管副职汇报。

四、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如出国出省考察,参加省召开的会议,参与重要贵宾接待活动,因病住院治疗等)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会前主动向秘书长请假并说明原因,根据会议内容指派副职列席。

五、出席、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人代会,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得约人约事,商谈处理其他工作。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定期通报。

七、新闻单位指派宣传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记者,必须具备较高水平,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报道内容需经秘书长审核。电视台新闻报道以口播和字幕报道为主。

八、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情况、汇报单位的准备情况、遵守会议纪律情况、会议宣传报道情况、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