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质监规〔2008〕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02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0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04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
一、登记内容
(一)企业产品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特区技术规范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登记;
(二)企业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
注:登记备案范围不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上述产品的企业标准备案由省质监局和省有关部门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款;
(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粤质监〔2008〕59号)第六条;
(四)《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深质监规〔2008〕4号)第五条;
(五)《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深质监规〔2008〕5号)第五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产品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二)产品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所规范的产品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标准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四)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要求,产品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技术指标科学、合理、齐全,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五)科学合理,满足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六)实施强制性认证认可管理的产品,企业标准符合准入要求;
(七)国家或上级部门对产品的备案登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标准纸质文本(原件2份)及电子文本;
(四)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制说明(原件1份);
(五)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原件1份);
(六)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七)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核意见表(原件1份);
(八)备案食品企业标准需提供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不需提交第(一)、(四)、(七)项材料及标准电子文本,已有登记证书的请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六条,其中第(八)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http://www.szbqts.gov.cn或http://www.sist.gov.cn/bzba上免费下载。
(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制说明》和《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审核意见表》。
上述表格可在http://www.sist.gov.cn/bzba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受理(受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
受理地点: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0楼。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款;《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属我局标准备案管辖范围的,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并填写收件回执交给申请人;
(三)形式审查:经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按前述审批登记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
(四)发证:予以备案登记的,对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并打印证书,颁发给申请人;不予备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登记时限
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1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登记工作。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标准备案为2个工作日、标准登记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已登记备案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登记备案超过3年有效期,或备案登记后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的,申请人需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一、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简称施工)告知。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三款。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受理。
四、登记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施工设备应当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制造单位制造;
(四)施工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五)施工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施工单位聘用。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1.安装: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表》(原件1份);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个人用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施工项目合同及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原件1份;
(7)国产设备:产品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需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制造监检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电动葫芦类起重机械还应提供电动葫芦类产品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的使用单位与告知的实际使用单位不同,应提供由上述双方单位签署的产品委托订货证明或转让证明(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制造厂的设备初次来深或制造厂的制造许可信息发生变更,窗口受理人员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制造厂家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8)境外生产设备:电梯须提交检验检疫局的《进口设备同意安装通知书》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进口电梯/自动扶梯委托检验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进口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原件1份);起重机械须提供进口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原件1份);大型游乐设施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原件各1份)。
注: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321号)。
(9)如属设备移装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A.设备在本市内移装的,使用单位需提供移装申请(申请内容应注明其移装设备注册号、原因及移装前后设备安装地点)、设备出厂资料、首次验收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先办理过户手续;
B.设备从市外移装到本市的,使用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设备在原注册地的注销证明。
2.改造、重大维修: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表》(原件1份);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施工项目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原件1份);
(7)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改造或大修信息说明(原件1份,内容应包括:被改造或大修设备注册代码,改造或大修后将变更的主要性能参数,被改变的主要受力结构、机构或控制系统);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改造项目,还应提供由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原件1份)。
(二)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告知: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表》(原件1份);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用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施工单位的书面委托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证明书、制造监检证书、锅炉压力容器总图(盖有设计审核专用章)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以及出厂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页、制造监检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锅炉压力容器本体上的铭牌柘印或照片(原件1份);
6.外地施工单位在深圳施工以及无损检测工作外协的,应提交外协合同和外协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合同验原件)。
(三)若施工单位初次来深施工或单位许可、施工人员许可信息发生变更,须登陆深圳市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http://gtc.szbqts.gov.cn)录入或修改相应信息。单位信息更新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质保体系文件(仅对承压类;原件1份)及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施工人员信息变更提交变更人员名单(原件1份)以及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表》(网上申报,表格自动生成,网址:http://gtc.szbqts.gov.cn)。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九、登记程序
施工单位登陆深圳市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http://gtc.szbqts.gov.cn)进行网上申报,打印告知表后带齐第五条所列材料到受理地点办理,具体受理地点:
(一)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电话:82105827、82105830;
(二)宝安分局:宝安区洪浪南路质监大楼1楼窗口,电话:27590839、27590366;
(三)龙岗分局:龙岗中心城爱心路质监大楼1楼窗口,电话:28932629。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打印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
十、登记时限
现场办理。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不发证件(出具受理回执),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
(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八)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7.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锅炉压力容器总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或设计审核印章);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使用单位锅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仅对锅炉,并且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运行维护记录目录(原件各1份);
(12)*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1份);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聘用情况记载”栏目应签注盖章);
(14)锅炉压力容器有关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校验记录(原件1份);
(15)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仅对迁入深圳的设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以下类型的锅炉不需要提交带“*”号项目资料: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MPa的蒸汽锅炉;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1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操作、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只适用于非强制性维修保养的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只适用于非强制性维修保养的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只对于首次登记的单位或非首次登记但制度有重大变化的单位;原件1份);
(二)变更登记:
1.锅炉、压力容器:
(1)停用/启用: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有效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C.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参数变更:
同“注册登记锅炉压力容器”需要提交的材料;还需提交:
A.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原件1份);
B.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C.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报废: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原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解体报废证明(如照片、单位证明等)(原件1份)。
(4)迁出:
A.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B.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1份);
C.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D.锅炉登记簿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过户/更名:
同“注册登记”和“迁出”需要提交的材料。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2)特检院检验任务单和其他相关证明,能证明该设备没有经过移装、改造等(仅对参数修改);
(3)设备过户时,须提供变更后新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原使用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愿办理手续的,需补充证明:a.设备所在建筑物产权单位盖章证明,同意过户,并提供建筑物产权证明;b.设备所在建筑物业主无产权证明的,可由建筑物业主盖章说明,并由基层政府盖章证明;
(4)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5)办理使用登记的其他资料(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锅炉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四)《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
办理使用登记业务实行网上申报,表格自动生成,办理信息变更业务可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索取表格,也可在深圳市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http://gtc.szbqts.gov.cn)的“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受理地点:
(一)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15、17号窗口,电话:82105827、82105830;
(二)宝安分局:宝安区洪浪南路质监大楼1楼窗口,电话:27590839;
(三)龙岗分局:龙岗中心城爱心路质监大楼1楼窗口,电话:28932629。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所办业务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到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二)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经办人对资料进行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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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近期关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和深刻认识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加大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力度,有利于推动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对威慑不法分子,规范直销行为,宣传教育群众,瓦解传销组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周伯华局长专门做出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监管规范直销,积极联手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严打组织传销犯罪的规定,依法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犯罪分子,进一步建立健全“打、防、控、管”长效监管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2008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统一部署,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开展执法协作,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是,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传销行为和传销方式不断演变,从传“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从骗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转变;利用互联网传销现象日趋严重,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民工大量返乡,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防止传销借机反弹、规范直销有序发展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周伯华局长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硬任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识更加到位,态度更加坚决,行动更加有力。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发现要早、打击要准、处置得当、防止蔓延”的要求,正确分析研判当前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面对新挑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化压力为动力,积极应对,着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和效能,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努力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围绕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两个“条例”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宣传教育作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把握舆论主导权。
(一)突出宣传重点。以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内容,配合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联合执法行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等工作的开展,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
(二)拓宽宣传方式。各地要按照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2009年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普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发布警示提示,曝光典型案例;通过网站、电视、广播,采取专家连线访谈、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发布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现场咨询、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志愿者签名、专家讲座、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和意识。采取召开座谈会、约见等形式,向直销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直销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三)注重宣传实效。要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采取重点防控,使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工厂、进市场,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要认真研究参与传销人员的心理特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把握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切实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深入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传销扩散蔓延的势头。
(一)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在加强日常监管、持续不断打击传销活动的基础上,总局将结合“国庆60周年”维稳工作,适时联合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防止发生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厉查处传销大要案件。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有关规定,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以“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坚决查处以成立合法公司为掩护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货源、场地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妥善预防处置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要建立快速有效的预警机制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加强对有关信息的分析研判,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及早发现,积极预防,深入排查和化解矛盾,努力把引发社会问题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做好传销受害人员的解救和参与传销人员的疏导、教育、遣返等善后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积极构建“打、防、控、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打击传销工作效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为抓手,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打击传销领导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协作执法机制、群防群控监管机制和现代技术监控机制,进一步提高打击传销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继续推进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不断完善打击传销综治考评工作。总局将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联合加强对各地综治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测评,进一步推进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现代技术监控机制。加快修改完善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标准,做好运行推广工作,实现在全国工商系统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传销案件和传销人员的汇总分析,促进传销人员流入地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发掘案件线索,提高打击力度和精度。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防范,继续大力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总局将适时组织召开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两委、两所等基层组织和综治网络的作用,促进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现群防群控,齐抓共管,防止和遏制传销向农村、校园和西部地区渗透蔓延。
五、进一步加大直销监管工作力度,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把握监管工作主动权,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管,切实规范直销市场秩序,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配合做好直销企业审批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总局将继续加强与商务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分析直销市场状况,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扩大直销地域和直销经营许可征求意见办理工作中,各地要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总局,配合做好直销审批工作。
(二)加强直销市场日常监管。建立直销监管档案和直销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直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监督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日常走访、约见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出现问题苗头的直销企业,及时进行提醒、告诫。
(三)坚决查处直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把握直销经营重点环节,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在招募、培训和计酬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直销企业擅自扩大地域、超产品核定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维护直销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执法水平,确保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准确把握当前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出工作成效。一把手要认真研究、亲自部署,重大行动靠前指挥,履行好第一责任。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解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更加重视基层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牢固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打击传销领导协调机制的作用,整合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机制,与公安机关在情况通报、日常清查、案件查处、整治行动等方面密切配合,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工业信息、金融部门在网络监控、资金控制、账户查询等方面开展协作;与教育部门继续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与商务部门在直销审批和监管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执法协作机制。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省(区、市)工商局领导干部和监管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把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内容列入总局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并联合公安部适时举办执法培训班,组织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加强执法协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严格依法行政。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严厉惩治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一般参加人员,要进行教育告诫,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要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防止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等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公正执法。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