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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0:2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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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审计署 卫生部 证监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 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管 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 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 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深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帐,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6-8月)。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部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际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部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一2009年5月)。

省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省级和部际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8月)。

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部际和省级领导小组要加强检查,进行重点抽查。省级领导小组对部分市县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在省级抽查的基础上,部际领导小组再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3的省市。主要是检查各地自查自纠和抽查情况,了解是否有走过场的问题,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部际抽查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同志共同组成。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12月)。

省级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于2009年10月底前报送部际领导小组。部际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地情况和抽查结果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客观评价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中央纪委和国务院提交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部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共同落实好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省级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省级领导小组每月要上报一次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部际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并通过编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简报》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切实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社保基金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任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l位部级领导为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主任1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副部长兼任,副主任3名,由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兼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1名司局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1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各地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中央 纪委、国务院报告工作情况。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在部际领导小组的机制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社保基金会:对全国社保基金和受委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自查。

四、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一)研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研究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二)开展调研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调研检查,并对各地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信息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搜集专项治理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对外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5〕47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3年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以来,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以及所在省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专家现场复核评估、专家评议、集中整改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共有北京市西城区等13个地区初步达到了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经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同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将北京市西城区等13个地区命名为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希望被命名地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优点、改正不足,以人民群众受益、人民群众满意、工作具有可持续性为核心标准,从实际出发,切实推动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希望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创建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在工作中注重推广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附件: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

  天津市和平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海市闸北区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关于建立招商引资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招商引资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

淮府办[2002]10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招商引资统计通报制度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2]52号)要求,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市利用外资实际情况,现就建立我市利用外资统计通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一)利用外资情况

  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三部分。

  对外借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业和其它筹借并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矿山资源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

  外商其它投资:指除上述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

  (二)界定标准

  合同利用外资:指经正式签约和批准的合同资金额。

  实际利用外资:现金投入以银行进帐单或经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对外借款以入帐单和银行对帐单为依据;实物投资以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经公证的外方无形资产投入折算额为准。

  二、统计口径

  (一)直接利用外资:由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报表;

  (二)对外借款:由承办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三)外商其它投资:由承办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三、统计时间

  各有关单位须于每月1日,将上月及当年累计数据按本通知要求报表填报,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送市外经贸局外经科。

  四、统计要求

  (一)报表格式见附件1、2、3;

  (二)逾期未报送报表的单位按统计期内没有成果进行通报。

  五、统计报表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