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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0:3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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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4日 财建[2007]821号


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流通产业,帮助农民增产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资和农副产品服务网络的改造运营。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农副产品、农资配送中心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
3.农副产品、农资连锁经营网点改造项目;
4.农副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
5.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对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
1.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财政贴息。
2.贴息标准: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综合考虑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及项目执行当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
3.贴息资金计算: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财政规定的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4.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改造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5.贴息时间: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七条 对农产品、农资服务网络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给予奖励:
1.农资连锁配送企业建立地情分析系统或利用当地现有地情分析材料,为农民提供分析适种作物及种子、农药化肥配方、施药施肥技术等农化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
2.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利用自有检验监测设备对入场交易商户交易的农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符合设定条件的。
3.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单位为农民提供农资和农副产品信息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
4.农副产品购销加工龙头企业引导、组织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促进规模化种植养殖,符合设定条件的。
奖励的具体条件在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要求。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供销总社所属单位通过供销总社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通过省级供销社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供销总社或省级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及按规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销社加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财政部会同供销总社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9月1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月9日来电收悉。对其中提出的有关赌博案件的两个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6日《通知》中指出的“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既包括没有正式职业和其他正当收入而以赌博为生的人,也包括那些虽然有职业或其他收入而其经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于赌博活动的人。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我们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不论其输赢,均应依法处理。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赌博案件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8月6日《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中规定的“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对此,我们感到在审判实践中不好掌握。在解放后参与赌博的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职业的,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来源的很难找到。而当前赌博情况又相当严重,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法定刑也不高,若按上述规定处理赌博案件不利于查禁赌博活动。二是赌博有输有赢,有赢得多的,也有输得多的。以往我们掌握,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惯赌情节严重的,不论是输赢,都予以定罪判刑。这样掌握和理解可否,特速请示,望复。
1985年9月5日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7〕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年4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的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现场32名工人死亡。按照总局发出的《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各地都进行了工作部署。据初步了解,仅辽宁、江苏2个省就查出用于冶金行业的非冶金起重机械2000多台。为了保证该类设备的使用安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经研究,现就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整治要求

(一)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应当更换为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如果由于厂房、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当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

2. 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双制动);

3. 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4. 装设有不同形式(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双限位),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5. 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

6. 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7. 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8.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9.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10. 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11. 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不包括A6)的,应降负荷使用,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

(二)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

(三)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的,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更换或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不得采用普通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

2. 具有支持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

3. 具有不同形式的上升双重限位器(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4. 具有起重量限制器;

5. 具有高温隔热保护功能的电动葫芦;

6. 具有吊运熔融金属工况的足够的安全系数,工作级别要达到M5级(含M5级)以上;

7.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8. 尽可能采用遥控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否则必须设置操作人员的安全通道。

(四)上述起重机的改造必须要有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必须履行告知手续,改造后的起重机,必须经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和本文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投入使用。

(五)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改造工作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制订更换计划或改造方案,抓紧落实,否则应停止使用。实施改造期间,使用单位应当监护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六)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2年缩短为1年。

二、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

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指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出厂并安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不包括大修、改造、移装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

(一)新出厂安装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如下:

1.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起重机,必须选用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要求的铸造起重机。

2. 额定起重量小于75t的起重机,应当选用工作级别为A7(包括A7)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一)中改造后起重机的11条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

3.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只能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三)中改造后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

(二)吊运融熔非金属物料(温度低于熔融金属)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可根据工作场所的危险程度适当放宽要求,也可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冶金起重机用于冶金行业的整治,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