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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3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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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161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遵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收支行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物价的作用,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遵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达不到税收起征点标准的个体工商业户,暂缓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缴纳期限相同。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单位和征收人员要认真执行征收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比例足额征收,严禁多征、少征和漏征,并做好应缴单位和个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税务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价格调节基金专用解款书等征收票据,并加盖代征部门征收专用章。

第四条 县级代征单位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县、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专户,每月25日前将所征价格调节基金解缴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严禁挪用、缓交和少交。市级代征单位应当按月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结报和报送报表等资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价格调节基金专用解款书等征收票据,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分别发给市级代征单位。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由代征部门按月核对,会同财政、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销毁。

第六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程序: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申请报告,附相关资料,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项目牵头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特殊应急情况下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除时间不受限制外,要按以上程序和要求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项目申报实行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制度。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及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的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要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申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

(三)项目年度用款计划、用款时间和分类资金使用明细表;

(四)设备订货、征地拆迁等合同;

(五)资金筹措方案及拼盘资金项目的资金匹配承诺书;

(六)贷款贴息项目需报送银行贷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等;

(七)有资质的评审单位的项目资金评审报告书;

(八)需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资料。

第七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审批程序: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政府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组织有关评估机构和专家对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审查评估论证,确认其可行性,综合平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未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价格调节基金、改变使用范围及用途。

第八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拨款程序:

(一)基金的审批和拨付。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根据市人民政府价格调控目标和重点以及上一个月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提出本月价格调节基金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财政局长、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审核,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批准后,下达拨款文件。项目单位凭拨款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50万元以下的预算经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签批,50万元以上的预算经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批,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根据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的意见,行文拨付。预算中的工作经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审查后直接行文拨付。

(二)匹配资金项目中的基金拨付。项目主管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拼盘资金项目的资金匹配承诺书和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时到位匹配资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根据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价格调节基金。凡匹配资金不到位的,不能拨付价格调节基金。

(三)项目资金的结算。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单位要做到月清年结。项目资金决算结余应退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专户,不退回的,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冲抵下一年度项目主管单位和部门的项目资金。

第九条 申请拨付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进度款。应填写《拨款申请书》,并附《遵义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表》、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中标通知书;

(二)项目尾款。应填写《拨款申请书》,并附竣工验收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专项补助款。应填写《拨款申请书》,并附《遵义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表》和支出明细表。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保持一定的储备规模,储备金总额为当年征收总额的10--15%。

当市场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可以动用储备金调控市场价格,稳定市场物价。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内的银行贷款额和建设(改造)周期内的实际贷款时间,确定贴息时间和贴息金额。贴息金额原则上为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改变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性质或基金使用数量发生增减变动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及说明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审核,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享受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的储备商品,必须建章立制、建立账户、单独核算、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严禁与正常经营商品统一核算和混装。

第十三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遵循“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拟定年度价格调节基金收支预算,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并编制年度决算报告。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决算表,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项目和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月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报表。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级项目主管单位和部门要会同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送项目决算报告。已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

具备审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立项报告、需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成交通知书、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施工图预算、工程决算报表报告等资料;

(三)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批复文件,购买合同及相关文书资料;

(四)财务会计账户及相关凭证;

(五)有资质的审查机构或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书或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书;

(六)项目结余资金上缴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专户的复印件;

(七)管护措施及制度;

(八)项目质量认证意见;

(九)项目工程验收总结及验收意见。

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后,方可拨付项目资金尾款。

第十五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做到使用前评估、使用期间跟踪检查、使用后结算审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好基金的使用效益。要坚持“按进度拨款,前款不清、后款不拨”制度。凡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损失,或项目进度、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资格,停止拨款,收回投入的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并由相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财政、审计部门要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六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对违反《遵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部门追缴。情节严重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原《遵义市主要副食品风险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1995年2月28日)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1月16日《关于审批劳教征求单位或街道组织意见不再作为必须程序的
请示》(京公法字〔1995〕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
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的规定,是在1982年针对当时
劳动教养对象和社会管理实际情况确定的。十多年来,劳动教养对象的情况发生了
很大变化,相当一部分应当被劳动教养人员居无定所,工作单位经常变更,审批劳
动教养案件时无法征求单位和街道组织的意见。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进一步
加强了对劳动教养案件的法律监督。因此,在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时,对需要劳动教
养的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组织的意见,但是,单位
或者街道组织的意见不能作为是否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街
道组织的意见不作为审批劳动教养案件的必经程序。我司1991年9月28日对
山东省公安厅鲁公发〔91〕2840号请示的答复予以撤销,以前其他有关此类
问题的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均以本批复为准。

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7月1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士合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菏泽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及科研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三条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章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分设“菏泽市质量管理奖”和“菏泽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菏泽市质量管理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每年度不超过3个。 
  “菏泽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年度不超过2个。  
  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名额可以空缺。  
  第七条“菏泽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菏泽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经济效益突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同行业前列;  
  (三)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名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无用户投诉的突出质量责任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八条“菏泽市质量贡献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8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九条鼓励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先进,成长性强,在转方式、调结构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
  第十条市质量贡献奖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指当年度经申报未获得菏泽市质量管理奖和菏泽市质量贡献奖的部分优秀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菏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汇总、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选用和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规范获奖荣誉使用。  
  第十六条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中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申报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如实填写《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评审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员,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必要时可聘请省内外知名质量管理专家参与评审。
  各专项评审组须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确定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对参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分,形成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项评审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菏泽市质量管理奖”和“菏泽市质量贡献奖”获奖候选名单,经市质量兴市工  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提报市政府审定,待市长签署后,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和证书。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10—15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奖励1—5万元。
  第二十六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市质量管理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条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三十一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定期巡访制度。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四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认定产品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