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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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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劳培〔1998〕130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

  (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注1)。

  (二)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和专科院校(含各类成人院校)毕业班学生,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2)。

  (三)高级技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完成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鉴定。报名时间可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组织考生统一报名(注3)。

  二、企业内部员工的报考

  (一)企业员工参加尚未列入我市职业(工种)鉴定范围和全市尚未实施统一考核的职业(工种)的考核鉴定,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班学习,完成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考核规范所要求的教学内容,逐级报考。报考初级工,由企业造册,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中级),由企业组织员工统一报名。

  (二)企业员工参加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应按《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五部分的有关办法报名。

  三、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的报考

  在符合《条例》第五章报考条件的前提下,经市、区劳动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由学员所就读的办学机构造册,持学员身份证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技能鉴定(含中级)的,由学员自行报名,也可由办学机构造册,组织学员参加统一报名。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均应完成规定学时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证书,方可报考。

  四、本科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教师的报考

  (一)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本专业学士学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及高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单位证明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4)。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并取得本专业学位,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经过技师职业技能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技师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报名时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5)。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工程师),在生产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的,经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新知识培训,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报名时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其它项目(注6)。

  (四)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事专业教学的教师,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五、报考所需证件

  在符合《条例》第五章报考条件的前提下:

  (一)报考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培训证书或相应职业(工种)工龄证明报名。

  (二)报考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满三年),也可凭个人身份证、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中级职业培训证书,或者凭个人身份证和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报名。

  (三)报考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不含在校生),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满四年),也可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职业培训证书,或者凭个人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和高等院校毕业证报名。

  (四)参加特种作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报名时,还需出示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人员,需自带二张相片及单位证明,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无身份证确认手续后,方可报考。

  1.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办理确认;

  2.应届毕业生尚未办理身份证者凭毕业生推荐表和接收单位证明办理确认;

  3.本市各类院校在校生尚未领取身份证者,凭学校证明及学生证办理确认;

  4.在报名(摄像)后丢失身份证者,持派出所(或单位)证明、准考证办理确认。

  六、其他

  (一)符合《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报考人员,应凭有效证件、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书,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报名。

  (二)其他各类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每年印发的《深圳市招调工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指南》的报考程序报名。

  (三)需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人员,按《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以及当年度技师或高级技师考核有关文件的规定报名。

  (四)各类报考人员均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报名中心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地点报考。


  注1 此项原文为:1、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注2 此项原文为:2、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中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考核(附教学计划和学生名单),可直接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组织考生统一报名。

  注3 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注4 此项原文为: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注5 此项原文为:2、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从事专业教学的教师,报考相应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中级以下技能鉴定,可免考应知部分,凭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和单位证明可直接报考实操。

  注6 此项为新增条款,原文没有。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200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五日

抄送: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纠风办

建设部200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第一年。为全面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系统改革发展,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以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推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在新世纪开元之年,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领会、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邓小平理论结合起来,以此武装、教育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大力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把广大职工的思想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揭批“法轮功”的斗争,做好“法轮功”习练者的思想转化工作。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作用。建设系统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要始终坚持以研究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实践为基础,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现代化,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与改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

  二、以创建文明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职业道德建设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倡导和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新形势,结合行业特点,在广大建设职业中继续大力倡导和强化“五种意识”,即创新意识、竞争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助意识。

  认真编制和实施《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五年(2001年-2005年)规划》,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五年规划的重点,通过今年乃至五年不懈努力,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在全系统形成一定气候,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

  继续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高标准、高起点地把191个示范窗口建设好,充分发挥示范窗口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辐射激励作用。今年,部将对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严格标准,严格考核,建立动态有效管理机制。今年,部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在认真抓好30个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建设的基础上,推出全国第四批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

  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把社会服务承诺作为创建文明行业重要举措,坚持不懈,不断完善,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继续全面开展行业规范化服务,这既是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行业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不断提升整个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城建服务热线,今年部将召开城建服务热线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推广城建服务热线的经验。

  三、按照巩固、提高、延伸、辐射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按照主题不变,充实内容,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的要求,在巩固、提高、延伸、辐射和求新、求实、求进上下功夫。继续围绕优美环境,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集中力量解决与群众生活关系密难点问题,积极参与和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活动,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优美、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继续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并向文明施工区、文明办公区、文明民工生活区、文明职工家属区拓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在城市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开展创建城市文明社区工作。

  大力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于团结激励广大建设职工,推动建设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培育、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摆在(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量培育选树先进典型。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呼家楼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和朱崇跃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今年建设部将与中央企业工委联合在北京召开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先进事迹报告会。建设部将把朱崇跃同志作为全国重大典型向中宣部推荐。注意宣传新形势下涌现出来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才、企业家等行业带头人和先进典型。把学习宣传重大典型同学习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典型结合起来,同学习身边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在全系统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四、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纠风工作

  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不断总结推广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教育和经验。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和房屋租赁,认真做好城镇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今年,为进一步推动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力度,建设部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团中央等八部委将联合表彰“十杰百优”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良师益友”及“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大力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活动。

  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要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结合贯彻建设部2000年制定颁发的《关于当前纠风工作的意见》(建办[2000]100号),继续抓好建筑、城市公用、房地产、城市规划和勘察设计等五个重点行业的纠风工作,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的力度。大力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行风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有效监督机制。纠风工作要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机结合,与推行规范化服务有机结合,与创建文明行业有机结合,与强化行业和企业管理有机结合,做到纠建结合,标本兼治。

  五、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又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江泽民总书记指出:“世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在进行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变革”。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繁重,工作更艰巨。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是深化改革,扩大开展,愈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更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肩负起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责任,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规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同时,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率先垂范。深入开展以“三优一满意”(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努力把机关建设好,树立良好形象。

  今年四季度,部将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


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2001]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典型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以1996年和1998年推出的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组织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对示范窗口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检查:

  1、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有周密的创建计划,明确了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3、有扎实的活动内容,能够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有显著的工作成效,切实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城建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发若干组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报告请于2001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控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3月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活动。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都是违法的,一律禁止和取缔。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查禁赌博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工商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经常性宣传教育,把禁止赌博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第六条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对发现的赌博活动应予制止,并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条 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对于群众性禁赌组织的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给予保护,对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条 对参与赌博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一次被收缴赌博财物数额不足一百元的,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一次被收缴赌博财物数额在一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一次被收缴赌博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各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一次被收缴赌博财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车船驾驶人员或者经营者提供交通工具作为赌博场所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可以吊销其驾驶执照、营业执照。
旅馆、饭店、文化娱乐单位为赌博提供场所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赌博,赌注较大,屡教不改的;
(二)多次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
(三)多次招引或者诱迫他人赌博的。
第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参与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设赌或者流窜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车船等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三)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赌博的;
(四)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五)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或者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参与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
(三)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 赌博财物的数额,应当根据现场收缴到的赌博财物认定;现场未收缴到赌博财物的,可以根据参赌人员的供认,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赌博财物、赌具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追缴。
因赌博输欠的赌债和在赌场上借贷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律废除。
第十八条 罚没财物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发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凭证。罚没财物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没收的赌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查禁赌博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发现本辖区以外的赌博活动,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除特殊情况外,应有两人以上参加。
第二十一条 查禁赌博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查赌人员和参赌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查禁赌博行动应当形成笔录,记明查赌时间、地点、参加查赌人员、查获参赌人员、赌博财物数量和赌博财物的隐匿处等,查赌负责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处以刑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实行劳动教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裁决和执行;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
由有关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的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执行查禁赌博公务之机,敲诈勒索,谋取私利,不得私自留用、侵吞赌博财物、赌具。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者拒不执行公安机关限期改正通知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辽宁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