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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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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府〔 2003 〕 169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发 [2000]18 号 ) 和《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 \[2002\]47 号)文件精神, 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有利条件,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争取经过 5 到 10 年的努力,培育出若干知名的软件品牌和一批软件骨干企业,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体系,使苏州软件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为我国软件的主要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针对上述目标,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 加快苏州软件园建设,吸引更多软件企业入驻。按照一园多区的总体布局,重点支持苏州工业园区软件园、苏州高新区软件园和昆山软件园的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共用技术、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专业性服务。

   第二条 充分利用风险基金等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

   第三条 设立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 2004 年起五年内,每年从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软件园建设、公共平台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及软件企业、开发人员的各种补助等。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科技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按软件企业属地原则列支。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国 ( 境 ) 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到苏州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所设立的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资金扶持,并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软件企业开展 GB/T19000-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或 CMM 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工作。通过认证的软件企业,其认证费用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 50% 的补贴。

   第六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申报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认定,通过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 1 万元、 2 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多缴多奖的办法,按企业全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奖励费用在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八条 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对软件销售收入超过 5000 万元或 1 亿元以上的企业,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由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资金扶持。国外留学生、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在苏州创办的软件企业,可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产品), 2010 年底以前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经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 (含 1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单独购置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第十五条 加快苏州研究生城和国际教育园区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软件培训中心,建立软件技术培训学院,培养各种不同层次的软件人才,尽快提高苏州软件人才的素质。

   第十六条 建立软件出口“绿色通道”。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为软件的出口及外包业务及时提供通关便利。软件企业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享受快捷的专柜服务。

   第十七条 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或软件企业急需引进的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本人和家庭成员户籍迁入不受限制,其子女可在所辖区内优先入学入托。

   第十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鼓励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本地优质软件产品。优质软件产品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市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市软件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本地软件系统。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涉及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均需经过认定,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同样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涉及的软件企业均需在本地注册,不分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财〔2005〕135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各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以及经常性专项业务费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排序。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服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又要考虑申报部门的实际情况,在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应当优先予以保证。

(三)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四)绩效评价的原则。市直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绩效监督,并对项目的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市直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门项目库。市直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市直部门项目库,由市直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门项目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 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直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直部门应按照市级预算编制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组织本部门项目支出的申报。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申报书、项目依据、项目可行性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有专项管理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市直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论证,对符合条件和规定要求的,纳入市直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直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直部门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项目申请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四)配套资金审核。主要审核项目配套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能否确保及时到位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后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直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结合预算年度财力可能,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核汇总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直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直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市直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具体考评工作由市直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6年市级部门预算起实施。


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3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0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发〔2012〕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置审批与监管是指在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改革、企业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后,各级部门对涉及企业经营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改革的试点县、区。
  第四条 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督管理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部门负责,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各审批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制度,原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行政审批一律改为后置行政审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由发展改革、工商、法制、监察等四部门负责定期梳理目录并压缩办理时限,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制定目录中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第六条 后置行政审批实行“一个入口、一个出口”的统一管理模式。所有涉及企业经营的后置行政审批与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一律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各部门不得在本部门受理申请和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可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各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审批。
  第八条 企业主体登记注册与后置行政审批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实行并联审批,具体方式参照《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惠府办〔20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登记注册与后置行政审批纳入“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协同办公。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网上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时限和服务承诺办理审批业务,审批业务信息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供各并联审批部门共享使用。
  各县、区统一按照市级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实现市、县(区)共享审批信息。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是全市统一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公开平台,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当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公开后置行政审批目录及办事流程规范。
  第十二条 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及相关后置经营许可办理情况;
  (二)企业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和经营场所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三)被处罚情况、荣誉称号;
  (四)年审年检情况;
  (五)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提供、谁管理”原则,由提供信息的各有关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涉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各部门应将其最近1年内的处罚记录在“网上注册易”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企业信息的公开应做到及时、准确、同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涉及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工商部门履行。
  各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警示、告诫、公示公开等指导行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以视频、图片等方式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群众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将结果反馈 “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办理情况纳入市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对经核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监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企业被处罚情况录入“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实行“一家发现,抄告相关”的方法,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公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减少部门日常事务性工作,集中更多人力、物力,增强执法队伍力量,提高检查频率,进一步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可创新监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舆论媒体等参与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