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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9 12:5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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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6年7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8月25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重要设施;

  (四)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五)学校、影剧院、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图书馆、广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进度,组织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隐蔽工程实施跟踪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8〕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在落实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最高人民法院。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请你们代送。

  2008年12月3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大力加强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干警司法廉洁意识进一步增强,抵御诱惑、侵蚀的能力不断提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努力做好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是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坚强队伍。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思想文化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不断增强,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影响和侵蚀较为严重,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为贯彻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六个坚持、六个确保”的工作思路和“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为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

一、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教育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干警的思想实际,突出教育重点,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使广大干警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摆在司法廉洁教育的首要位置,在全系统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力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要坚持以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权力观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时刻牢记手中的司法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而绝不能用来为个人谋取私利。

  2.要深入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尤其是要运用发生在干警身边的反面典型案件来教育广大干警,每个法院都要写出开展警示教育的总结报告,每个干警都要撰写接受警示教育的体会,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3.要把司法廉洁教育与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结合起来,将司法廉洁教育纳入法官职业培训的计划之中。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廉洁教育的常态机制,重点加强对法院干警“上任前”、“上岗前”、“上案前”和“过节前”的教育。

  4.要大力开展更加丰富多彩、更具生机活力、更富有法院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在不断满足广大干警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营造更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和坚决执行各项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要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制定规范法官行为的硬性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布。要通过鼓励当事人和广大群众举报及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对敢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凡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

  2.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法官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关系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报告制度、内部公示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

  3.要建立审判、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案前申报制度,遇到请托说情的报告、公开制度,规范法院领导干部行使案件管理监督权的程序,明确在办案流程之外转递材料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规定。同时,对不按规定申报有关情况以及在法院内部相互请托说情、打招呼、不按正常程序转递材料的法院工作人员,一律以违纪论处。

三、坚持不懈地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管理权和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力度。

  1.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案件审批权、案件监督权及干部任用权、资金管理权、工程发包权的监督;在对刑事审判权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缓刑适用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环节的监督;在对民商事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权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再审立案环节、财产保全环节、合议裁决环节、调解和解环节的监督;在对执行权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环节,采取和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环节,追加被执行人环节,中止和终结环节的监督。

  2.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制度执行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有意破坏制度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要整合各种监督资源,建立相关的衔接协调机制,将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信访接待部门、案件评查部门、巡视督查部门和院、庭长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人员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上下互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网络,确保司法管理权和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四、坚持不懈地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措施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不竭动力。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规范权力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措施。

  1.要优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职权配置,建立更加科学的审级管理体系,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体制。要完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统一裁量标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完善执行案件的办案流程,建立分权制约的执行工作机制。

  2.要健全、完善审判、执行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将审判、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地置于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3.要建立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特别是合议庭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和对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执行的办案人员及时进行更换的制度。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监察员的制度,完善人民法院的巡视督察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和案件审限督查制度,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倒查机制,要完善人民法院的业绩考评机制,建立法院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制度和执法办案人员的司法档案制度。

五、坚持不懈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的惩治,形成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惩治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1.要把个别领导干部和少数干警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问题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违规违法收受财物、生活作风腐化堕落、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等问题。要力争突破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

  2.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信访、立案、审监及案件评查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不断提高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和自行突破案件的能力,使人民法院内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能够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

  3.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查办案件工作的督促指导,必要时,可以统一调配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集中查办一些重要案件,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力量不足和个别基层法院办案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问题。

  4.要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有了问题能主动发现、主动查处的单位,要予以肯定和表扬;对那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要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六、坚持不懈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法院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担负起本单位反腐倡廉“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总体工作规划,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做到工作权限涵盖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要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1.各级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确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并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将重点任务合理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和每一个领导班子成员,细化工作责任,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到任务分工具体、职责划分清晰、责任要求明确、保障措施有力,使每一个领导干部都知其任、明其职、出其力、尽其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2.各级法院党组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本级领导班子副职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要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前,要精心研究制定考核方案。考核中,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努力使考核结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考核后,除及时予以通报考核结果外,还要将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之中,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形成落实责任制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3.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不管是任现职的,还是已调离、升迁的,都要予以追究。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严肃责任追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坚决把那些不负责任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构成违纪违法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各级法院党组要旗帜鲜明地支持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作为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司法廉洁问题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事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把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以公正、高效、廉洁的实际行动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2000.12.12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全文
条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防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鼓励开展防雷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防雷科学技术成
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步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
、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高度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15米以上烟囱、水塔;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
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五)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
(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八)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
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经气
象主管机构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提交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绮ㄇ秩胱爸玫纳杓品桨浮⑹┕ね贾剑?
(三)综合布线图;
(四)采用的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审核申请和资料后,应当在1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
和设计规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
需要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按照以下阶段分段检
测,检测合格再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基础接地体(桩、承台、地梁)焊接完成,浇混凝土之前;
(二)分层柱筋引下线、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以及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完成
,浇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网格、避雷带、铁塔等金属物体安装焊接完成时。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
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审核和
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
、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的防雷装置
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检
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
格证书。
第十九条 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统计、调查和鉴定工作。遭受
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
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
正,并给予警告;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但属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防雷标准和设计规范交付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侵占、损毁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
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电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