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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4 11:1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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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19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秩序,规范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查处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的案件,必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并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调查取证要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程序必须合法。
第七条 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应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并不得少于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决定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人作出。
第十条 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违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应给予警告或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应受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答复当事人的申辩和询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四)宣布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款收据。
依前款规定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本单位,并由本单位统一向指定的银行移交。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决定处罚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由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七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备案。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对给予当场处罚以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立案报告报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决定立案查处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
(三)制作其他应调查事项的笔录。
第二十一条 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或在场的有关人员核对后签字盖章。
对拒不签字盖章的,可由在场的执法人员签字盖章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可采取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
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登记保存清单或现场笔录。
第二十四条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视情况选择适当场所妥善保存,并于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依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须经本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认为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应拟出案件处理意见书,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副本和当事人回执通知一并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送达人可当场收回当事人回执通知,也可限期收回。
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未交回执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其申辩、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回执后,应作出修改或不修改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建议,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必须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七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处罚决定书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送达。
当事人对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应当签收。挂号邮寄、公告送达的除外。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可留置送达,并写明未签收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由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但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没收的非法物品或设施,应当交由有拍卖经营权的单位拍卖或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没收非法物品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物品或设施的拍卖款项,必须依法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其有听证权利的三日之内提出。
第三十八条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罚款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第三十九条 举行听证活动,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听证应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或与本案无关的机构的人员主持。
第四十条 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听证的辩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和引导,听证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听证纪律并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三)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与本案调查人员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四)对双方争执不下的问题,听证主持人有权终止听证辩论;
(五)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七)听证应当制作记录,并由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对听证主持人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单位首长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新的证人出席听证或举出新的证据需要认定时,听证程序可以中止,并延期举行。
延期举行的具体时间可另行通知。
第四十三条 听证记录应与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一并上报。

第五章 行政处罚备案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立案批件;
(四)处罚决定书(或其他决定书);
(五)结案报告;
(六)调查笔录;
(七)行政处罚意见书(正本);
(八)当事人回执通知;
(九)听证笔录;
(十)其他讨论记录;
(十一)登记保存单;
(十二)强制措施记录;
(十三)财产处理单据;
(十四)其他有关的材料;
(十五)案卷封底。
对虽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或暂时调查不清不能作出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
第四十六条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案件,应填写《处罚案件上报表》,于每季度末上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秩序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当事人回执通知”、“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处罚案件上报表》,按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规定的样本制作。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1年7月5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20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对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市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集中审查清理。经审查,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又要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市级新增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
2.市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
3.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附件1:
市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86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监局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审核市安监局
3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市安监局
4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准市安监局
5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审核市安监局
6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市安监局
7燃气供应站点(瓶组气化站)许可市城管局
8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批准市城管局
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市城管局
10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审核市城管局
11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查市城管局
1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用地批准市城管局
13砍伐城市树木批准市城管局
1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市城管局
15绿化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市城管局
16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城管局
17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市城管局
1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城管局
19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许可市城管局
20建设城市雕塑审批市城管局
21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市城管局
22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许可市城管局
2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许可市城管局
24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市档案局
25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市档案局
26批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27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改革委
28枪支运输、民用枪支配购许可市公安局
29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
30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核发市公安局
31焰火燃放许可市公安局
3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市公安局
33大型(5000人以上)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3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3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市公安局
36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定居审批市公安局
37外国人居留许可市公安局
3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市公安局
39机动车登记、驾驶证核发市公安局
40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市规划局
41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2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3改变土地用途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4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批准市规划局
4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市规划局
46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批市规划局
47海洋(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环境保护设施检查、拆除或闲置批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48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批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49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准运证核发市海洋与渔业局
50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经营利用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3海洋渔船捕捞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4海域使用许可审核(含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市海洋与渔业局
55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6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57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市海洋与渔业局
58渔业船舶登记市海洋与渔业局
59在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
60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市海洋与渔业局
61船舶在渔港水域内使用化学消油剂消除油污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
6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环保局
63危险废物的(含医疗废物)经营、转移许可市环保局
64设置入海排污口许可市环保局
65开发利用已停止使用或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许可市环保局
66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市港航管理局
67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审批市港航管理局
68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审核市港航管理局
69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批准市港航管理局
70在港口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批准市港航管理局
7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
72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和穿越、跨越国省道公路修建设施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3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架)设管线等设施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4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5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7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78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市交通运输局
79水路营业性运输、运输服务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80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市交通运输局
81道路运输经营及车辆营运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82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市教育局
83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
8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
85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
86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市经济信息化委
87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作业审批市经济信息化委
88外国籍交通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审核市口岸办
89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0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3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4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95粮食收购许可市粮食局
96林木采伐许可市林业局
97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许可市林业局
98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从林区运出木材许可市林业局
99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核准市林业局
100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市林业局
101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市林业局
102林种变更批准市林业局
103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等活动核准市林业局
104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市林业局
105导游资格证核发市旅游局
106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设立许可市旅游局
107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市旅游局
108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市民政局
109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核)市民政局
110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审批市人防办
111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人防警报设施许可市人防办
112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市人防办
11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市人防办
11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市人防办
1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生委
11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商务局
117市级屠宰厂(场)定点审批市商务局
11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市商务局
11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市商务局
120取水许可市水利局
121在河道及水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许可市水利局
122填堵、占用或废弃河道及水工程许可市水利局
123跨区(市)河道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市水利局
12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利局
12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水利局
12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市水利局
127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审批市水利局
128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29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市卫生局
130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3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32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市卫生局
133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3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市卫生局
135建设项目职业病(中毒)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控制效果竣工验收市卫生局
136新、改、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工程项目防尘设施设计审查市卫生局
137医疗广告审核市卫生局
138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市卫生局
139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市卫生局
140设立区域性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1政府出资帮助维修的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6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7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8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项目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49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0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2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3付费频道开办、终止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4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5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6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7广播电视频率使用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8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审核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59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160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或停用、撤销许可市无委办
16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批准市无委办
162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许可市药监局
16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许可市药监局
164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市药监局
165设立冠以专利名称的单位的许可市知识产权局
16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7建设工程项目勘察初步设计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8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批准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69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初审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0部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1四级以下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2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3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4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175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76农用地转用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7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局
178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租赁)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7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180改变土地用途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18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18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3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4采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185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186测量标志使用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2:
市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3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施机关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核市保密局
2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市保密局
3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市保密局
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查市档案局
5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市档案局
6专门和部门档案馆的统筹规划和审核市档案局
7批准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市档案局
8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改革委
9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市规划局
10在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其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许可市环保局
11旅游发展规划审批市旅游局
1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市民政局
13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市民政局
1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市民政局
15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市人口和计生委
16志书编纂方案批准市史志办
1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水利局
18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利局
19改变大坝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市水利局
20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市水利局
21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审核许可市水利局
22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市水利局
23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市商务局
2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市商务局
25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市统计局
26公务护照签发市外事侨务办
27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批准市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28收费许可市物价局
29经划拨的人民防空工程用地改作他用批准市人防办
30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33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附件3:
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7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下放层级
1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认定市保密局县级主管部门
2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4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5财政贴息项目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6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7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8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市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
9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许可市档案局县级主管部门
10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选址审批市地震局县级主管部门
1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2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4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6内地居民因私短期赴港澳批准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7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审批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8组织特殊情况赴台团组受理审批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19公民因私出入境批准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4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5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6出海船民证核发市公安局县级主管部门
27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市海洋与
渔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28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29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30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市环保局县级主管部门
31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审核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32利用互联网实行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市教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33成立工商协会审核市经济
信息化委县级主管部门
3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市经济
信息化委县级主管部门
35口岸仓储、熏蒸和外轮供应许可市口岸办县级主管部门
36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市林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7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8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经营许可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39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农业局县级主管部门
40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市水利局县级主管部门
41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批准市史志办县级主管部门
4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3成立体育社会团体审核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体育局县级主管部门
45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46兽药经营许可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7动物诊疗许可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市畜牧局县级主管部门
49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主管部门
50文化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1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3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级主管部门
54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市药监局县级主管部门
55餐饮服务许可市药监局县级主管部门
5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县级主管部门
57归侨侨眷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留名纪念许可市外事侨务办县级主管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维护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应诉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济诉讼、民事诉讼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为市政府的应诉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应诉工作的诸项事宜。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市政府送达的各类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均由市政府法制局签收。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如实登记以下内容:

(一)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名称;

(二)诉讼的类别;

(三)受诉法院和审级;

(四)收到起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

(五)开庭时间;

(六)主审法官及书记员的姓名;

(七)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及单位;

(八)主要案情;

(九)审判结果;

(十)收到判决书的时间;

(十一)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对收到的应诉通知书进行登记后,应当日填报《郑州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应诉手续审批表》,提出应诉代理人人选的意见,并在5日内报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市长审批。

第七条 在市政府领导对《诉讼案件应诉手续审批表》批示后,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填写市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代理人委托书。

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在5日内拟出应诉答辩书,收集、归纳该案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送交受诉人民法院。

第八条 对由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临时性机构的行为而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该部门或机构抽调一名案件知情人,配合法制局应诉。

因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法制局负责应诉。

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市政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以聘请律师配合法制局应诉。

聘请律师及其他必要应诉经费,由市政府专项核拨,市政府法制局掌握使用。

第九条 应诉代理人凡有市政府法制局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参加的,一般均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其他代理人为一般代理人。

第十条 市政府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要尽快熟悉案情,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依据;要按时出庭、积极答辩;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尊重法官,服从法院的审判指挥,配合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注意维护市政府的形象,不出技术性错误。

第十一条 市政府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对出现的可能导致市政府败诉的情况,通过市政府法制局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案件的审判结果,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对败诉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写出结案报告,阐明败诉的原因,提出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领导。

第十四条 终审的案件,应诉代理人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