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现将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制定的《上海市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重视和加强对公证员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推动公证工作的发展。
附件:《上海市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上海市司法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上海市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证员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证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第三条公证员协会负责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公证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二章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四条公证员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五条公证员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从事公证活动,坚持“真实、合法”原则。
第六条公证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干预。
第七条公证员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注重社会效益。
第八条公证员之间以及公证员与其他法律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九条公证员在执业中必须公正廉洁,品行端正,言语规范,仪表庄重,文明礼貌,遵守公证员执业规章和公证员协会章程,维护公证员的名誉。
第十条公证员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提高效率,确保公正质量。
第三章公证员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公证员在接待当事人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公证员应定时按约接待,不得误时失约;
(二)接待应在公证处或规定的地点进行,不得在公证员住所或其他不当场合接待当事人。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