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6 19:4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

卫生部第5号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冷饮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冰棍、冰激凌、汽水、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散装低糖饮料、盐汽水、矿泉饮料、发酵型饮料、可乐型饮料及其它类似冷饮食品。

  第三条 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每年复验1次。

  第四条 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生产车间地面、墙壁要便于洗刷。要有充足合理的贮料、煮制、包装、冷藏等作业场所和设置。

  生产、销售、运输所用的容器、用具应专用,并在使用前进行严格消毒,做到清洁卫生。使用的各类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产品应符合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第六条 从业人员(包括经销摊贩)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季节性生产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从业,并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建立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七条 生产冰棍、冰激凌必须经熬料煮沸消毒。散装兑制冷饮的兑制及出售要有专室。原料用水应经过有效的消毒,现饮现兑,兑制用的各种果料要符合果汁类饮料的卫生标准,不得出售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

  第八条 摊贩应具有清洁的工具、容器或车辆,清洁的白色工作服或围裙、套袖、工作帽。

  第九条 生产部门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实行化验合格后出厂制度,不断改善工艺流程,保证产品卫生质量,发现有经检验不合格者时,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加工复制后加大3倍量取样,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进行食品加工或废弃。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10月9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我们研究提出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文化部备案。

附件: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文化艺术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文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实施范围
这次工资改革,限于下列所属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1.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理论研究和创作机构,以及其他艺术事业单位;
2.图书馆、博物馆(院)和其他文物事业单位;
3.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中国印刷公司和其他出版事业单位;
4.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宣传事业单位;
5.文化艺术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文化管理干部学院;
6.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研究机构;
7.文化部代管的学会、协会。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文化艺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职务(艺术等级、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艺术等级、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
1.文艺工作人员一律根据艺术等级确定职务工资标准,艺术等级为四级制,评定艺术等级的主要依据是本人艺术水平的高低和贡献大小。文艺工作人员的艺术等级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图书馆、博物馆的专业人员,按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的职务分列,其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出版社的编辑、出版人员,分别按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的职务分列,其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三。
上述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条例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下达。
4.翻译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对外书刊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工作的翻译人员,可执行编辑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
5.对外宣传单位的记者,按新闻人员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
6.各类院校的教学人员,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其中符合享受教龄津贴的教师,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7.各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含资料研究人员),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
8.文化艺术事业单位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同类人员的规定执行。
9.文化部所属的局级事业单位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文化艺术事业单位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其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要认真做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的定编定员工作,应结合文化艺术体制改革进行。在各类文化艺术专业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和结构比例正式批准前,先按现行工资额进行套改。
文化艺术专业人员职务名称系列和结构比例下达后,经过批准先进行试点,然后推行。凡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仍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即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下人员第一年不超过20元,相当于教授的人员第一年不超过30元。
(二)各类专业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和在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内被选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并实行任期制的,如专业职务工资高于行政领导职务工资时,在任职期间,可按专业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文化艺术专业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受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艺术表演人员在一年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艺术等级领取相应的艺术等级工资,其中少数成绩优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适当高定。
(五)鉴于艺术表演人员有参加舞台演出早、艺术青春短的特点,今后实行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时,允许对少数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演员破格晋级增加工资(具体办法另定)。
(六)对于体力消耗特别大的艺术专业人员,经测试达到补助标准者,可继续享受营养补助(或艺术工种津贴)。
(七)对部分舞台艺术青春短、到一定年龄必须退出舞台演出的演员(含演奏员),在这次工资改革后,如继续上台演出确有困难,而未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可提前退休或转业,并根据本人的实际贡献和艺龄,适当发给一笔退休荣誉金或转业酬金。发放荣誉金和转业酬金的办法由文化部商有关部门另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以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文化艺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文化部备案。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方案。
(九)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文化部门所属的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站)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和工资标准另定。
(十)集体所有制的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也可参照本方案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本方案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

附表一 文艺工作人员基础工资、艺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艺 术 等 级 工 资 |基础工资、艺术等级工资两项合计
艺术等级|础|-------------------------------------|-------------------------------------
|工| | | | | | | | | | | | | |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一 级|40|*315|*260|225|195|170|150|140|130|120|*355|*300|265|235|210|190|180|170|160
二 级|40| |*140|130|120|110|100| 91| 32| | |*180|170|160|150|140|131|122|
三 级|40| | | 82| 73| 65| 57| 49| 42| | | |122|113|105| 97| 89| 82|
四 级|40| | | 42| 36| 30| 24| 18| 12| | | | 82| 76| 70| 64| 58| 52|
---------------------------------------------------------------------------------------
注:1.表演、演奏、编剧、导演、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等艺术专业人员受聘后,由单位根据本
人的艺术水平和贡献,按文化部规定的职务(专业等级)条例评定艺术等级,领取相应的工资。舞
台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是: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执行本表艺术二级、三
级、四级工资标准。
2.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艺术等级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标准(指基础工
资加艺术等级工资之和)的文艺工作人员。

附表二 文化部直属图书馆、博物馆(院)专业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名 称|础|-----------------------------------------|-----------------------------------------
|工| | | | | | | | | | | | | | | |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研 究 馆 员|40|*315|*260|215|190|165|150|140|130|120| |*355|*300|255|230|205|190|180|170|160|
副研究、馆员 |40|*190|*165|150|140|130|120|110|100| 91| 82|*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馆 员|40|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150|140|131|122|113|105| 97| |
助 理 馆 员|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97| 89| 82| 76| 70| | |
管 理 员|40| | | 42| 36| 30| 24| 18| 12| | | | | 82| 76| 70| 64| 58| 52| |
------------------------------------------------------------------------------------------------------
注: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标准(指基础工资加
职务工资之和)的专业人员。

附表三 文化部直属出版社编辑出版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名 称 |础|-----------------------------------------|-----------------------------------------
|工| | | | | | | | | | | | | | | |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编|编 审|40|*315|*260|225|190|165|150|140|130|120| |*355|*300|265|230|205|190|180|170|160|
辑|副 编 审|40|*190|*165|150|140|130|120|110|100| 91| 82|*230|*205|190|180|170|160|150|140|131|122
人|编 辑|40| |*110|100| 91| 82| 73| 65| 57| | | |*150|140|131|122|113|105| 97| |
员|助理编辑 |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97| 89| 82| 76| 7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技术编辑 |40| |*120|110|100| 91| 82| 73| 65| 57| | |*160|150|140|131|122|113|105| 97|
|一级校对 | | | | | | | | | | | | | | | | | | | | |
版|助理技术编辑 |40| | | 57| 49| 42| 36| 30| | | | | | 97| 89| 82| 76| 70| | |
人|二级校对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技术设计员 |40| | | 42| 36| 30| 24| 18| 12| | | | | 82| 76| 70| 64| 58| 52| |
|三级校对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标准(指基础工资加
职务工资之和)的编辑出版人员。

附表四 文化部直属局级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基| 职 务 工 资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础|---------------------------------|----------------------------------
|工| | | | | | | | | | | |
|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院(团)、馆、社长, |40|*215|*190|165|150|140|130|120| |*255|*230|205|190|180|170|160|
总编辑等 | | | | | | | | | | | | | | | | |
副院(团)、馆、社长,|40| |*150|140|130|120|110|100| | |*190|180|170|160|150|140|
副总编辑等 | | | | | | | | | | | | | | | | |
部室主任,处长 |40| | |130|120|110|100| 91| 82| | |170|160|150|140|131|122
部室副主任,副处长 |40| | |110|100| 91| 82| 73| 65| | |150|140|131|122|113|105
科(组)长、主任科员 |40| | | 91| 82| 73| 65| 57| 49| | |131|122|113|105| 97| 89
副科(组)长,副主任 |40| | | 73| 65| 57| 49| 42| 36| | |113|105| 97| 89| 82| 76
科员 | | | | | | | | | | | | | | | | |
科员 |40| | | 57| 49| 42| 36| 30| 24| | | 97| 89| 82| 76| 70| 64
办事员 |40| | | 42| 36| 30| 24| 18| 12| | | 82| 76| 70| 64| 58| 52
--------------------------------------------------------------------------------------------------
注: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标准(指基础工资加
职务工资之和)的行政人员。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按照《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拟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案,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提出和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制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巩固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荒地、滩涂、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组织村民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预防和制止非法宗教宗族活动及械斗,协助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

  (八)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卫生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防止发生贩毒吸毒、私种毒品原植物、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动,促进男女平等,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引导村民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九)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十)及时报告并处理水灾、火灾、旱灾、地质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做好政府公共服务的承接和落实工作,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但临时召集的村民会议不适用此时限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八条 村民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发展规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本村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职权。

  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建道路、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土地、山林、水面、荒地、滩涂等承包经营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以及歧视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人数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相邻的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人口不足两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口两千至三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口三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和推选办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并告知其拟讨论的事项。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等,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及时反映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各项事务。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学习、工作、会议、财务等各项工作制度。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农村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

  (六)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七)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八)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

  (九)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度、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公布,随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布。

  公布事项中涉及村民个人隐私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公开村务,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流动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村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条 村应当设立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机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拟公开的内容交村务监督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村务档案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人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吸收三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提出询问,并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予以答复;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改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三)村务不公开、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村民及有关方面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依法开展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国有场(矿)等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修正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