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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8:4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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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4月11日,财政部

根据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对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外贸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单位及时给予人民币资金补偿,加强对中央财政拨付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各类外贸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均可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国家给予相应的人民币资金补偿。
二、补偿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给经贸部,然后由经贸部负责对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和中央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各部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各承包单位”)层层兑现。
三、经贸部负责督促、检查全国各承包单位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承包任务的完成情况,并负责各承包单位(包括未承担承包任务的出口企业)补偿资金的兑现、清算和管理工作。
四、补偿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截留和挪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对补偿资金必须在当地中国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单设帐户核算,不得与本机关行政事业经费或与所属企业盈亏缴拨等资金相混,保证专款专用。中国银行对该项资金设专户管理,存款不计利息,不收结算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五、财政部对经贸部按月预拨补偿资金。
(一)财政部根据国家核定的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年度任务和暂定补偿价格,将补偿资金按月预拨给经贸部。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预拨补偿资金额=每月应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每月暂定补偿价格
每月应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是指:当年国家核定的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承包任务按12个月的等分额。
每月暂定补偿价格是指:上个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实际补偿价格。
(二)经贸部在收到财政部的预拨补偿资金后应按上述办法及时预拨给各承包单位。
(三)各承包单位对本地区、本系统外贸出口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对出口供货单位均应及时兑现。
(四)未承担承包任务的出口企业,其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补偿资金,暂按每季实际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承包企业被结算季度第三个月的实际补偿价格,由经贸部直接拨付,年终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年12个月实际补偿价格的全年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补偿资金实行按季结算,年终清算。
(一)每季末,财政部根据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抄送的各承包单位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入帐单,对经贸部采取按月等比例及每月实际补偿价格进行结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月应 每月应有偿上缴 每月实际
        =       ×
补偿额 中央外汇额度 补偿价格
每季应补偿额=每季各月应补偿额之和
每月实际补偿价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全国重点外汇调剂市场当月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于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
对暂定补偿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产生的差价,当预拨金额少于应拨金额时,应于季末结算时补足;当预拨金额多于应拨金额时,应于结算时扣回或抵顶下月预拨数。对未按等比例进度完成季度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的,将在以后季度的出口收汇中扣缴补足,并依次按未完成季度的第1、第2、第3个月的实际补偿价格顺序结算差额,如仍不能补足,相应扣减应拨出口奖励金;如遇实际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超过累计季度应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时,则将其超过部分暂按被结算季度第3个月的实际补偿价格拨付补偿资金。
为便于季度结算,经贸部应在季度结束后的20天内,向财政部报送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季度结算表,季报格式见附表一。
(二)年终清算时,财政部对经贸部根据每月等比例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及每月实际补偿价格顺序清算;超过年度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承包任务的部分,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年12个月实际补偿价格的全年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经贸部应在次年2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年度清算表,年报格式见附表二。
七、外贸出口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获得的补偿资金,属于有偿上缴本企业贸成外汇部分,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增加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列入利润分配处理;属于出口供货单位部分(包括外贸直属生产加工企业),应通过利润分配及时划转出口供货单位。出口供货单位所得补偿资金的财务处理,另行规定。如果零星收购农副土特产品无法划转具体出口供货单位的,或者对出口商品采取“买断”方式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由外贸出口企业负责上缴、外贸出口企业事后不再兑付补偿资金的,其结余的补偿资金一律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增加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不得隐匿、挪用,或转作预算外收入。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有权检查补偿资金的分配、拨付及使用等管理情况;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隐瞒、截留、冒领、套取、骗取补偿资金,或者将补偿资金挪作他用、划转预算外收入等行为,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为便于检查、监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月将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入帐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一份。
九、经贸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十、本暂行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季度结算表(略)
二、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年度清算表(略)


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2004年10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确保预算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市总预算、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编制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负责组织执行市本级预算,并监督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揭发和控告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市级各预算单位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省和市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收支情况;
  (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四)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使用方案;
  (七)上年度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
  (九)市本级财力对区、县(市)的转移支付方案;
  (十)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表;
  (十一)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5日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市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听取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对于预算草案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报告;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四)上年度超收收入及使用情况;
  (五)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关于本级预算和市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预算和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真实、合理,预算资金使用是否得当;
  (三)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
  (四)贯彻预算收入与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原则的情况;
  (五)预算支出结构情况,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和坚持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确保重点的原则;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同意的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批复各部门,并将批复部门预算的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本级预算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经其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认为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情况;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五)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七)预算部门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八)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九)为实现预算而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调查,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执行中遇有下列预算收支重大变化,需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进行部分变更时,必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预计年度预算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预计年度一般预算收入减少额超过预算额5%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
  (四)扣除上级专项补助调增或者调减预算收支涉及科目超过预算科目30%以上的;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请审批的其他变更。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请预算变更审查批准时,应当编制预算变更方案,列明预算变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变更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详细材料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变更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预算变更方案及其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预算变更方案作出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并于5月底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会议举行前,召开全体会议,对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主要的内容:

  (一)编制决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收支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是否按计划进度拨付;
  (四)预算超收安排使用情况;
  (五)预算结转、结余情况;
  (六)其他有关决算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财经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经过审议,对市本级决算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会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可以就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市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及时将决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市本级决算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有关预算、决算情况和资料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意见。不予纠正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县(市)级政府预算的监督,参照本条例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 1月1 日起施行,《沈阳市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收文流程图

发文流程图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办公厅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市政府领导要求和办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是履行市政府职能,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一口进一口出”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机构:

机要文书科是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忻单位等来文的收发运转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核制发工作,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已办结公文的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秘书一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秘书四科、秘书五科、秘书六科、信息科(秘书七科)负责相关业务的公文办理。

办公室负责承办省直各厅、局和全省各市来文及办公厅内部事务来文的办理;

会务科负责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召开、出席的会议、活动的公文办理;

督查室负责市人大、市政协转来有关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以及市政府督查事项的公文办理;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的公文办理;

其他科室负责承办各自工作职责范围的公文办理。

第七条 各科室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常用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


第八条 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议案。适用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发文字号及签发:

(一)忻政发。市政府发布全市重大战略决策、政策措施,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长期贯彻执行的文件。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二)忻政。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三)忻政函。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材料,请求批准事项;向省政府各厅、局报送材料、请求批准(询问)事项的函;与兄弟市政府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准、答复和批复;对某一方面工作做出安排、通报、奖惩等文件。市长签发。

(四)忻政发(密)电。市政府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各厅报送较紧急的请示事项或情况报告。向全省各市政府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讨较紧急的事项;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局、办尽快贯彻落实的重大事项文件。由市长签发。

(五)忻政任。市政府对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议定的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

(六)忻政办发。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发布某一阶段对某项工作的安排,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贯彻执行的文件。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告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七)忻政办函。市政府办公厅与兄弟市政府办公厅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复;对某一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包括情况通报、奖惩通报;设立和调整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等。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分管副市长阅示。

(八)忻政办发(密)电。市政府办公厅与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有关厅局、兄弟市政府办公厅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商讨较紧急的事项;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明(密)传电报内容;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尽快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通知等。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分管副市长阅示。

(九)忻政办。市政府办公厅内部重要工作、重要制度、工作规范发布,要求内部各科室及工作人员遵照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十)会议纪要。

1、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对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定事项,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案、报告,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全市经济形势及安全生产形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需要市政府审定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政府系统人事任免事项,需由市政府审定的财政重大支出、市属国有企业对外重大投资等的传达、研究、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2、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对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涉及某一方面、行业、系统重要问题处理协调,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问题协调,上级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市政府拟发布的重要文件,市长、副市长确定的其他事项研究、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审定签发。

3、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需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涉及某一具体问题的研究、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十一)上述发文类别中,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的,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二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市政府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下级机关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并注明理由。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下级单位的公文。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十五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一般不要请示市政府;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一般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六条 除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直接交办事项、紧急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否则视为未报市政府,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正确使用“请示”与“报告”文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市政府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市政府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级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请求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批转或者发文的事项,应当在“请示”中附发文依据、理由、代拟稿、电子文档及符合要求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以与市委、市军分区联合行文;市政府办公厅可以与市委办公厅、市军分区司令部等联合行文,也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机关不宜过多。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其他机关依次会签;不得使用复印件会签。联合行文应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属企业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部门、其他不相隶属机构各类来文及密(明)电由办公室承办)来文及密码电报,市长的批示等公文(机要文书科承办)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分发、审核、批(拟)办、承办、催办、转办、回复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下级单位报送市政府或办公厅的公文,机要文书科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提出改正意见,改正后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机要文书科承办人员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公文核实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文件标题、份数和联系方式,并签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机要文书科承办人员及时填写批办卡,提出公文承办意见,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报分管公文的副秘书长阅批后,属情况性报告,送领导阅知;属请示件需要答复或发文的,报请有关领导阅示后按领导批示办理;对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确定主办科室;对有时限要求的,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应指派专人及时到机要文书科取文,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或不适宜承办的公文,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会签。经会签同意并没有分歧意见的,按程序上报。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需要反馈的公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反馈机要文书科。

第二十六条 凡呈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的文件,业务科室要了解掌握公文的政策背景,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核实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后提出简明扼要、完整清晰的拟办意见,对比较复杂、涉及部门多的事项,要书面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认真分析后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经科长审阅后按程序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报领导批示的公文,领导应当及时批示。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八条 领导批示后,业务科室承办人对领导批示要及时按程序转下一办理环节。领导批示意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传播。

第二十九条 凡批转由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不需要协调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限时办理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办完。

第三十条 对下列公文应附有紧急标志: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随叫、随到、随办的公文;按特提件(只限电报)处理的公文;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或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审批环节较多的公文;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或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但需要转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报领导同志批示或转请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要求时间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复视为同意。特提、特急件和急件的办理,承办人员应直接跟踪、催办,及时提醒、反馈。业务科室承办人员要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防止积压、延误。

第三十二条 机要文书科承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公文转业务科室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要复印领导批示,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办理时限,随文转出。属发文事项,进入发文办理程序。属答复请示事项的,酌情采取复印领导批示、编发领导批示抄清、办公厅便签函复和正式批复等形式答复来文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在文件运行过程中,业务科室承办人员要及时跟踪,了解文件审批情况。如属缓办的,业务科室应注明“缓办”退机要文书科留存并告知报文单位及相关人员;属不予审批的,由机要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在公文呈批过程中,根据领导批示需修改或协调的文件及事项,按领导批示意见办,视为该公文暂已办结。待重新修改或协调意见统一后,再次按程序重新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结后,应注明办理结果。纸质文件应及时归档保存。机要文书科要不定时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提出问题,改进工作。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受理、审核、审签、复核、登记、编号、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业务科室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事项,负责草拟文稿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分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实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八条 机要文书科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负责对业务科室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核制发。审核内容包括:

(一)文稿中的政策观点和需解决的问题,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怎样做的界限要明确、清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附有说明。

(二)文稿所反映的问题要准确,理由要充分,措施、意见要具有可操作性,涉及有关方面的问题应协调一致,前后内容无矛盾、无疏漏,与以前的有关文件保持衔接,如有冲突,应注明理由和根据。

(三)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是否照抄照搬上级文件;是否已经会议统一部署或报刊已全文刊登;是否可由部门自行行文。

(四)文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如涉及到机构、编制、经费、土地、资源、行政许可、以政府名义表彰等事项,是否已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公文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六)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的会议通知、经批准成立的市政府临时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一般成员调整的事项,不受理发文。

(七)能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能以函的形式发文的,不以文件形式发文。

(八)公文文种要与行文目的、发文机关职责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一致;人名、地名、数字、引文、日期等要准确一致;结构层次序数、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规范化简称要使用正确;主送机关要准确,抄送机关无错漏;秘密程度、紧急程度要适当;主题词标注要准确;正文、附件、协商会签意见、依据材料要齐全。

第三十九条 文稿送印以前进行发文登记,项目包括日期、拟稿单位、签发人、发文字号、标题、秘密程度、紧急程度、发送范围、印刷份数等。

第四十条 公文一经签发原则上不得改动,如经复核确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内容表达是否准确。

第四十二条 承办人员对文稿校对无误后,按照发文范围确定印发份数,签字后付印。

第四十三条 明传电报应及时送市委机要局并做好记录;密电要专人送市委机要局并签字。带有密级的文件及函件要严格编码登记,控制发文范围和印发份数。

第四十四条 文件印出后由机要文书科按发文范围分发。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向社会公开的文件,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在市政府网站和其他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密码电报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密码电报的阅办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机要文书科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密码电报的递送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密码电报办理程序:

(一)承办人员接到密码电报后,当面登记电报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来电单位、来电日期、电报文号、电报标题。

(二)承办人员立即填写密电阅办卡片,送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按照送阅对象逐一送达领导阅批。

(三)送阅密电时,承办人员应提醒领导秘书及时送阅、妥善存放、避免泄密或散失;如属特急件或主送件,应提请领导抓紧处理。

(四)阅办密电必须在办公室进行(因特殊情况需送阅的,在阅后即交承办人员带回),个人不得抄存、翻印密电。

(五)领导批示有关科室或部门办理的,承办人员转有关业务科室签收,或复印通知有关部门凭工作证签字取件。

(六)领导批示需要发文的,应即转有关科室草拟文稿,按发文程序审批后发文。

(七)对于送阅过程中的密码电报,要随时记载下落,以备查考。领导批示的处理情况要在登记本上及时记载。

第四十八条 密码电报办理规则:

(一)经手人员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谈论密码电报内容。

(二)经手人员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和网络上传输、存储、处理密码电报。

(三)不得携带密码电报前往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四)不得携带密电作为外出、开会、办事的凭证。

(五)密码电报办理每一环节都要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

(六)密码电报须“密来密复”,严禁“密来明复”。

(七)绝密级电报不得复制;机密级、秘密级上级来电确需复制的,从严控制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他密码电报确需复制的,应经领导批准。复制的密码电报按原件要求严格管理。

(八)密码电报传输递送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由专人专车递送。

(九)送阅后收回和已传送的密码电报稿均须妥善保管。

(十)要定期检查,及时催办、清退,如遇有丢失、泄密情况,要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九条 密码电报要专人专柜管理,统一立卷归档。

第七章 特殊情况下公文的办理


第五十条 领导临时在外,遇紧急公文,如在忻州市范围,由业务科室负责送达审签;如领导在外地,应电话请示,并在公文批办卡上注明领导意见后办理,事后送领导补签。涉密文件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请示后办理。

第五十一条 领导一段时间外出时,可按领导意见办理或按外出协作分工及授权,报有关协作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 遇领导安排的紧急事项,应按领导意见及时办理,涉及其他科室时,承办人员须书面转达。

第五十三条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稿,由拟稿单位根据常务会议议定修改后重新报送,直接进入发文程序。

第五十四条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涉及应急方面的紧急公文可简化程序,由市政府应急办直接办理。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原件由机要文书科整理(立卷)、归档,非主办单位的联合发文,保存成文。

第五十八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六十条 公文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保守秘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机要文书科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六十二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机要文书科公文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过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公文应当定期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六十五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