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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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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第 60 号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11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的人员为招生对象、教授高等教育课程,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补习、进修、辅导等学校
或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其中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性质的,还应当接受省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有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办学经费、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三)有大学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业务专长及管理学校能力的学校负责人;
(四)有适应专业教学要求和相对稳定的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师,其中担任专业技术课的教师须具有3年以上专业教学实践经验。
第六条 申请办学的单位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经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
举办教育机构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的教育机构不能招生。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筹办的教育机构,筹办期不能超过2年,到期达不到正式建校标准的,取消其筹办
资格。
第七条 申请筹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
(二)筹办资金;
(三)筹办教育机构章程及负责人资历证明文件;
(四)现有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同意申请办学证明;
(三)教育机构负责人、主要教师、职员和拟聘教师的名单及其履历;
(四)教育机构名称、章程和财务规章制度;
(五)教育机构的校舍、设备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六)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招生计划、招生区域、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等。
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 教育机构名称,须按下列规范要求命名:
(一)实施学制两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不得以“大学”命名,应称为:“××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其他教育机构应称为:“××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
(二)学校名称应冠以学校所在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或县行政区域的名称,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华南”、“国际”、“广东”、“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三)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筹办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办)”字样。
第十条 教育机构应设立办学储备金。办学储备金由教育机构从每年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5%存入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县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开设的专门帐户,直至储备金额达到在校生1年学费的总额。
办学储备金专项用于教育机构遇到继续办学困难时学生与教师等遗留问题的处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机构停办时,办学储备金全额连同合法利息退还给教育机构。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一条 举办教育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凡属中央驻广东的和省直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外省(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广东招生办学,经教育机构原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由办学单位、个人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应在所在地的市或县招生,因特殊需要跨市招生的,须征得生源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教育机构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按原国家教委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开办的教育机构,由批准机关办理教育机构登记手续,并发给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教育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举办者、办学形式、办学性质、办学范围等。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办的教育机构,持《办学许可证》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必须持办学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办学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申请。印章的规格和使用按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教育机构名称、办学性质及收费、考试、发证等事宜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并且必须经办学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
第十九条 教育机构必须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教学质量,不得以办学为名,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牢固,保证教师和学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不得颁发毕业证书。学员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由教育机构发给结业证明。结业证明应附学习年限、学习课程及学习成绩。
学员的结业证明及所附的学习年限、学习课程及学习成绩,不作为高等学历教育或自学考试成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经费自行筹集。教育机构可向学员收取学杂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学费的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并经办学批准机关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教育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
规定使用的收款票据。
教育机构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学员入学后因故退学,教育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核退部分或全部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变更举办单位、教育机构名称、地址和教育机构负责人,应向原办学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停办时,应当按原审批办学的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办学批准机关交回教育机构及所属全部职能机构的印章和《办学许可证》,做好在校师生清退、财物清理和债权债务清偿等工作。在还清债务后,属办学单位或个人投入办学的财产退还办学单位或个人,其
余部分移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如资不抵债时,其亏损部分由办学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教育机构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负责处理有关办学的纠纷。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办学成绩优秀、社会效益显著的教育机构和在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或个人在办学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和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大学”或“学院”、“中心”等,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00年9月18日
巨变时代 ,我们的思考
“世界领先的公司正在为‘赚钱’重新定位”
 
何乐群


在工业社会转向信息社会的巨大变革过程中,我们积极关注着正在爆发的未来。一些我们永远不可能理解的“组织”新形式,将从此演化出来。就目前而言,我们人类组织的形式已透过电脑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要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一体化市场上站稳脚步,我们就不得不苦逼自己进行严谨而又大胆的思考。


全球经济正面临着一个规模空前的债务时代。这一债务危机构成了各个国家产业调整和金融体制体系改革的主要障碍,成为当前全球经济中一个非解决不可的重大问题。

房地产业的债务问题,在转型时期,尤为显得突出。面对这一严重的后果,如何进行调整,如何突破重围开始有效的投资,需要寻求新的具有开拓性的思考。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业与国内处于初级原始状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房地产业调整方式是不一样。而两者所共同面临的债务问题具有相似点。如房地产业的债务问题已隐含了很高的社会成本,从宏观的角度分析,问题就显得更为严重。
以内地为例,主要情况由下述归纳而形成:
1)
债务危机误导投资方向,许多房地产项目实际上都是“钓鱼”项目,到处可见。大量的债务实际上是诱饵,除非继续不断地向这些企业投钱,否则投资人或银行就很难收回已放出去的贷款。内地商业银行的非商业化做法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恶性循环;
2)
债务危机亦导致投资不足,尽管目前国内很多企业改革日趋市场化,即采取收购、兼并、合资和股份化等形式,对于负债累累和处于债务危机的企业而言,这些改革很难展开。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人都会对巨额的债务望而却步。即使一个企业确有盈利项目可投资,但由于债台高筑,很难吸引原债主以外的投资人,因为未来的盈利会首先流向那些老的债权人,而新的投资者可能一无所获。

由于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无法真正控制拖欠还款企业的权力,无法拥有投资人应有的权力,包括对企业所拥有的最终控制权;相反,银行却成了企业债务变现之目标,因此,解决债务危机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和策略构想。

我们知道,在欧洲,由银行实施对企业的控制权,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方式很普遍,既所谓的“债权股权化”,在我国推行此类方案则必须慎重。实际上,银行从业人员实际运作中较少经验,弄得不好,又陷入困境,难以自拔。
“债务集中化”,适度集中“呆帐”的改革方案,必须需要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提供信息并有专人实施有效率的运作。

如何分析、比较和部分解决各类债务危机,是目前公司经营的重点,沪港两地专业人才应携手合作,共同为企业提供以企业重整为目标的债务重组,尽可能为有关各方提供协商和讨论定价的机会,以确保负债企业的重整方案和产权结构能产生积极效果。这种方案也为将来的企业不再重复已发生的债务危机找到较为恰当的约束机制。

总之,一家企业要想在今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于不败之地,除适时进行有效的结构调整之同时,还必须了解企业在整个市场链中的成本,以及在整个经济链中的成本。

我们是在落实一个个债务重组方案过程中逐步了解了未来的脉动,未来已走来,国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将更加突出,资本市场已经开始对宏观经济运行发生直接影响,拨动的金融市场对国内外经济产生直接影响,当然对房地产业也直接的。
巨变时代,需要我们积极思考。

我们指全体努力想“赚钱”的人们和企业。


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投资环境改善中的作用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菲


当前,如何改善投资软环境成为我国招商引资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现将这一问题论述如下:
一、某地区律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是该地区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的标志。
肖杨同志在其为《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肖杨是从国家这一层面来论述这一问题的。同样,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区域内律师整体发展水平也代表着该地区的法制文明水平。
近些年来,不论是外商还是发达地区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考察时,对法制环境考察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成熟的投资者将法制环境因素当作投资考察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其中,对被投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法制意识以及该项目或企业有无律师,律师的水平被当作投资人考察的因素。因此,律师在实践中已经被当作投资软环境的一项考查指标。这充分证实了律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象征着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
二、合格的律师通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御能力与竞争能力,从而改善投资环境。
我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把关,人员培训,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法律咨询,代为谈判等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传统的服务范围及方式已无法满足顾问单位的需要。顾问单位要健康有序的发展,就需要律师提供包括企业资产运营与整合,企业规章制度与企业文化建设中法律框架的设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企业专项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供与分析,甚至企业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与管理层之间的法律框架设计等等更高层次的、更全面的法律服务。通过律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顾问服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整个行业法制环境的改善。
三、优秀的法律顾问在我国法律空白领域起到创造规则,维护规则实施的良好作用,为我国法制建设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从而改善了投资环境。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制发展道路与现阶段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现状,使得我国法制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大量法律、法规滞后的现象。对于市场机制中的许多生产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存在法律空白或矛盾,这种状况在新兴行业或先进的企业管理运作模式中更为明显。这一问题严重的制约了投资环境的改善,如不能妥善处理,会造成投资人有资金无法投入,引资人需要资金也无法引进。在这种情况下,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投资人与引资人法律关系的设计,法律文件的签署起到在合法范围内创造规则的作用。使投资人与引资人即各取所需,又符合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当然,再好的法律框架也难免违反规则行为的出现。此时,律师可以起到维护规则的作用,保障投资秩序。因此,一个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创造规则,维护规则来改善托资软环境。
四、优秀的律师有助于改善投资软环境,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也有助于培养优秀的律师,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通过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使顾问单位有了法律的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为企业设计良好的法律框架来提高企业引资的吸引力,增加企业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在律师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良好的环境也促进了律师的成长,使相当一部分律师成长为合格的、优秀的律师。因此,律师与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必将使投资软环境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结论:师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是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的标志。律师通过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御能力与竞争能力,从而改善投资环境。律师还可以通过在我国法律空白领域中发挥创造规则,维护规则作用改善投资环境。同时,优秀的律师有助于改善投资软环境,良好的投资软环境也有助于培养优秀的律师,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我们要看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投资软环境的重要作用,看到律师与托资软环境的相互促进关系,重视优秀律师的培养,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从而改善我省的投资软环境,最终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