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正式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统计范围。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的贷款项目。在当年计划中,已分别将贷款项目列入大中型或小型项目计划,统计时大中小型不能任意改变,要与计划保持一致。
二、关于贷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填报要求。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所列的单项工程填报。如河北开滦矿区,首先要填报矿区合计数。同时,计划上所列的东欢坨矿井、钱家营矿井等单项工程要逐项填报。
三、关于启用新报表的时间。根据统计工作会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已对1997年统计指标作了必要的补充。这次下发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从6月报5月报表开始启用。逢月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的甲~12栏;逢季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所有指标。
国开代统01、02表为年度报表,逢月、季免报。请各单位按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填报。
国家开发银行与各代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贷款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停止使用。
四、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报送时间由月后6日改为8日;季报由季后8日改为10日。为保证我行统计资料的时效性,请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认真执行。各代理行按照所在辖区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
五、根据各代理行的要求,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指标作如下补充:
(一)本年完成投资额和财务支出额的区别
1.涵义不同
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它主要是反映实际完成投资工作量。
财务支出额是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实际支出的资金,这些资金无论是否形成工程实体,只要财务上发生支出额,就应当计算。
2.计算标准不同
投资完成额以实际形成的工程实体为准;财务实际支出以资金的实际支出为准。
3.作用不同
上述两个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支出额反映资金运用,投资额反映运用各种资金完成的用价值体现的实物工作量。
(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指通过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对象。如一座矿井、一座转炉、一套化工装置、一条铁路等。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能力计
算。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须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能力时,可根据验收
时的鉴定能力计算。
六、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7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草案)的通知》(开行综计〔1997〕89号文)中已明确“各有关项目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向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报送统计报表并同时抄
报各委托代理经办行”。各委托代理经办行要按时督促借款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并按时按要求向省(区、市)和各直属分行报送。各有关省(区、市)和各直属分行要汇总所辖范围内代理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并抄报总行委贷部。
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与开行综计〔1997〕135号文附件相同,故省略)
1997年5月16日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其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应尽量提前通知代表。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经主席团决定要求受质询机关或单位再答复。
第十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提出询问,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补选的本届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代表的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级代表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会议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闭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报告。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做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三)提出下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五)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工作;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联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对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
(六)接待和办理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有关部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整理、保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的资料和文书档案材料;
(十)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工作;
(十一)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十二)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