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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改进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7 15:1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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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改进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改进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扩大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自主权,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稳妥、有步骤地实行多种形式的挂钩浮动办法,除现行的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千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四种形式外,企业还可以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工资与实物销售量、实际工作量、净产值挂钩等形式。
上述挂钩形式应经省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
第三条 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行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工资分配形式。在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方面,可实行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可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浮动岗位津贴、以分计奖等;也可实行按实物销售量、实际工作量、
净产值计酬等。实行上述工资分配办法后,现行的等级工资,可作为职工调动和离退休时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在国家下达的企业增资指标内,企业有权自主决定职工升级的时间、对象。企业领导干部升级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企业发放奖金,只要来源合理,由企业自主决定,超限额部分照章纳税。
第六条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厂长(经理)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可以再高一些。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相应扣减厂长(经理)的个人收入。具体奖罚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年终考核评定
,报干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生产特点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国家通过税收加以调节。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1987年3月1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7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6月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第二审审理期间的刑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打伤同室在押人犯和管教干部后脱逃,审判期限届满前仍未将其捕获归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否裁定同时宣告中止审理和撤销原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审判期限届满时尚未归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宜宣告中止审理,但可以宣告延期审理,在将上诉人追捕归案后继续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