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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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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依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云南省审批、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据,各地、各部门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侨办、台办、外经贸厅、财政厅、建设厅、监察厅、工商局、土地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法制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
、外汇管理局省分局、昆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外资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措施,统筹协调全省的利用外资工作,审定重大项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建设厅、工商局、土地局、环保局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副主任,负责办理省政府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成立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办公室,与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审批办”)。审批办的任务是:审批省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核省政府授权审批机关上报备案的项目,审查按照国家规定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
第五条 组建“云南省外商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提供中介服务。其服务内容是:为外商提供投资咨询、项目推荐服务;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文件和办理成立公司的申报手续;为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代办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的各种报批手续和有关事项。经省外资工
作领导小组选定的其它中介机构,也可从事上述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业务。
第六条 由省监察厅成立“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处理案件。属违章、违法案件,由投诉中心转请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当事人要求仲裁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当协助当事人,按仲裁程序处理。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依法维护
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地、州、市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省级外资工作体系成立相应的审批、管理、服务机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采用授权、委托或者设立派出机构、人员等办法,确保各地实行有效的配套审批、管理服务制度。
第八条 国家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引进外资工作产业导向的基本文件,各地应严格执行。为发挥云南省资源优势和地缘优势,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省级审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附件),各地亦应遵照执行。
第九条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允许类项目,各地在省授予的权限内自行审批。属《云南省省级审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的项目,各地须报省审批办审批。凡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举办,各级外资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条 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以及其它投资大、回收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省审批办批准后,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资工作中,必须注重环境、生态和资源的保护,依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本规定的,且建设、生产条件无需全省统一协调平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授予十七个地、州、市,昆明滇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瑞丽、畹町三个对外开放边境城市总投资额30
00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解决。
凡需全省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须报省审批办审批。
凡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省外经贸厅申报,按国家分级管理的规定,获准后方可按批准权限自行审批。
第十三条 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本规定,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外商独资企业;
(二)不含国有资产的企业申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无需政府协调安排资金,不需全省综合平衡其建设和生产条件项目;
(四)不需政府安排资金,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宾馆除外)。
免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凭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建设期的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各地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报省审批办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省审批办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呈报机关。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各呈报机关在接到省审批办处理意见通知后10个工作日
内,应按省审批办意见修改执行。对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项目,省审批办可行使否决权,撤销该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原审批机关应收回该项目的所有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其登记。
第十五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审批办在收到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呈报的合格文件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企业登记注册。不予批准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说明理由,明确答复。
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办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审批办呈报如下合格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工商登记的所需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审批办在接到申办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送交的合格文件后,分别送审批办各组成机关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在收到审批办征求意见通知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函报审批办。在规定的时限内不予明确答复的,则视为同意。
(三)审批办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即组织会审,确定批准、不批准以及提出修改意见。
(四)限额以上项目或需上报上级审批机构审批的项目,地、州、市审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审批办。省审批办将应报国家审批的项目,责成各有关部门在相同的时限内对口上报。
第十六条 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劳动、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上述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完成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部门都应积极为其服务。各部门需办的开工手续应在60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建设期开工手续,由建设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以落实。
各地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联合办公的办法,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后,在建设期和经营期所发生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批准的,由省级负责:地、州、市批准的,由地、州、市负责。其中,属新建项目,由计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属技改项目,由经贸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有关进出口的问题,由外经贸部门解决。
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省级审批的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地、州、市审批的项目,由地、州、市经贸部门协调。
国家批准的项目,由省级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涉及外资工作的管理部门及其权限,并对外公布。这些管理部门亦应实施涉外责任制,实行公开承诺制和工作时限制度。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根据业务需要,亦可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外汇专用帐户和结算帐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在确定的金额内保留现汇。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汇出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等有关证件,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支付。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上述利润、红利在省内再投资,其投资可视为外商投资。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请境内担保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直接办理对外借款,但事后须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制度。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予公布。收费单位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外商投
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属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票据管理办法办理。
(二)由省物价局制作“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应由收费部门或单位经办人填写、签字并负法律责任。各级外资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监督收费部门。对不按规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收
费登记卡》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据本规定有权拒绝并进行投诉。
第二十五条 禁止政府部门和管理、服务部门利用职权指定企、事业单位搞垄断或变相垄断经营,进行不正当竞争。所有具备能力和资格的单位,都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规划设计、物资器材供应、建筑施工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来水、生产生活用电、煤气、通讯及其它的收费,实行与企业所在地国有、集体同类企业的同等价格。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可以是出让、转让、租赁、入股或划拨。土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禁止规定外的任何收费。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用本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出资,进行招商引资。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体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用集体所有的生产场地(非耕地)进行招商引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等生物资源开发的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 对拟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设施、商标、专利、技术诀窍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的资产可作为中方的资本对外进行合资、合作。
第三十一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中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人)在举办合资、合作企业时,对经评估作价后的资产净值,可在确认价值的基础上,在规定幅度内浮动。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其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可不列入投资范围。企业的富余人员应有妥善的安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 对在我省投资的外商及其眷属,因业务工作需要需长期在我境内居住者,凭相关的有效签证或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者资格证明,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给予办理长期居留手续。
上述人员,持有效证件,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为云南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
(一)被授予省、市(地区、自治州)荣誉市民的;
(二)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资金按时到位的;
(三)连续两年被国家、省政府评定为“重合同、守信誉”企业,或被国家、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评定的“外商投资先进企业”的。
由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
持“荣誉证书”的投资者,出入境时边防检查、海关给予方便。其中被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创汇大户”、“利税大户”,其企业所需运力、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对引进外资有功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该项目所纳税款地方所得部分中提出一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列支。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在本规定公布后一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审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渔业及相关工业
1.珍贵林木原木加工、出口及药物成份提取
2.木材加工
3.内陆水域水产捕捞业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
2.造纸厂
3.染料厂
4.漂染
5.制革
三、煤炭工业
1.炼焦
2.炼焦煤生产
四、有色金属工业
1.贵金属(金、银、铂等)矿产采、选、冶
2.钨、锡、锑、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冶
3.稀土矿开采、冶炼
五、化学工业
1.磷矿开采及加工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六、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制品业
1.水泥生产
2.玻璃生产
3.金刚石及其它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探、开采
4.石棉开采及加工
七、医药工业
1.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
2.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咖啡因)生产
3.血液制品
八、非生产性项目
1.高尔夫球场
2.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档宾馆、别墅、写字楼
3.商业零售、批发
4.出租汽车公司
九、其它
电镀厂







1996年11月19日

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干教〔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不断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制定了2005年工作要点,并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
                                 二○○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在新的一年里,干部教育中心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精神,在部党组和主管部领导的领导下,紧密结合财政中心工作,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围绕增强行政意识,提高行政能力,进一步做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全面学习和把握现代成人教育培训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机制,将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各类培训工作
  (一)以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培训
2005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各类培训班的教学计划中,使各级财政干部通过参加培训,进一步增强执政意识、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财政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培训工作。
  (二)配合财政中心工作和财政政策转型,组织好财政业务培训
  紧紧围绕部党组提出的2005年财政工作思路,按照《2005年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有关司局,认真组织税制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金财工程等各类财政业务培训。
  (三)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岗位培训
  认真总结2004年开展岗位培训的经验,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岗位培训教学方案;积极开展分级别岗位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司局级、正处级、副处级、主任科员四个级别的8期岗位培训班;科学设计,不断创新,认真做好财政部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
  (四)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抓好更新知识培训
  按照部领导的要求,对财政部机关干部进行综合素质轮训;改进和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专题研讨工作;适应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大力加强公共管理能力和财经形势与政策的培训;分层次开展多种英语培训,做好财政部英语沙龙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工作;认真完成对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加大国际合作培训力度,改进国(境)外培训工作
  要按照《2005年财政部外事工作计划》的安排,组织好公务员培训管理考察团,做好考察工作;举办各类国(境)外培训班,其中重点要办好财政部司局长研讨班和公共财政管理高级研修班;要研究改进国(境)外培训班的组织工作,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时,要加强与世界银行学院、亚洲银行学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沟通与合作,邀请国外专家参加在国内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
  二、转变观念,创新形式,积极探索符合成人教育特点的培训方式和手段
  (一)树立现代培训理念
  要树立以人为本、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提高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理念;配合部人事教育司制定公务员岗位能力素质标准,并研究据此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问题。
  (二)探索采用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方法
  积极探索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大胆尝试角色扮演法、头脑风暴法、情景模拟法、体验式培训等新型培训方法;强化实践环节,创新培训形式,把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课堂讲授与实地考察结合起来,提高培训效果。
  (三)加快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和多媒体教材制作
  丰富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网的内容和功能;抓好多功能虚拟演播室和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视频点播系统建设工作;积极研究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根据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作一批专题讲座音像资料;继续协助办公厅做好财政部大事音像资料库的各项工作。
  三、立足实践,规范管理,加强课题研究工作
  (一)加强课题研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效果,集中并整合社会专家学者对财政重大问题的研究力量,根据部领导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筛选、管理和评价机制,实行招标制的指示精神,结合课题研究实践,研究制定社会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组织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进一步做好课题研究开发工作
  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将各司局当前研究的重点业务问题列入《财政部2005年培训研究课题开发计划》给予支持;督促第二批财政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课题开展好研究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培训工作课题研究,侧重于对财政干部素质能力开发的研究与探索。
  (三)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应用
  通过向业务部门推荐研究成果、在相关培训班中宣传研究成果以及组织研究成果出版发行等形式,积极推动课题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确保理论研究对业务实践的指导作用。
  四、总结工作,加强指导,推动财政系统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认真组织财政部第八次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
  会议将总结交流十五时期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精神、部署,研究今后一个阶段全国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就编制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问题征求意见。
  (二)研究制订《2006-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在认真分析形势、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订《2006-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指导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今后一个时期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的日常指导
  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大规模培训工作引向深入;发挥《培训动态》、《培训快报》和财政干部教育网等渠道的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评奖工作,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从师资培训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对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办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编好《中华会计学习》,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五、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科学构建和完善教材体系
  (一)组织编写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配合分级别岗位培训工作,在向部机关和全国财政系统广泛征集培训课程素材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写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二)完成十五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编审任务
  认真研究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与财政工作的结合点,继续拓展和组织编写高质量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学历教材编审工作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把握教材编写规模。组织召开财政部优秀教材评奖会。
  (三)启动《财政部十一五教材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认真总结十五教材建设工作经验,按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审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学历教材编审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财政部十一五教材建设规划》。
  六、加强学习,强化管理,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一)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培训工作中,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
  (二)强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做好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着手制定《培训班流程操作指南》,加强培训班管理,认真组织评估验收及追踪问效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统计方法,为落实《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提供保障。
  (三)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人事、文秘、后勤、财务等各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有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钢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中关于“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的精神和国家税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征集教育
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1994年教育专项资金征集率仍为4%;原定1994年教育专项资金征集率为6%暂缓执行。
二、从1994年起,教育专项资金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税额为依据计算征集。
三、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