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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2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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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能源部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以下简称《规程》)已颁发执行6年,近年来电力工业的发展使《规程》中某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在对《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条款作部分修改和说明(详见附件),自1992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安环司。

附: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和说明
一、修改部分
1.规程2.1.4改为:
2.1.4.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超过一万元者;
2.1.4.2由于跑油、跑酸碱、跑树脂、生产车辆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者;
2.1.4.3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超过一万元者。
2.规程2.3.3改为:
送(配)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在断路器(开关)掉闸后,拒绝重合,算作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单位的事故;如果送(配)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未能重合,应算管辖该线路单位的事故。
3.规程2.3.4改为: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则发电厂或变电所应算一次事故。
4.规程2.4.1.3a改为:
修复费用超过100万元者。
5.规程2.4.1.4改为:
生产场所火灾损失超过50万元者。
6.规程2.4.2.4改为:
……修复费用超过50万元者……
7.规程2.4.2.5改为: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者。
8.规程3.3.3.3之a改为:
超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包括中间再热机组):
600MW汽轮发电机组192小时
300—350MW汽轮发电机组168小时
其他超高压汽轮发电机组120小时
10.规程B.10改为:2.1.4.3中火灾标准,报告制度和直接损失的计算,以公安部[89]公安26号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依据。根据电业生产的具体情况,本规程规定生产场所失火,直接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的算生产事故。在1万元以下者可不报部,不中断安全记录。
11.规程B.16改为:2.4.1.5和2.4.1.4,根据1989年公安部[89]公发26号颁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直接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火灾;直接损失5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火灾。
二、说明部分
1.对规程3.3.4.2与图B1的理解,应按条文正面说法理解,不能返过来理解。即只有有功出力降低不超过10%,并且持续时间不超过2小时,同时具备才不考核。
2.对规程B1.6规定的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应理解为:只要具备“提供设备,财政、人力支援,且从集体企业取得收益者”中的任一项,就算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
3.附录C是为填写报表,卡片用的,不是认定事故的根据。规程C2.2.5引用派生事故的概念,纯属为事故统计分析用,而不是认定事故的概念,不应混淆。
认定事故要根据一次事故的总体进行考虑。根据规程2的事故定义进行认定。按规程3进行考核。这一点必须明确。
在填写报表中若原发事故为统计事故,扩大成为考核事故,则将原发事故按派生事故处理,而派生出来的考核事故做为原发事故处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要求,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临床检验质量,我部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设医学检验所。现将《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人口、地理环境、交通和医疗机构布局等具体条件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对医学检验所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规划,并严格执行。

二、医学检验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其执业登记机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医学检验所只接收医疗机构提供的标本,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报告和医学检验结果咨询,不接诊患者。

四、医学检验所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服务前,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患者准备,标本采集、储存、运送、接收、检测,检验报告的出具和应用,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事故争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医学检验所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并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开展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客观。

六、医学检验所开展临床基因扩增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验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学检验所所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

医学检验所是对取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该机构可同时开展病理学检查。

一、科室设置

设置与开展临床检验专业相应的科室。临床检验专业包括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应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医学检验技术的人员。

(三)各临床检验专业至少有10名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四)各临床检验专业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设施和布局

(一)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增加300平方米。

(二)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如标本接收、标本准备、标本检验、医疗废物处理、试剂和耗品保存、标本保存等。

(三)符合生物安全管理和感染控制等相关要求,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生物安全设施齐备。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冰箱、离心机、加样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

(二)专业设备。

与开展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如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酶标仪、发光分析仪、细菌培养和鉴定仪、核酸分析仪等。

(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标本管理系统和报告管理系统等。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仪器及试剂管理、标本管理、分析前质量管理、分析质量管理、分析后质量管理、记录管理、报告管理、危急值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患者隐私保护、技术分级管理等制度。

制订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注册资金

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增加300万元。

七、其他

开展病理学检查的(同增加1个临床检验专业),除满足以上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

1.至少有2名以上医师,并具备病理学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5年以上病理阅片诊断经历。

2.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按照与医师1:1的比例配备。

(二)设备设施。

配备脱水机、石蜡包埋机、切片机、染色机以及与开展的病理检查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和设施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青法办字第3号关于处理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是分给社员家庭长期使用的,生死嫁娶暂不变动。夫妻离婚时,自留地应归在原队安家生产的一方使用,离开原家庭的一方不应分带自留地。
二、如果离去的一方抚养子女较多时,可向居住地生产队提出申请,是否重新分给适当数量的自留地,应由生产队报请上级按照规定处理。法院无权决定。
三、离婚当年共同耕作的自留地的收益,应做为共同财产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协商后调解处理。
四、自留畜应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问题的请示报告 (63)青法办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期以来,有些基层法院在调处离婚纠纷中,提出了有关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鉴于这类问题,不仅在当前比较普遍和突出,而且在今后长时期内仍会发生。对此,我们的意见是:
一、在离婚纠纷中关于自留地的争执,主要有三种情况:(1)离婚的一方离开了原家庭而成为另一家庭的成员,要求调整原家庭的自留地;(2)离婚一方离开原家庭后仍在本生产队立户居住,要求调整原家庭的自留地;(3)离婚后一方在另一生产队建立新居,要求分配给自留地。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自留地社员家庭只有使用权的规定,我们意见可由公社、生产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法院对这类问题不宜直接进行处理,更不要以法律判决的手段予以裁定。至于离婚时当年双方共同经营自留地的收入,可以视为家庭财产合理调处或依法适当处理。
二、关于自留畜问题。根据青海省牧业区人民公社八十条(草案)规定,自留畜永远归社员所有的精神,应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份,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予以处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6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