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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2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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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环保局: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行为,维护被认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发展,现就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是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凡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内和境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按照ISO14001标准,向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提供认证服务的,可按本通知规
定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费,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费和交纳国家规定的税金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投资。
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被认证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也不得将应由认证机构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被认证方承担。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应按《价格法》规定进行查处。
六、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业务,应根据执业人员不同的专业技术职级分别确定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人日。具体收费标准由咨询双方协商确定。
七、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
|序号|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1| 申请费 | 1000元 | |
|--|--------|---------|--------|
| 2| 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按规定的审核人日|
| | | |数执行 |
|--|--------|---------|--------|
| 3| 审定与注册费 | 2000元 |如需加印证书,每|
| | (含证书费) | |证另收费50元 |
|--|--------|---------|--------|
| 4| 监督审核费 |3000元×人日数|按规定的监督审核|
| | | |人日数执行 |
|--|--------|---------|--------|
| 5| 年 金 | 2000元 |每年交纳一次 |
| |(含标志使用费)| | |
--------------------------------
注:1、人日数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
数),具体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按照
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实际规定,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备案后
执行。
2、深圳特区的审核费和监督审核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
础上浮30%。



1999年10月8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6〕1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北海市开办对越五日游项目的复函》(旅国际发[1997]258号)精神,依照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北海市开展对越南五日游有关出入境和边防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境出[1998]41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是指经国家批准,由特许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中越两国公民,集体从北海海上客运口岸出入境,通过具备国际旅客运输资格的船舶由北海前往越南,或由越南前往北海的旅游项目。中越双方游客在对方国的旅游范围、停留期限以国家批准为准。
第三条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管理,依法规范该项目的经营,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该项目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北海市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的指导下,在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管理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北海市公安、交通、海事、港务、口岸检查检验机关按各自职责对该项目进行业务监管,其他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北海市东盟游管理服务中心(简称“管理中心”)代表北海市政府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进行具体监督、协调和管理,同时为各承办社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旅游业务提供统一服务。具体包括:对该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协助办理中越双方旅游团队出入境手续和及时处理团队在旅游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汇总旅游团队各项资料,代市政府统一收取综合服务费,向船务公司、外轮代理公司、中方和越方口岸检查检验机关等相关单位传送游客汇总名单,派遣航班总领队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中越双方游客出入境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游证件。中方游客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由北海市公安局签发。
第七条 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船舶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国际海上营运条件并办妥相关的手续外,船上不准设立涉赌、涉黄、涉毒的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并经公安、旅游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查验合格,方可投入营运,在营运过程中要做好船舶上的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
第八条 船务公司对外进行业务宣传推广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船票的销售必须符合旅游行业规范,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不得利用票务便利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
因船务公司自身的原因取消航班给已购票的旅行社(含游客)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办理退票并作出合理的补偿。
第九条 公安、旅游等部门应不定期派出检查人员随船或随团检查。
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船务公司,其船舶在营运过程中随时接受公安、旅游等部门的检查,并为随船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
第十条 北海市公安局应为公安、旅游等部门委派的多次往返随船随团检查的人员、航班总领队及团队领队人员提供办证的便利,根据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其入出境通行证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承办单位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承办社”)。具备资格的旅行社负责承办中越双方海上旅游业务(包括与越南接待社的业务联络和签约)和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承办社在越南境内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有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并要求越南接待社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有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承办社的领队人员必须做好相关的监督工作。
其他旅行社及个人不得直接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参与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相关业务的船务公司、旅行社、领队人员及参游的游客必须签署相关的承诺书,保证不提供、不安排、不参与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等。
第十三条 承办社须签署《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经营诚信公约》,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确保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杜绝零团费、负团费的现象。
第十四条 中方游客参加北海市对越五日游,应当向北海市有经营资格的承办社提出申请。承办社负责收集、审查游客个人信息资料后,向北海市公安局申办出入境证件,同时填写《广西北海赴越旅游团队名单表》,交由管理中心报北海市旅游局进行团队审核。
第十五条 中越双方旅游团队应集体出入境,北海边防检查站根据管理中心送交的经过北海市旅游局审核的团队名单表,按规定验证放行;北海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游人员及其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监管,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游客在境外滞留不归。承办社要做好游客资料审查和游客证件统一保管工作。若发生游客在境外滞留不归时,旅游团队领队应及时向承办社和中国驻越南使领馆报告,承办社应当及时向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旅游局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北海市公安局应加强对申请出入境人员的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入境人员的查布控工作。
第十八条 北海边防检查站对参团人员加强出入境证照的管控,防止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出入境和发生非法出入境以及偷渡事件。
第十九条 北海市旅游局应加强对旅行社操作经营行为及旅游团队领队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旅行社及旅游团队领队人员规范操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承办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越方接待社不得组织游客参与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及违规直接安排的,或者在越方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北海市旅游局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承办社处以组织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承办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北海市旅游局报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取消其承办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北海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25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对越旅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新闻和体育方面合作的愿望,特签订本协定。

             一、教育和科学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艺术、新闻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学校和科学机构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交换代表团、科学家和专家,参加科学会议和科学讨论会;
  根据各自的可能,为留学生和进修生提供奖学金;
  交换科学和教育图书、教学器材和教学影片及其他教学材料。

             二、文化和艺术

  第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文学、艺术、音乐、电影方面及图书馆、档案馆、出版社、博物馆之间开展合作。为此,双方将支持有关部门:
  互派艺术团组、歌唱家和指挥;
  举办艺术、图片、民间文化和手工艺品展览;
  交换音响影视资料,互办电影日;
  翻译并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科技著作和各种文化资料;
  互派画家、音乐家、作家、图书管理专业人员、档案工作者、电影工作者和出版工作者。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台和电视台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促进两国体育部门在体育项目交流和体育教学方面的直接合作。

  第六条 双方支持和推动两国通讯社、报社和其他新闻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七条 双方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向根据本协定的执行计划派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其能完成任务。有关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三、总则

  第八条 为了执行这一协定,双方代表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阿尔巴尼亚会见一次,检查执行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商签新的执行计划。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在双方书面通知对方已经本国法律批准后方能生效。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开始暂时执行。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其中一方不书面宣布协定无效,则本协定自行延长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雷兹·马利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