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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7:1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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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 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 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市(州)、县(区、市)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州或省直管县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90%。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修订完善本部门涉及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6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南通市市区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市区居民生育保障水平,减轻育龄妇女住院生育的经济负担,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本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下称参保居民),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通州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仍按原管理体制有关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可逐步过渡与本办法接轨。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居民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和待遇支付、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业务,业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财政、人口计生、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居民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生育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妊娠期间发生的门诊常规检查医疗费;

  (二)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三)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常规护理、筛查医疗费;

  (四)分娩期间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五)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产、引产医疗费;

  (六)依法应当纳入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暂不支付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从原渠道解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二)未及时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规定范围的;

  (四)计划内怀孕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五)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

  (六)属于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的;

  (七)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

  (八)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九)在国外(含境外)分娩或终止妊娠的。

  第七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妊娠期常规检查和门诊流产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实际补助金额不超过400元。

  第八条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符合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基本医疗费,按下列限额予以支付:

  (一)阴道分娩顺产不超过1500元;

  (二)阴道分娩难产不超过1600元;

  (三)剖宫产不超过2000元;

  (四)流(引)产不超过1200元;

  (五)分娩期间新生儿常规护理、筛查不超过400元。

  对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及剖宫产同时附带其它妇科疾病手术的,再予以不超过800元的补助。

  第九条 参保居民妊娠期间生育并发症、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及异位妊娠住院治疗,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结算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居民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在职工生育保险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重复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确诊怀孕后,应携带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围产保健手册》、《生育通知单》或《生殖保健服务证》以及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后,可持卡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在本地生育,应选定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若因产检需要可增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手续。急诊异地生育可先入院,入院后一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需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证历和相关资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异地生育或流(引)产后,应在6个月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生育通知单》或《生殖保健服务证》以及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异地生育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来源及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市审计局依法对居民生育保险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资金支出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资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新生儿应按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6〕1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10日

杭州市杰出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培养造就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是杭州市人才奖励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第四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2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评选的对象是: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原则上在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第七条 评选的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现代管理等领域,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国际领先,或在一、二、三产业中作出杰出贡献,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或工作实绩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效益或重要影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组建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专家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当年度有效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向市委、市政府推荐拟奖励人选。


  第四章 推荐候选人


  第十条 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评选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人才办和市直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上报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也可以专家推荐、个人自荐和群众推荐候选人。
  第十二条 推荐的候选人需填写《杭州市杰出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并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和表彰


  第十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荐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努力让更多的群众参与评选活动。凡符合推荐条件及群众公认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四条 召开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先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酝酿评审。在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多的前20名为向市委、市政府推荐的拟奖励人选。
  第十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拟奖励人选进行考察,并将拟奖励人选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在《杭州日报》公示,公示期7天。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来电、来信或来访,并负责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2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杭州市杰出人才奖的奖金在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实行。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以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控制在50名以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生产技术、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管理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第五条 选拔对象的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在本市工作两年以上,近五年来在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前五位、一等奖的前四位、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两项二等奖的前二位或三项三等奖的首位完成者;杭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等奖的首位完成者。
  (三)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或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所形成的教育思想或教学方法得到普遍推广,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六)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成绩显著,为省内同行公认;或在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经实践检验,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八)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的先进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批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继续作出新的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第七条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外,原则上不参加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
  第八条 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各区、县(市)政府领导下,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属企事业单位推荐选拔工作由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选拔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填写《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并附上其近五年来取得的科技(专业)成果、业绩和奖励证书的影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送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认为有效推荐人选。
  (四)市人事局组织若干专家组成各领域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评审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顺序和各领域应选名额1∶1.5的比例确定预备候选人,同意推荐的票数超过与会专家半数者,方可作为预备候选人。
  (五)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正式候选人名单在《杭州日报》进行公示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发放津贴2万元,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同)。
  (二)由所在区、县(市)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
  (三)在申报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特殊津贴在杭州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健康检查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原已批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视为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享受第十条规定的待遇,市政府一次性配套发给津贴2万元。已调出本市或外地退休后异地安置在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杭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二)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三)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