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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3 01:0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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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

深档字〔2005〕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线路管道、公用设施、人防设施、名胜古迹建筑等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文件),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照片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是指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的工程文件。
  本办法所称流向管理,是指根据工程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利用价值对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和分别保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文件收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流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文件收集归档的日常业务工作,包括业务指导、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档案的接收等。
  第五条 参与建筑工程活动的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工程文件的收集、移交、保管和借阅制度。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保存工程档案必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文件的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招标代理、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可以对工程文件归档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监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文件进行归档立卷,并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所分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及时向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对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和汇总,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七条 反映建设工程的重要活动、主要过程和工程场地原貌及现状的各种形式记录,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一,另发);市政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归档工程文件应当是原件。即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而生成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复写件、复制件不属于文件原件。
  工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章齐全,签字人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纸质工程文件整理立卷、竣工蓝图折叠、电子文件归档、声像照片归档参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可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档案人员参加。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文件档案,按照管理流向的不同,分为“A类档案”和“B类档案”。
  “A类档案”原件统一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B类档案”原件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完善保管条件,或可委托有保存工程档案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或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时,必须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移交工程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A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整理立卷的“A类档案”原件一套;
  (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组织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提供);
  (三)工程档案移交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二,另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B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二)《深圳市分流管理工程档案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另发);
  (三)委托保存工程档案中介单位的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工程档案委托保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不真实、不准确工程档案,造成利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原件丢失和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处罚。
  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罚。
  未按照法定时限或约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或备案分流工程档案信息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安全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逐级履行,目标管理,奖优罚劣。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具体执行安全责任制的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确定安全责任指标,定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中央在京机关及驻京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单位安全责任制须按下列规定建立。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确定一名单位的领导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有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规章,根据当地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制定交通违章行为控制指标,保证实现安全目标。
四.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接受当地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限期改正。
七.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给予惩罚或处分。
第六条 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力的单位,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或停止其部分机动车上路行驶1至10天,进行整顿,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的经济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按规定建立和履行交通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不力,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违章行为超过控制指标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非司机开车、司机酒后开车、驾驶机件严重失灵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的,按每项违章行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一般交通事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每起重大交通事故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每起特大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 须填写处罚裁决书;实施警告时,使用书面警告或挂牌警告。
第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交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交罚款的,每逾期1日增加罚款10元至30元。
第十一条 对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诉;对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自接受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
出裁决。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 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6日

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5〕62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业经2005年7月18日九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惠城区实际,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二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惠城区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所指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计算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实际投资额、实际价值计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第五条 惠城区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和征收后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补偿类区、种类标准。具体划分如下:
  (一)按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划分为三类:
  1. 一类区域为芦洲、大岚、矮陂、横沥、汝湖镇仍图片;
  2. 二类区域为汝湖(不含仍图片)、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镇;
  3. 三类区域为一类和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为缩小区域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差异,可以参照相邻区域的标准确定。沥林镇、潼湖镇靠近东莞市的区域,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10%,芦洲、大岚、矮陂镇的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10%。
  (二)按土地征收后的用途划分为公益性项目用地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两种。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盈利性公用事业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等;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园、绿地、军事、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
  第六条 惠城区2002-2004年平均年产值如下:
  (一)水田: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l3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元/亩。
  (二)旱地:
  1. 一类区:斜地、坝地10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11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12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600元/亩。
  (三)菜地:
  l.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7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9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3000元/亩。
  (四)鱼塘: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元/亩。
  (五)果园: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4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8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5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9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6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2000元/亩。
  (六)林地: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8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9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50元/亩。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水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l.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0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28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12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36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2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44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3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8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12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88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9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8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0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24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1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32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24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4000元/亩。
  鱼塘: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l.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l2倍补偿。
  l.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92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68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04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8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1600元/亩。
  果园: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L.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98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26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0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3300元/亩;
  3.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12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4000元/亩。
  林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5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66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3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6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350元/亩。
  未利用地: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农民集体非农建设(村庄)用地: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进行计算。
  水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6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0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7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5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4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5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鱼塘: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2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4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8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72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0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5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9000元/亩。
  果园: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56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4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林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l.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4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380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6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8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2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敲度30%以上的5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计算青苗补偿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
  (一)短期农作物
  l. 水田、旱地、菜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2. 鱼塘:按其平均年产值补偿。
  (二)林地
  1. 成熟林近成熟林按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4倍补偿;
  4. 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投资补偿;
  5. 苗圃、经济林按平均年产值4倍补偿。
  生态公益林林木:按上述标准加倍补偿。
  林木实际价值、造林投资、平均年产值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果园、果树,按树冠投影直径、棵数补偿:
  l. 荔枝、龙眼、黄皮: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棵每米2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5元。
  2. 芒果、柿、柚: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株每米1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3. 柑、桔、橙: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棵每米50元,不足1米的按l米计;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4. 芭蕉:已挂果的每株40元;未挂果的每株20元;芭蕉苗每株3元。
  5. 枇杷、李、桃、番石榴、杨梅、木瓜等补偿费按柑桔橙标准给予补偿。
  6. 菠萝:每棵2元。
  (四)零星松树、杂树:胸径5厘米以下每棵5元,5—10厘米每棵10元,10—20厘米每棵15元,20厘米以上30元,需保护的特殊树移植按移植价格补偿。
(五)竹:10条以下每墩100元;10—50条每墩200元;50—100条每墩500元;100条以上每墩1000元。
  主管部门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楼房
  1. 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700元/平方米; 
  2.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50元/平方米;
  3.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630元/平方米;
  4.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5.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6. 未装修的450元/平方米;
  7. 仅浇筑框架部分:380元/平方米。
  (二)混合结构楼房
  l. 外墙仝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2.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3.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530元/平方米;
  4.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5.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480元/平方米;
  6. 未装修的400元/平方米。
  (三)砖木结构平房
  1. 檐高3米以上(含3米)砖瓦房450元/平方米;
  2. 檐高2.5米一3米以下砖瓦房400元/平方米;
  3. 檐高3米(含3米)以上灰沙瓦房350元/平方米;
  4. 檐高2.5米一3以下米灰沙瓦房250元/平方米;
  5. 檐高3米(含3米)泥砖瓦房200元/平方米
  6. 檐高2.5米以下砖瓦房250元/平方米;
  7. 檐高2.5米以下灰沙瓦房200元/平方米;
  8. 檐高2.5米以下泥砖瓦房150元/平方米;
  9. 红砖、石棉瓦、油毡纸顶:150元/平方米;
  lO. 室内贴地砖或瓷片的增加40元/平方米;
  11. 天花板有装修的增加30元/平方米。
  (四)厕所
  1. 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 泥墙瓦结构120元/平方米;
  3. 石棉瓦、油毡纸顶80元/平方米。
  (五)猪牛栏
  l. 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 泥墙瓦面120元/平方米;
  3. 石棉瓦、油毡纸面80元/平方米。
  (六)简易棚
  1. 铁皮瓦:无围栏150元/平方米,有围栏200元/平方米;
  2. 石棉瓦、油毡纸瓦面:无围栏60元/平方米,有围栏80元/平方米。
  (七)围墙
  l. 24墙80元/平方米;
  2. 18墙60元/平方米;
  3. 12墙40元/平方米;
  4. 以上围墙有贴饰的增加40元/平方米;
  5. 石墙l20元/平方米;
  6. 灰沙墙40元/平方米;
  7. 石砌档土墙100元/立方米。
  (八)鱼塘
  l. 开挖费2500元/亩;
  2. 改造费1000元/亩。
  (九)水产养殖场
  l. 砖砌24墙蓄水池150元/平方米;
  2. 砖砌鱼苗培育池100元/平方米;
  3. 越冬池棚架80元/平方米。
  (十)其他设施
  1. 钢筋混凝土柱、梁400元/平方米;
  2. 未落梁的基础10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基础300元/平方米;
  3. 晒谷场、水泥地板25元/平方米;
  4. 砖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18墙围墙标准补偿60元/平方米,石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石砌档土墙标准补偿100元/立办米;
  5. 室内木阁30元/平方米;
  6. 楼房天面、地上砖柱水池100元/平方米;
  7. 楼房天面、地上钢筋混凝土水池150元/平方米;
  8. 土灶500元/座(菜场土灶200元/个);
  9. 水井:手摇井400元/口;一般水井10米深以内1000元/口,10米深以上1500元/口;
  10. 电话移装费300元;
  11. 有线电视移装费350元/户;
  12. 搬家费1500元/户;
  l3. 水管:4分管12元/米;6分管14元/米;l寸管17元/米;
  14. 住宅三级化粪池500元/个;
  15. 菜场水池50元/立方米;  
  16. 电力线迁移1000元/户;
  17. 房租(6个月计)每月500元/户。
  (十一)坟墓
  1. 土坟800—1000元/座;
  2. 灰沙坟1500—2000元/座;
  3. 金埕100元/个;
  4. 睡坟(2年以上)2500元/座;
  5. 阴城400元/平方米。
  无主坟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施工单位集中安放或深埋。
  (十二)房屋外阳台,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十三)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市区规划区内和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按《惠州市土地盘整办法》和《惠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其土地征收补偿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应随市场、农地使用效益的变化等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惠城区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一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300 8 10400 50% 650 5 6500 17550
#1600 8 12800 50% 800 5 8000 21600
2 旱地 *1000 6 6000 50% 500 5 5000 11500
#1400 6 8400 50% 700 5 7000 16100
3 菜地 *2600 6 15600 50% 1300 5 13000 29900
#2800 6 16800 50% 1400 5 14000 32200
4 鱼塘 *1300 10 13000 1 1300 4 5200 19500
#1600 10 16000 1 1600 4 6400 24000
5 果园 *1400 5 7000 5 7000 4 5600 19600
#1800 5 9000 5 9000 4 7200 25200
6 林地 *850 5 4250     4 3400 7650
#950 5 4750     4 3800 8550

 

一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二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300 10 13000 50% 650 6 7800 21450
#1600 10 16000 50% 800 6 9600 26400
2 旱地 *1000 8 8000 50% 500 6 6000 14500
#1400 8 11200 50% 700 6 8400 20300
3 菜地 *2600 8 20800 50% 1300 6 15600 37700
#2800 8 22400 50% 1400 6 16800 40600
4 鱼塘 *1300 12 15600 1 1300 5 6500 23400
#1600 12 19200 1 1600 5 8000 28800
5 果园 *1400 7 9800 5 7000 5 7000 23800
#1800 7 12600 5 9000 5 9000 30600
6 林地 *850 7 5950     5 4250 10200
#950 7 6650     5 4750 11400

 

二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三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8 11200 50% 700 5 7000 18900
#1700 8 13600 50% 850 5 8500 22950
2 旱地 *1100 6 6600 50% 550 5 5500 12650
#1500 6 9000 50% 750 5 7500 17250
3 菜地 *2700 6 16200 50% 1350 5 13500 31050
#2900 6 17400 50% 1450 5 14500 33350
4 鱼塘 *1400 10 14000 1 1400 4 5600 21000
#1700 10 17000 1 1700 4 6800 25500
5 果园 *1500 5 7500 5 7500 4 6000 21000
#1900 5 9500 5 9500 4 7600 26600
6 林地 *900 5 4500     4 3600 8100
#1000 5 5000   4 4000 9000

 

二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四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10 14000 50% 700 6 8400 23100
#1700 10 17000 50% 850 6 8400 28050
2 旱地 *1100 8 8800 50% 550 6 10200 15950
#1500 8 12000 50% 750 6 9000 21750
3 菜地 *2700 8 21600 50% 1350 6 16200 39150
#2900 8 23200 50% 1450 6 17400 42050
4 鱼塘 *1400 12 16800 1 1400 5 7000 25200
#1700 12 20400 1 1700 5 8500 30600
5 果园 *1500 7 10500 5 7500 5 7500 25500
#1900 7 13300 5 9500 5 9500 32300
6 林地 *900 7 6300     5 1500 10800
#1000 7 7000     5 5000 12000

 

三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五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500 8 12000 50% 750 5 7500 20250
#1800 8 14400 50% 900 5 9000 24300
2 旱地 *1200 6 7200 50% 600 5 6000 13800
#1600 6 9600 50% 800 5 8000 18400
3 菜地 *2800 6 16800 50% 1400 5 14000 32200
#3000 6 18000 50% 1500 5 15000 34500
4 鱼塘 *1500 10 15000 1 1500 4 6000 22500
#1800 10 18000 1 1800 4 7500 27000
5 果园 *1600 5 8000 5 7800 4 6400 22400
#2000 5 10000 5 10000 4 8000 28000
6 林地 *950 5 4750   4 3800 8550
#1050 5 5250   4 4200 9450

 

三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六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10 15000 50% 750 6 9000
#1700 10 18000 50% 900 6 10800 29700
2 旱地 *1100 8 9600 50% 600 6 7200 17400
#1500 8 12800 50% 800 6 9600 23200
3 菜地 *2700 8 22400 50% 1400 6 16800 40600
#2900 8 24000 50% 1500 6 18000 43500
4 鱼塘 *1400 12 18000 1 1500 5 7500 27000
#1700 12 21600 1 1800 5 9000 32400
5 果园 *1500 7 11200 5 7800 5 8000 37200
#1900 7 14000 5 10000 5 10000 34000
6 林地 *900 7 6650     5 4750 11400
#1000 7 7350     5 5250 1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