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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8:3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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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化工部



为了振兴我国的化学工业,鼓励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化工类及相关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立志献身祖国化工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特设立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化学工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教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化工类及相关专业的在籍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奖励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抵制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2)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与法令,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并立志为祖国的化工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一年内各科学习成绩优秀或在“科技兴化”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4)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并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三、奖励人数及金额
评选人数与本办法所规定奖励对象人数的千分之五。奖学金额每人人民币400元。
四、评定时间
科技兴化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进行(一般在五月初结束)。
五、评选办法
科技兴化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所在的系(部)推荐,经院(校)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评审,于每年四月上旬将申报表(见附表一、附表二)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审批,对获奖者颁发由化学工业部部长签署的证书和奖金
。连续两年获得本项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毕业分配时可在化工系统当年计划内择优选择就业单位。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细则。并将细则报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组织机构
部评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化学工业部和有关院校推荐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负责制定奖学金工作的有关规定,审定与监督奖学金的颁发工作。化学工业部教育司为评审常设机构,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化学工业部经济调节司负责奖
金的筹集和管理,欢迎国内外有关单位及个人捐助。各有关院(校)相应设立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各院(校)在评定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择优评定、不凑比例、保证质量。
八、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院(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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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专 业│姓 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上一年度是否获得该奖│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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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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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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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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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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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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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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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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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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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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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附表二: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申报表
院(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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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政治面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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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 │年 级│ │ 任何种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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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学 │ ┃
┃ 生 │ ┃
┃ 表 │ ┃
┃ 现 │ ┃
┃ 情 │ ┃
┃ 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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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推荐 │ ┃
┃ │ ┃
┃ 单位 │ ┃
┃ │ ┃
┃ 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学校 │ ┃
┃ 评审 │ ┃
┃ 小组 │ ┃
┃ 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化工 │ ┃
┃ 部评 │ ┃
┃ 委会 │ ┃
┃ 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备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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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发放学校名录(共35所)
一、化工部直属高等学校(共8所) 北京化工学院 南京化工学院
郑州工学院 青岛化工学院
沈阳化工学院 武汉化工学院
南京化工动力专科学校 连云港化学矿业专科学校

二、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共8所) 清华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华东化工学院
浙江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成都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三、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共19所) 北京联合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吉林工学院
吉林化工学院 河北工学院
齐齐哈尔轻工业学院 太原工业大学
内蒙古工学院 河北轻化工学院
江苏化工学院 上海工程技术学院
浙江工学院 江西工业大学
福州大学 广东工学院
广西大学 四川轻化工学院
贵州工学院 上海化工专科学校
云南化工专科学校



1991年5月7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保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经商并会签卫生部同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对各地在实施《办法》中反映的有关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设置药房、挂靠行医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办法》中规定的“城镇”与“乡村”划分问题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城镇、乡村的划分标准进行重新修订。届时,即按新标准执行。在新标准发布前,继续沿用目前使用的国务院(1955)国秘字第203号文件、198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若干规定》(送审稿)和民政部1989年发布的《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关于“城镇”和“乡村”划分的规定。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本《办法》所称“城镇”包括城市、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三部分。
凡经国务院批准,设置市建制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均列为城市,县(旗)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均列为城镇。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镇建制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列为镇的范围。
凡常住人口在两千(含本数)以上,居民中非农业人口占70%以上的大中型工矿区、林垦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所在地的区域,均列为城镇型居民区范围。
除上述区域外,人口居住比较分散,居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区属于乡村。它包括集镇、自然村、零星居民点等。城区、镇所管辖的村列入乡村的范围。
二、《办法》规定城镇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此项规定之目的是为取消“借行医为名,行卖药之实”,从事违法变相无证经营活动,并非完全禁止处方用药。个体诊所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配备药品柜(不得设置药房),其药品仅限于常用的急救用品种。具体的品种和配备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同级卫生厅(局)审定。
在上述品种和数量控制范围内,对具体的个体诊所按照其不同的诊疗项目确定其所附带的具体药品品种和数量,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在进行行医执业登记时予以核准登记。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购销使用药品的或超出上述范围规定购销使用药品的,依《办法》第21条第三项按无证经营处理。
三、针对目前某些个体诊所为逃避监管,采取挂靠等方式变更其身份以达到继续卖药目的的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重申:个体诊所挂靠行医不合法,其卖药行为实质仍是无证经营,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聘用社会医务人员,但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6号)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
凡是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即为挂靠行医。如设置药房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依照《办法》第21条第三项按无证经营处理。
四、《办法》中所称“个体行医人员”是指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中从事诊疗活动的医师。



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中国盲人协会


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1988年3月14日,中国盲人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盲人协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二条 中国盲人协会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盲人服务,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 中国盲人协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促进盲人平等参预社会生活;鼓励盲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关心盲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反映盲人的意见和要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为盲人参预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团结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 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防盲治盲工作。
第七条 在盲人中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第八条 对残疾人事业和盲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推动盲文的研究工作,促进盲人辅助工具和用品的研制、推广与应用。
第十条 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开展同各国(地区)间盲人组织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中的盲人是中国盲人协会的当然委员,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会议同期举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审议工作;
(三)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 中国盲人协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常设执行机构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