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型养路机械验收规则(试行)

时间:2024-05-29 06:1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型养路机械验收规则(试行)

铁道部


大型养路机械验收规则(试行)
铁道部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养路机械是进行铁道线路整修作业的专用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验收工作是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机械及配件质量,确保行车及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执行部颁各类大型养路机械及配件的制造、修理的有关规程、设计图纸和规定的技术标准,以确保大型养路机械及配件的制造、修理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验收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岗位责任制的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努力,保证验收规则的正确贯彻执行。验收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既要坚持原则认真把关,又要积极攻关,协同有关单位搞好全面质量管理。

第一章 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了加强大型养路机械及配件的质量管理,铁道部工务局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的验收管理工作,经部批准在有关工厂设立铁道部驻厂验收室。
验收室是部派驻工厂的专业验收机构,负责管理与执行大型养路机械及配件的验收工作。验收人员是代部验收大型养路机械及配件的代表。
第五条 驻厂验收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团、工会的组织关系和活动,人事档案管理等,委托所在工厂党委领导。驻厂验收室的技术业务工作,由铁道部工务局领导。
第六条 驻厂验收室人员的任免、调转、奖惩等事宜,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办理(其中验收室主任由部人事司任免)。

第二章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和验收人员的选任
第七条 验收室的编制定员:
铁道部驻厂验收室设主任(副主任)和验收员。
驻厂验收室的定员本着精干、高效原则确定,要满足正常生产秩序的要求,胜任代部验收的任务,为提高质量、保证安全提供组织基础。验收室的定员要根据大型养路机械结构繁简、机械类型、任务大小、生产班次、验收范围和专业分工,由工厂与驻厂验收室查定,报铁道部工务局核
查。
第八条 驻厂验收室主任、验收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驻厂验收人员未经部工务局同意,不得任意抽调从事其他工作。
第九条 验收人员的选任:
一、驻厂验收人员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熟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配件的构造、性能、造修工艺和运用技术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驻厂验收室主任由懂技术的副处级或科级干部担任。
第十条 选任的验收人员原有技术职称继续保留,以后技术职称的晋升按照技术人员晋升的规定委托所在单位考核,报部核批。驻厂验收人员应参加所在单位内外有关科技活动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驻厂验收人员必须熟知下列有关规程与技术文件:
一、大型养路机械的构造性能。
二、大型养路机械、配件的制造和修理及加装改造的有关图纸、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工厂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文件。
三、主要零部件的制造、修理工艺和技术条件。
四、各种检查工具、测试仪表的使用方法。
五、大型养路机械及部件的质量检查、性能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六、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方法的有关内容。

第三章 验收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法
第十二条 验收人员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驻厂验收室主任要定期向所在单位的党委和领导汇报工作,并定期参加工厂召开的厂验、检验联席会议,讨论有关机械质量的关键问题,并相应作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决定。
二、驻厂验收室应参加所在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劳动竞赛,享受集体和个人奖励。受奖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报部工务局备案。
三、所在单位对驻厂验收人员应提供办公地点、通讯设施、办公用具、图纸文件、技术资料、检测工具等各种工作必需品。驻厂验收人员的各种生活福利待遇,应不低于工厂同类人员的水平,政治上与工厂同类人员同待遇。驻厂验收室经费管理办法按铁道部工务局和铁道部财务司工机
〔1991〕30号文件办理。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范围:
驻厂验收室应对工厂制造、修理的大型养路机械及配件产品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并对下列工序及部件进行竣工验收:
一、大型捣固车
1.主车架、材料车架、转向架构架竣工;
2.轮对、车轴齿轮箱竣工及台架试验;
3.转向架组装竣工;
4.捣固装置组装竣工及台架试验;
5.分动齿轮箱组装竣工及台架试验;
6.“GVA”、电路板、显示屏、记录仪、传感器、电子摆、激光发射装置、激光接收装置竣工(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验收合格证为准);
7.发动机、液力变矩器、动力换档箱单机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验收合格证为准);
8.主要液压元件的单件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验收合格证为准);
9.主要制动、气动元件的单位件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验收合格证为准);
10.整机落成后的静态试验;
11.线路运行试验;
12.作业性能试验。
二、配碴整形车
1.主车架竣工;
2.轮对、车轴齿轮箱竣工及台架试验;
3.分动齿轮箱竣工及台架试验;
4.发动机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为准);
5.主要液压元件单件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为准);
6.主要气动、制动元件单件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为准);
7.整机落成后的静态试验;
8.线路运行试验;
9.作业性能试验。
三、动力稳定车
1.主车架、转向架构架竣工;
2.轮对、车轴齿轮箱竣工及台架试验;
3.转向架组装竣工;
4.分动齿轮箱组装竣工及台架试验;
5.稳定装置组装竣工及台架试验;
6.发动机、液力变矩器、动力换档箱单机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为准);
7.电路板、传感器、电子摆、计算机组装竣工(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为准);
8.主要液压元件单件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为准);
9.主要气动、制动元件单件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为准);
10.整机落成后的静态试验;
11.线路运行试验;
12.作业性能试验。
四、大型清筛机
1.主车架、转向架构架竣工;
2.轮对、车轴齿轮箱组装竣工及台架试验;
3.转向架组装和竣工试验;
4.分动齿轮箱组装和台架试验;
5.挖掘、筛分、输送装置竣工;
6.发动机、动力换档减速箱单机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为准);
7.主要液压元件单件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为准);
8.主要气动、制动元件单件试验(新造车组装时,以制造厂出厂合格证为准);
9.机械落成后的静态试验;
10.线路运行试验;
第十四条 验收标准:
大型养路机械的制造、修理标准由设计单位和工厂起草,报铁道部审核批准成为部颁标准。国标和部标是厂、验双方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厂标必须保证达到国标和部标的技术要求,并认真考虑用户检修时的工艺便利。
一、新造产品,按照部审批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有关规定作为验收的依据;产品已经部级鉴定同意批量生产,其重要结构、零部件的设计图纸需要更改时,须与验收室协商,必要时报部审批;技术依据不足时,工厂可编暂行技术文件并征求验收室同意,报部核备,作为暂时验收依
据。
二、大型养路机械修理,应按修理规程实施。尚未修订规程的,有关工厂、段可参照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订暂行规程,征求部驻厂验收室同意,报部核备,作为验收依据。
三、供外机械配件,需要进行装机性能试验的主要零、部件,必须按照试验大纲进行台架试验,经检查人员检查合格后,进行验收。若技术标准短缺时可按一、二办法处理。
四、驻厂验收室要积极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在装机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试验。需经装机进行试验的应与验收室取得联系,指定专机进行,并在机械履历簿内注明,其中关系到行车、作业安全的,厂、验双方须报部核备(新造机械必须带有机械履历簿)。
五、对革新、改造、科研的重要项目,要装机经过一定走行公里或作业公里数考核的,必须先在机下按规定的程序试验合格,在装机时要提出试验规范,协商驻厂验收室,指定专机进行,并在机械履历簿内注明。考验合格后由局、厂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鉴定,经报部批准后方可普遍推行
。大型养路机械是线路作业使用的机械,为了保证行车、作业安全,不准边试验、边生产、边使用。
六、根据用户需求,须全部定机型上加装、改造使其具有其他功能时,在不影响原机性能、质量情况下,可在厂、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注明,按厂、用双方的协议,由工厂检验。加装、改造部分,须与驻厂验收室商量,必要时报部审批。
七、新造、修理大型养路机械,若某些问题在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中没有明确数据时,由厂、验双方商订技术条件,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并将此技术条件报部核备,作为以后的验收依据。
由于客观原因,工厂尚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个别情况,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的前提下,由工厂总工程师负责处理,将问题在机械履历簿内注明,总工程师签章,并由工厂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措施和执行期限报告,报部核批。
第十五条 产品交验:
一、驻厂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79〕189号文件精神,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本规定的验收范围及标准验收机械和配件。不符合标准者,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值,不准出厂。
二、驻厂验收员要参加交车会议,在有关记录上签章,以作为机械的验收依据。
三、机械线路运行性能试验、出厂验收和最终验收
1.接车人员是驻厂验收员的助手,协助验收员工作,当接车人员对机械质量有意见时,应及时向验收员提出,经验收员审核、纳入验收员意见,一同交给工厂处理。
2.机械落成后,先由工厂检查科进行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才能进行线路运行和性能试验。届时由工厂与铁路局联系,工厂主持,派司机操纵,厂检查员检测记录,驻厂验收员、接车人员参加监测。如接车人员未准时到厂,则由驻厂验收员代理,并将线路运行
和性能试验情况转告接车人员。
3.线路运行和性能试验后,必须将工厂检查科及驻厂验收员所提出的缺陷全部消除,经厂检查员检查合格后,工厂交车代表须将“机械质量合格证”,“整机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及检测记录”,一并作为交车文件提交驻厂验收室,申请验收。驻厂验收室将交车文件审查、复核后,
验收员正式进行出厂验收。
4.驻厂验收员在验收中提出的不良处所交工厂全部消除后,验收员确认机械符合质量(包括油漆)规定全部竣工,随机文件资料、机械履历簿、备件、工具等全部齐全,由工厂填写“机械出厂证书”交驻厂验收室及验收员签章,办理交接手续。“机械质量合格证”、“整机及主要部
件的试验报告及检测记录”和“机械出厂证书”,须由工厂复制四份,交机械配属单位、工厂、驻厂验收室各一份,一份报部工务局。
银行凭驻厂验收室及验收员签章的“机械出厂证书”付款。外资采购的机械和不能在厂内进行全面性能试验的机械,付款方式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办理。
5.机械经厂内验收获得“机械出厂证书”后,可包装、捆扎,经工厂检查员检查认为安全可靠,工厂按部铁工务函〔1991〕162号文件规定办理运输手续(经部驻厂验收室验收后不再办理过轨检查),并与机械配属单位办理大型养路机械出厂交接书。
6.机械到达配属单位后,单位应及时通知工作和驻厂验收室。最终验收工作主要进行作业性能检验,试验场地由配属单位负责解决,并为验收员、工厂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方便。机械作业性能符合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由配属单位、工厂、验收员代表签发“机械验收证书”
一式四份,发配属单位、工厂、驻厂验收室各一份,一份报部工务局。“机械验收证书”的签字日期即为机械通过验收和保证期开始的日期。
四、中间工序检查及部件竣工交验,由工厂检查员确认合格,驻厂验收员验收,并在合格证上签章,允许装机或流入下工序。
五、须经验收出厂的供外配件,由工厂检查员检查合格,驻厂验收员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并核对技术证件,打上验收员的代号标记,在合格证上签章,方能装机和出售。
六、驻厂验收员在验收中发现的故障和问题应及时提出质量反馈通知单,并按不合格统计上报,工厂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除故障和处理问题之后,再次向验收室申请交验,验收合格才能报竣工。
七、大型养路机械销售到路外或由路外工厂提供的装机零部件、供外配件,根据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经发(1983)661号文件规定精神要收取验收费。收费标准、办法及验收费的分配,按铁道部机务局机验〔1988〕62号文件办理。路内单位由部驻厂验收室与扩散总成、配件
的生产单位或总成的修理单位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机械在出厂回送途中,发生故障不宜继续运行时,应由工厂迅速派员处理,并根据故障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回送。如须回厂修理时,即组织送厂,到厂后驻厂验收室鉴定,属工厂责任者,由工厂返修,不属工厂责任者,工厂应尽快修复,驻厂验收室电告责任单位负担修理费用

第十七条 机械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现场无法修复时,应送厂修理。机械到厂后,由驻厂验收室负责组织工厂及所属局、段共同研究分析,判明责任。属工厂责任者,按返厂修处理,属于机械段责任者,按局部修处理。在判明责任上,意见有分歧时,报部核批。
第十八条 验收人员要经常深入车间和班组,了解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工厂有关人员共同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问题尽快解决;驻厂验收人员要认真听取各局、厂、段对验收工作的意见,验收室要每年定期派员或发函到各局、厂、段了解验收工作情况
,不断改进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接送车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工厂要做好接送车人员的接待工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接送车人员入厂后要持“接送车人员介绍信”向驻厂验收室报到。接送车人员在厂期间受验收室的领导,并应遵守工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各项制度。
三、驻厂验收室要重视接送车人员对机械质量的要求,认真进行研究,由厂验双方按接送车会议的协议进行处理。
四、各铁路局要大力支持驻厂验收室的工作,教育接送车人员认真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五、接送车人员在厂工作期间,局、段对机械质量的各项要求驻厂验收室要协助解决。
六、接送车人员在厂工作期间,有显著成绩或对提高机械质量有特殊贡献者,驻厂验收室应以书面材料建议有关铁路局、段予以表扬或奖励。若在厂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驻厂验收室领导,情节严重者,验收室可与有关铁路局、段联系将其召回,并另派人员接车。
七、凡经驻厂验收室验收签章的机械,接车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接车出厂,若有不同意见,可由验收室在质量季报中向部工务局反映,但不能因此延误出厂。
第二十条 驻厂验收室要定期召开业务工作会议,研究改进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之成为思想好、干劲大、团结紧和技术精的集体。
第二十一条 部工务局要经常检查与督促驻厂验收室人员的工作。驻厂验收人员要按照干部考核的规定,由部工务局安排考核。
第二十二条 驻厂验收室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验收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理论水平。
第二十三条 驻厂验收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验收室主任要经常了解验收人员的工作、思想情况,注意总结好人好事,对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者,报部工务局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按标准验收产品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驻厂验收人员因公外出,经验收室主任同意,由部工务局核准办理公用乘车证,其他有关事宜在所在单位办理。验收人员的其他假别须经验收室主任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驻厂验收室的公章及验收员的图章、钢印或代号标记要上报部工务局批准、工厂和当地银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驻厂验收室每季应书面向部工务局汇报工作,并抄报工厂上级单位。对有关行车、作业安全及质量重大问题,要随时发现随时上报,并抄报工厂上级单位。驻厂验收室对工厂质检人员,在产品质量提高方面有贡献者,可向工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产品质量不负责任
,造成质量事故者,验收室可向工厂提出批评或处分的建议。

第四章 段修机械的暂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段,设兼职验收员。兼职验收员按专业分工由所在单位指定本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在单位领导下进行工作。兼职验收员负责管理与执行段修机械、总成的验收工作,其技术业务工作由部工务局指定的驻厂验收室进行指导。机械段将兼职验收人
员的名单报铁路局的驻厂验收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机械段兼职验收员按年修、项修规程验收段修机械。暂未制订年修、项修规程的机械,机械段可参照机械出厂验收项目确定验收范围,报铁路局和部工务局指定的驻厂验收室核备。段修机械属于上述第十四条第七项情况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并报铁路局核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试行)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3年3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摘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摘录)

1957年8月9日,国务院

规定
现对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处理,作下列规定:
(一)关于工龄问题
1.凡受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离开机关、企业、学校依法执行的,服刑期满后,如果再参加工作,应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
受管制和缓刑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而仍留用的,在被管制和缓刑期间,不能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称号,其工龄应该从被管制和缓刑期满后,重新计算。
前二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如果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该从恢复政治权利后参加或者继续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
2.凡不予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在机关、企业、学校留用的,其参加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这段时间,应该计入工龄。
3.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的,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

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3月13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滨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深入推进黄蓝两区开发建设,加快建设生态滨州、美丽滨州、幸福滨州。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若干名,市政府特邀咨询和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和部署,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科学发展。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建设诚信滨州,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注重发挥基层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行风险评估、项目公示等长效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重大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大推行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界定行政执法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1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一点通、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务专网平台应用,推行电子办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深化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网上交易,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和信访办理工作,注重利用主流媒体和不同形式加强政务互动,确保民意诉求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反映的重要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需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六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专网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要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原则上各类会议每月集中召开。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贯彻上级部门会议精神和布置上级业务部门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讲话,不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主题讲话控制在5000字以内。收

看收听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安排的交流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

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6分钟。

  第五十二条 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滨州召开省以上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五十四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签。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再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审核、签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八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政府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外市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文审签程序和签发权限:(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意见,经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以及仅涉及单项工作的下行文或平行文,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第六十条 大力精简公文,增强公文制发计划性。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行文篇幅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属照抄照转上级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等内容,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三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误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二)

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四)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五)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七条 收到省、市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在非正式公文上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接办当天即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办理。承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章 行政行为规范制度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全面领导市政府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长具有最后决策权。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为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副职,对所分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一岗双责制。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分管的系统、部门和单位承担双重责任,既要抓好主管或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交办负责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的事项及其他特殊事项,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或一个部门牵头全权办理,主办责任人或部门要大胆负责,加强协调,确保落实;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配合,服从调度。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事项,要公开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措施、服务时限。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最先接待服务对象的部门或人员,为首问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负责接待,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负责介绍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并积极帮助联系协调。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制。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的行政效能监察,认真受理社会各方面检举、揭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纪律方面的投诉,并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前后应及时沟通、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三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等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

  第八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及外地来宾到滨州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五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长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的,应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填写“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区长出差外市或出访、休假情况报告单”,由秘书长按规定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受省、市双重管理的省垂直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其他中央、省属驻滨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