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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14 23:2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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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07-07

 云财农[2005]47号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农[2004]169号),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中央补助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组成。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重点公益林管护者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公共管护支出。
  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公益林管护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
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 中央补偿基金按照国家核定的补偿面积,平均每年每亩补助5元,其中:4.5元由省根据国家核定的补偿面积补助各地,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由省统筹安排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第五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三章 补偿性支出


  第六条 补偿性支出包括管护费、补植和抚育补助。管护费是指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补植和抚育补助指管护区内补植补造的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第七条 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费和林农补偿费,补助标准由各地分别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费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补偿面积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管护难易程度确定劳务费补助标准。
  (二)未设专门机构经营管理的国有重点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聘请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护,并根据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护林员劳务费的补助标准。
   (三)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后移居签订的管护合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按每亩4.5元的补偿费标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全部兑现给林农。
   (四)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可由农户承包管护或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具体管护方案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村民大会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管护的,管护劳务费用不低于每亩3元。
  (五)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付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
  (六)除按上述规定补助外,其余资金专项用于管护区内的补植补造、林木抚育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项目计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州(市)将批准的项目计划报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备案。
  第八条 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参照第七条的相关情况办理。


  第四章 公共管护支出


  第九条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的森林防火预防与扑救支出、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一)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购置扑火器具、建设了望台等。
  (二)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
  (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监测点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建设器材等。
  第十条 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和省级安排的补偿基金,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提出公共管护支出项目安排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各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的规定,对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上报上年度总结和当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及附表包括:1.项目实施进展情况;2.存在的问题和建议;3.下一步工作打算;4.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附表1);5.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附表2);6.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计划申请总表(附表3);7.公共管护支出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附表3—1)、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附表3—2)和森林资源监测支出计划申请明细表(附表3—3)。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规定获得补偿性支出的人员数,补偿性支出实行定额管理。管护责任与补偿性支出挂钩,对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补偿基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下达和拨付。财政部门应设置专账,应在收到上级资金和项目计划落实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基金下达到下一级财政。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对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合格后,才能拨付次年的补偿基金,确保补偿基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对不符合上述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县乡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按合同确定的管护面积和补偿标准兑现补偿性支出。对管护者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将补偿性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
  第十六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核算补偿基金,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偿性支出数额和批准的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经国家批准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从下年度起停拨补偿基金。


  第六章 建立管护责任制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与自然保护区签订管护合同;村集体与林农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地方管理的国有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人员必须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即可拨付和兑现70%的补偿基金。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等管护单位签订的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A)》(附后);管护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B)》(附后)。
  第十九条 管护合同按年度考核,剩余30%的补偿基金,检查验收合格后,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支付。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的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履行较好,成绩显著的实施单位和管护人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厅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并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专员办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强行划转补偿基金或用补偿基金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者以自有资金补拨;拒不补拨的,省级财政部门从下年度起暂不予安排补偿基金,直到补拨为止。对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的,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根据违规情节轻重扣减补偿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点击查看附件:

  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
http://www.yn.gov.cn/image20010518/2325.doc
  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
http://www.yn.gov.cn/image20010518/2326.doc
  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理支出计划申请总表
http://www.yn.gov.cn/image20010518/2327.doc

关于印发《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的通知

1989年10月1日,国家海洋局

技术所,各分局,山东仪器仪表所,科学院海洋所,科学院南海海洋所: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在青岛召开了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技术审定会。与会专家认真地对该暂行规程进行了审定,根据审定意见规程起草小组又进行了修改。现将“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执行。
本检定规程适用于国内研制及国外引进的各类浮标传感器的检定,并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具体组织实施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和三个海区标准计量站负责。

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
本检定规程经国家海洋局于1989年10月1日批准,并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起草单位: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郑仕俊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冯锡超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沈幼元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参加起草人:
张 桦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陈正和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目 录
一、概述 … … … … … … … … … … …(1)
二、技术要求 … … … … … … … … … …(1)
三、检定条件 … … … … … … … … … …(2)
四、检定项目和方法 … … … … … … … (10)
五、检定结果处理及检定周期… … … … …(22)
附 录:
附录1 风速风向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23)
附录2 气压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5)
附录3 温度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6)
附录4 流速流向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27)
附录5 波浪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8)
附录6 海洋仪器检定证书 … … … … … … …(30)
附录7 风速传感器一元线性回归曲线… … … …(32)
附录8 检定结果通知书… … … … … … … … (33)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FZF2型和FZS1型海洋资料浮标传感器的性能检定。其他浮标可以参照执行。
一、概述
海洋资料浮标是一种海洋环境监测设备。用于监测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水温、流速、流向和波浪等。采用短波通信或卫星通信,定时地将这些信息自动传输至岸站。
海洋资料浮标主要由水文气象要素传感器、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电源、浮标体及其锚定系统组成。
二、技术要求
1.海洋资料浮标FZF2型和FZS1型的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1 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水温、流速、流向、 波高和波周期的测量范围及其测量准确度应满足表1要求。
1.2 风速响应值与实际风速值应成线性关系,其非线性误差:±0.5m/s或±5%。
1.3 起动风速不大于0.9m/s。
1.4 不感应角:±5°
1.5 波浪传感器频带不均匀度Hf≤10%。
三、检定条件
2. 风速风向检定条件
2.1 标准器
2.1.1 皮托管。其准确度不得低于0.5%。

表1
━━━┯━━━━━━━━━━━━━━━━┯━━━━━━━━━━━━━━━
│ FZF2型 │ FZS1型
项目 ├───────┬────────┼────────┬──────
│ 测量范围 │ 测量准确度 │ 测量范围 │ 测量准确度
───┴───────┴────────┴────────┴──────
风速 1.5 ̄65 ±0.5+0.05×V ±0.5+
0.05×V
(m/s) V--实测风速 1 ̄60 V-实测风速
────────────────────────────────────
风向(°) 0 ̄360 ±5 0 ̄360 ±5
────────────────────────────────────
气压 900 ̄1050时为
(hPa) 850 ̄1050 ±1 850 ̄1050 ±1
────────────────────────────────────
气温(℃) -15 ̄+40 ±0.5 -15 ̄+40 ±0.5
水温(℃) -3 ̄+35 ±0.5 -3 ̄+35 ±0.5
流速(m/s) 0.05 ̄2 ±0.05 0.05 ̄2 ±0.05
流向(°) 0 ̄360 ±10 0 ̄360 ±10
────────────────────────────────────
波高 0.5 ̄15时为
(m) 0.5 ̄20 ±10% 0.3 ̄20 ±10%
────────────────────────────────────
波周期 3 ̄20时为
(s) 3 ̄25 ±10% 2 ̄25 ±2
━━━━━━━━━━━━━━━━━━━━━━━━━━━━━━━━━━━━

2.1.2 二等补偿式微(差)压计。
2.2 检定设备
2.2.1 风速检定设备为风洞。风洞应满足下列要求:
2.2.1.1 风速在0.5 ̄65m/s范围内应能连续可调。
2.2.1.2 风洞工作段的截面积与被检传感器的截面积之比至少为5∶1。
2.2.1.3 在风洞工作段内,速度场的不均匀性应≤2%,气流的不稳定性应≤1%。
2.2.2 风向的检定设备为刻度盘。刻度盘范围为0 ̄360°, 最小刻度为1°,刻度值误差优于±0.5°
2.3 检定室
2.3.1 检定室内温度应为15 ̄30℃。
2.3.2 检定室内应配备:
测量大气压力的气压表,其准确度不低于2hPa;测量空气温度的温度表,其准确度不低于0.5℃;测量空气相对湿度的湿度表,其准确度不低于10%。
3 气压检定条件。
3.1 标准器。
检定气压的标准器是双管水银压力表, 该表必须符合双管水银压力表检定规程的要求。
3.2 检定设备。
示值检定用设备:示值检定器、稳定器、 增减压力装置(10 ̄30L真空泵)、秒表、徽气压计等。
2.3 标准器和检定设备的安装。
2.3.1 双管水银压力表安装要垂直, 调整零位和读数部分背面应安装热辐射小的照明装置。
2.3.2 双管水银压力表, 示值检定器和增减压力装置的连接部分必须严格密封,不渗漏气体,其不稳定性每10min不应超过0.3hPa。
2.4 检定室。
检定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温:15 ̄30℃;
相对湿度:≤85%;
室内不能有震动、空气对流、阳光直射。
3 气温、水温检定条件
3.1 标准器。检定气温、水温的标准器为二等标准玻璃水银温度计。
3.2 检定设备。
3.2.1 检定温度的设备为水槽、酒精槽。
3.2.2 检定槽采用恒温型,检定槽必须有充分的搅拌和读数照明系统。
3.2.3 水槽、酒精槽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2中的要求。
表2
----------------------------------------------------------------
|检定槽名称 | 温度范围 | 恒温波幅 | 工作区域 |
| | (℃) | | (℃) |
|----------------------------------------------------------------
| 水 槽 | |每15min|最大温差|水平温差 |
| |--38 ̄+80| 不超过 | | |
| 酒精槽 | | 0.15℃ |≤0.030 |≤0.015 |
----------------------------------------------------------------

3.3 检定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温:15 ̄30℃;
相对温度:≤85%。
4 流速流向检定条件。
4.1 检定设备。
4.1.1 拖曳水槽。水槽稳定段长度不小于80m,水槽宽度应不小于4m,水槽水深应不小于2.5m。
4.1.2 检定车。
4.1.2.1 检定车轨道的水平高差应优于0.2mm,轨道的直线度应优于0.3mm,两轨的平行度应优于0.4mm。
4.1.2.2 检定车车速的误差不大于±0.001m/s,检定车车速应稳定,在检定段内,其车速变化率δ应满足表3要求。
表3
------------------------------------------------------------------
|速度级(m/s)| ≤0.1 | 0.1 ̄0.5| >0.5 |
| | | | |
|----------------------------------------------------------------
| | | | |
|车速变化率 | ≤2.00| ≤1.00 | ≤0.60 |
|δ(%) | | | |
------------------------------------------------------------------

4.1.3 刻度转盘。无磁材料制作,其刻度范围为0 ̄360°, 最小刻度为1°,刻度值误差优于±0.5°。
4.1.4 在检定时,检定设备周围不应有影响磁场方向的磁性材料。
5 波浪检定条件。
5.1 标准器。检定波高的标准器是钢尺,检定波周期的标准器是秒表。
5.2 辅助设备
5.2.1 检定波浪的辅助设备是波浪模拟装置,该装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重力加速度的测量范围:0.04 ̄5m/S2;
重力加速度测量准确度:±2%;
周期测量范围:2 ̄30s;
周期测量准确度:±2%;
波高连续可调范围:0 ̄4m。
5.2.2 记录设备。记录设备采用符合下述要求的便携式记录仪:
测量范围:10、20、50、100、200、500、1000mv;
不灵敏区:有效记录宽的±0.2%以下;
记录纸传送速度:1 ̄20mm/s;
记录纸送进速度的误差:记录纸送进速度的±0.25%。
四、检定项目和方法
6 风速风向检定。
6.1 风向示值检定。
6.1.1 将风向传感器置于刻度盘中央。
6.1.2 旋转风向标,每隔10°读取一个值Q2,刻值同刻度盘示值Q1比较。
6.1.3 计算风向标测量误差ΔQ。
ΔQ=Q2-Q1。
6.2 起动风速的测定。
6.2.1 将风速风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风洞内。
6.2.2 经过修理和长期存放的风速风向传感器,测量起动风速前要在10m/s的风速下吹动1 ̄2min。
6.2.3 启动并调整风洞电机,使风洞内气流速度缓慢上升,当风速传感器从静止状态开始变为连续转动时,即为起动风速。
6.3 不感应角的测定。
风速风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风洞内,调节风洞风速为5 ̄10m/s,读取风向值,并以此做为基准点,然后关掉风洞电机,从基准点起顺时针转动风向传感器一方位(22.5°),在此状态下,启动风洞,当风速至起动风速时, 风向传感器应能转动,而后停止,读此时的风向值
。两次读数之差即为不感应角。
从基准点起逆时针转动风向传感器一个方位(22.5°),重复上述测定。
6.4 风速示值检定。
6.4.1 示值检定的检定点为:风速测量范围的下限值、10、20、 35、50、风速测量范围上限值、55、30、15、5m/s。
检定点的控制范围:下限点为+1m/s,上限点为--1m/s, 其它各点为±1m/s。

每个检定点的气流速度调节好后,稳定时间不少于2min。
6.4.2 计算风速测量准确度Δv。
ΔV=V2i--V1i
式中:V1i----各检定点的风速标准值,m/s。
V2i----对应各检定点的风速响应值,m/s。
6.5 根据测量结果求取线性回归方程式。
^=a+bV2

其中:^
V----实际风速的回归值,m/s。
V2----风速响应值,m/s。

N 1 N N
∑ V2i.V1i-- --( ∑ V2i)( ∑ V1i)
i=1 N i=1 i=1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 1 N 2
∑ V2i-- --( ∑ V2i)
i=1 N i=1
-- --
a=v1--bv2
-- 1 N
V2= -- ∑ V2i
N i=1
-- 1 N
V1= -- ∑ V1i
N i=1
N-检定点数
6.6计算非线性误差△Vi或R。

△Vi=V1i--Vi=V1i--a--bV2i
或R=△Vi/V1i×100%

气压检定
7.1 示值检定
7.1. 1气压的检定是在空气压力稳定的检定器中与双管水银压力表进行比较。
7.1.2检定点的选定:检定点为1050、1030、1010、990、970、960、950、940、920、900、850hPa。
7.1.3 容器内气压与各检定点不得超过±1hPa。
7.1.4 检定时都由最高点起,先将检定器压力调到高出最高点1 ̄2hPa,再降到最高点,然后逐点下降到最低点。再降低1 ̄2hPa,回升至最低点,再逐点升高到最高点上。在升压过程中,不能出现降压趋势;反之,在降压过程中,不能出现升压趋势。
7.1.5 在任一检定点调到另一检定点时, 气压的改变率不能大于20hPa/min。
7.1.6 在每一个检定点的气压调好后,开始稳定时间不得少于2 ̄3min。稳定后先读双管水银压力表的附属温度和气压示值,后读传感器响应示值。每个点进行一次读数。
7.2 计算气压测量准确度σ1。σ1=σΣp--σ2式中:σΣp--在所有检定点中,取其平均误差中绝对值最大者,hPa。
σ2--标准用的准确度hPa
8 气温、水温检定。
8.1示值检定。
8.1.1检定点的选定:在温度指标所规定的测量范围内, 以0℃作为基准点,每隔10℃作为一个检定点(包括最高点和最低点)。
8.1. 2示值检定是在恒温水槽或酒精槽中以与温度标准器比较的方法定点进行,标准器和被检温度传感器必须全浸入水槽或酒精槽中。
8.1.3 示值检定一般从温度传感器测量范围的下限向上限方向逐点进行。
8.1.4 将水槽或酒精槽的温度调节到预定的温度,待稳定3 ̄5min后,即读取温度。标准器和温度响应的示值。
8.2 计算温度测量误差△t
△t=t1--t2
式中:t2--标准器的温度示值,℃。
t1--对应t2的温度响应值,℃。
9 流速流向检定。
9.1 检定方法。
9.1.1 安装流速流向传感器。安装前浸入水槽的时间不少于8h,然后将流速流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检定车的安装处,并浸没在顶端离水面约40cm的水中。
9.1.2 拂去声换器及其周围的气泡,之后方可进行示值检定。
9.2 流速示值及全方位检定。
9.2.1 流速示值检定的检定点为5、17、30、50、90、130、170、200cm/s。
9.2.2 方位选择:旋转安装装置,使流速流向传感器的x轴向分别相对于车速方向成360°、315°、270°、225°、180°、135°、90°、45°。
9.2.3 流速示值检定与方位检定同时进行。流速示值的每个检定点只能对应于9.2.2条中的一个方位,每个方位不能被重复选择,但对应顺序可任意调整。

9.2.4 每个检定点分别读取三个流速、流向值,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方位检定点的流速响应值Vi和流向响应值Qi。检定车车速稳定时间不得少于各读取三个值所需的全部时间。
9.2.5 检定点间的静水时间。检定点间的静水时间由下述条件确定:
当△V≤1.5cm/s时,视为达到静水时间。
△V=1V0--V'01,式中V0为静水条件下仪器的流速指示值,cm/s;V'0为静水时间内仪器的流速指示值,cm/s。
9.3 5cm/s检定点只参加流速准确度评定,不作为流向准确度评定。
9.4 计算流速测量误差△Vi。
△Vi=Vi--V车i
式中:V车i--检定点流速标准值,cm/s。
Vi--相应于检定点的流速响应值,cm/s。
9.5 计算流向测量误差△Qi
△Qi=Qi--Q'i
式中:Q'i--方位检定点的流向标准值,°。
Qi--相应于方位检定点的流向响应值,°。
10 波浪检定。
10.1 将波浪传感器正确安装在波浪模拟装置上, 启动波浪模拟装置,待转速稳定后启动记录仪,记录长度为15个连续波,取其中10个连续波进行平均,记作平均波高H和平均周期T。
10.2 波高检定点的选择。在波周期分别为20s和5s的条件下, 波高检定点为1、3m。
10.3 波周期检定点选择。在波高为3m的条件下, 周期检定点为4、6、9、12、18、22、25s。
10.4 计算波高测量误差R。
R=△h/H×100%
式中:△h=H--H
H--各检定点波高标准值,m。
H--对应检定点的连续10个响应波高的平均值,m。
10.5 计算波周期测量误差△T或R。
△T=T--T
或R=△T/T×100%
式中:T--各检定点波周期标准值,s。
T--对应检定点的连续10个响应波周期的平均值,s。
10.6 频带不均匀度检查。
Hf=Hmax--Hmin/H×100%
式中:H--周期检定点所对应的波高标准值,H=3m。
Hmax--周期检定点中最大的H,m。
Hmin--周期检定点中最小的H,m。
五 检定结果处理及检定周期
11 检定的实验数据和数据处理结果填入相应的附表中。
12 对海洋资料浮标的部分技术性能进行检定时,经检定符合第二章中相应规定的技术要求的,发给检定的证书(注明检定项目);不符合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13 FZF2型海洋资料浮标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半。
14 FZS1型海洋资料浮标的检定周期为一年。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对一起经济纠纷案的法理分析

杨涛 谢健

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

王某在诉状中称:他与刘某就这18万元之间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该借贷附了终止条件,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刘某要嫁给他人,应当视为所附的终止条件到来,刘某理应归还所欠的款项。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之妻杨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

某区法院一审与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刘某出具给王某的欠条违反了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椐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是不可能发生的,就当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欠条不能证明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次,王某提供给刘某的18万元实质上是赠与行为,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杨某对该判决均不服,在判决生效后向某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某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未经其妻杨某的同意,侵犯了杨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杨某对本案争议的18万元有独立的请求权,法院不准许杨某参加诉讼,违反了第119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因此,某省检察院以终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经某省高院的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王某给付刘某的18万元时正处于双方同居期间,当时王某并未要求刘某出具任何手续,而是事隔一段时间后为了继续保持双方的同居关系,防止刘某另嫁他人,才要求刘出具欠条。事实上双方同居期间,王某并未要求返还,而是双方同居关系一旦结束,王某想要继续同居目的不能达到,又不甘心金钱损失,才诉至法院。由此可见王某给刘某的18万元是特定目的赠与行为,刘已实际接受,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其次,王某将18万元给刘某是通过购买实物及现金,而购买的实物又转入刘某所有,实际给付的是货币。货币所有权是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的价值,并非基于货币的物质素材本身,而是基于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全社会的信赖,因而对于货币的现实占有人,不问其取得原因如何、有无正当权利,而问其货币价值的归属者,尤其是作为交易媒介,货币的所有必须与占有相一致。王某对这18万元系占有人即所有人,其对18万元的处分是有权处分的行为,而杨某并非这18万元的占有人也非所有权人,即使是夫妻共同收入,在王某处保管,由于货币的特殊性质,王某对这18万元有权处分,刘某接受了这18万元就成了这18万元新的所有人,刘某与杨某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另外,王某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是王某与刘某,杨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无权请求返还这18万元。据此,再审判决维持了原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最终仍以王某败诉、拒绝杨某参加诉讼而告终。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一审、二审法院还是检察院、再审法院都没有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抓住善意取得制度这一核心法律问题,从而导致判决不具法理说服力,不能令人满意。

笔者认为,要正确判明本案,首先要厘定本案中涉及的三个法律关系:

-、王某与刘某之间就这18万元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我们认为很明显是赠与关系,这在几次判决中也阐述的很清楚。王某在与刘某同居期间,陆续将这18万元转至刘某名下,其目的是想要刘某保持与其同居,依照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实践、不要式合同,赠与标的一经交付,合同便依法有效。但在合同生效后,刘某应王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欠条,可视为双方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即对该赠与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即如果刘某嫁给别人,其获得的赠与财产返还给王某。但是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该解除条件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所附条件无效。但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无效的责任显然在王某,王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

二、王某与杨某之间关于这18万元的法律关系。首先应该明确,王与杨是夫妻关系,这18万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此笔巨款在民法上性质是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在该财产未分割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王某将18万元赠与刘某,显然未征得杨某的同意,因此王某侵犯了杨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杨某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王某追偿,这一点在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中也得以阐述。

三、杨某与刘某关于这18万元之间的法律关系。前面我们已经阐述,王某与刘某之间是赠与关系,王某与杨某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那么杨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这关系到杨某能否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主张王与刘的赠与行为无效而向刘某追偿这18万元,这也是本案的关健。我们认为应当运用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加以分析,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不知或不应知道)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第三人刘某如果取得这18万元时是善意的,那么就取得所有权,杨某也无权主张刘与王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我们认为刘某取得该财产时应当不是善意的,首先,刘某与王某是非法同居,且王并未与杨解除婚姻关系,从一般常理来讲,刘某应当知道该巨额财产是王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明。其次,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因此,我们认为,杨某与刘某存在不当之利之债的法律关系,杨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该18万元。但我们遗憾地看到,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却未运用善意取得制度来深入阐述本案。而法院的再审判决却把对货币的占有等同所有,把货币等同无因证券,从而抹煞了善意取得制度。众所周知,有些证券(如票据)具有无因性,但这种无因性是指该证券的占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可对抗义务人,而证券的恶意占有人并不能以此对抗原所有人向其主张权利。更何况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并不是证券,在民法中性质是种类物,民法将物分为物定物与种类物,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意义:1、基于客体是物定物与种类物,可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2、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3、意外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货币本质上仍是物,自然应遵循物权的基本原理,遵循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货币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占有人将该货币转让,应看第三人取得时是否善意,如果不是善意,所有人当然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杨某是否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结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以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受诉法院进行为前提;2、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实体的请求权;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本案中,杨某是这18万元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对于王某的侵权行为及刘某的不当得利之债享有独立请求权,有权要求法院对王与刘之间的赠与行为予以撤消,因此,其当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

最后,有一点我们认为必须补充的是,无论依照社会公德、善意风俗还是立法本意,在婚姻关系中,应依法保护无过错一方,对第三者的不当利益不予支持,以维护正常婚姻关系,这是本案审判时应当考虑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对其赠与刘某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但杨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法院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与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如果刘某因该赠与行为的撤消遭受损失,能否要求王某予以赔偿,应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此是后话,不在本诉考虑之列。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