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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0:2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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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全国银行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中提出的进度要求是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的基本目标,有条件的单位应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早日实现全国银行卡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今后3年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基本目标和2001年联网联合工作任务,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执行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实施目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下统称“商业银行”)发行在国内使用的各类银行卡,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等技术标准,并向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申请发卡行标识代码,以保证其在全国的唯一性。已加入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商业银行,可以继续使用相关国际组织提供或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指定机构注册的发卡行标识代码,但必须向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登记备案,以保证其在国内跨行使用时的可识别性。
2.凡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的商业银行,其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和各项业务处理流程、操作规则等,必须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范》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要求。
3.各商业银行、城市中心布放销售点终端(POS)必须遵守《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POS)规范》,受理IC卡的终端,还必须同时遵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终端标准。
(二)进度要求
1.今年年底前,各商业银行要按银行卡统一标准和规范完成本行银行卡处理系统的改造,做好受理“银联”标识卡的各项技术准备。
2.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和各城市中心的交换系统的改造,应于今年10月1日前基本完成,并配合会员银行做好各项系统联调工作,年底前实现“银联”标识卡的交易信息跨行转接。
3.各商业银行和采用POS集中管理方式的城市中心,要结合本行(中心)业务处理系统改造进度,抓紧进行ATM、POS等终端机具的改造,并力争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今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和深圳、大连、厦门、青岛、宁波等城市的改造任务。今年二季度起,各商业银行(中心)新布放的ATM、POS等终端机具应符合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避免再次改造。
二、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银联”标识
(一)实施目标
1.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在国内跨行通用的银行卡必须在卡正面指定位置印刷统一的“银联”标识,限国内通用的人民币贷记卡还应同时在指定位置加贴“银联”专用防伪标志。但仅限一定区域或特定用途的专用卡,不得使用“银联”标识。
2.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的ATM、POS等终端机具,必须能够受理带有“银联”标识的各类银行卡,加贴“银联”标识。
3.凡印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发卡银行必须按照统一业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跨地区、跨银行通用服务。
(二)进度要求
1.各商业银行要从今年开始,统筹安排各种不符合统一标准和“银联”标识使用要求的银行卡的更换工作,并于200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04年起,各行发行的各类没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不能用于异地或跨行使用。
2.各国有商业银行今年年底前要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杭州等五个城市推出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并结合各行终端受理机具的改造进度,逐步向其他城市推广。股份制及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也要争取于年内在上述城市推出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三、基本实现全国银行卡跨行联网通用
(一)实施目标
1.在我国境内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实现本行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与全国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的联网运行。
2.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的商业银行,必须按《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要求全面开放各项必备功能。
3.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的商业银行和城市中心的ATM、POS等终端受理机具,必须向所有其他入网银行开放。
(二)进度要求
1.已经实现与总中心联网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扩大联网范围、联网卡种,把全面开放发卡和受理业务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4月底以前,全面放开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和深圳、大连、厦门、青岛、宁波等城市的发卡行业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分批开放受理行业务,年底前全面开放这些城市的受理行业务,实现主要银行卡种的联网通用;同时要加强本行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2.尚未实现与总中心联网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要抓紧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年底前一并完成联网并开放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和深圳、大连、厦门、青岛、宁波等城市的发卡行和受理行的各项基本业务。
3.已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可以通过所在地城市中心或通过委托全国性商业银行代理方式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暂不组织这些机构另建行业交换网络系统。
四、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与责任
(一)人民银行要组织有关方面在2000年工作的基础上,3月底以前完成《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POS)规范》和“银联”标识的制定、颁布工作。
(二)各商业银行要指定一名行领导全面负责实施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银行卡联网,并在技术和业务部门各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落实,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3月底以前报人民银行备案。各银行要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本行的银行卡联网工作,认真组织制定业务处理系统、卡片和ATM、POS等终端机具改造方案、联网联合业务处理方案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从五月份起,各商业银行要于月初5日内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人民银行。
(三)全国银行卡总中心和各城市中心要在3月底以前完成系统改造工作计划,报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备案。实行POS集中管理的要上报终端改造计划;全国银行卡总中心要对各银行的联网工作积极配合、主动沟通,按月汇总上报联网进度和交易情况。
(四)从4月份开始,要在银行卡总中心和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济南、沈阳等城市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电话要向社会公布,并由全国和各地银行卡办公室负责处理投诉中有关联网联合的协调问题。
(五)人民银行总行要从4月份开始,按照各商业银行、全国银行卡总中心和各城市中心上报的工作计划,按季分月检查落实,并向各行通报情况。同时,着手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定期地在《金融时报》等媒体上公布各商业银行联网联合工作进展情况,以加强舆论监督。


2001年2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2月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确认、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国家级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确认、奖励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并应当受全社会尊重。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与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广播电视、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做好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资(基)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

(二)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活困难的亲属提供资助;

(四)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五)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专项资(基)金管理部门进行捐赠。

第七条 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抓获通缉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县(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组织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申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可以依职权进行确认。

第九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内提出的,可以酌情延长 。

第十条 申报人、举荐人应当提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有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义务。

第十一条 县(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收到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材料后,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上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条件的,可以逐级向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提请确认,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材料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定;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四条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励;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州、市(地)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励;

(三)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提请县(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发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十倍、二十倍、十倍的奖金。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市)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财政对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受奖励的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误工费、伤残辅助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致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致害人、责任人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系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待遇支付。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评定。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因公(工)伤亡的规定办理。对评定为烈士或者给予嘉奖、记功的见义勇为人员,除按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奖励、抚恤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和有关规定。

  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单位、本辖区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获得自治区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确有困难且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照顾。

第二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相关待遇;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给予扶助。

  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其获得的见义勇为奖金和抚恤金等不列入家庭收入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逃逸、隐瞒受益事实、拒绝作证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应当予以查证,并向社会曝光。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因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和奖励的,由荣誉和奖励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有关证书、奖金和有关补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及相关费用不按规定予以办理,或者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取消单位或者个人年度评优资格,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奖励、保护见义勇为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长政发〔2005〕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构建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宣传、落实、督查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四)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六)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和公布采取的措施; 
  (七)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确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确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遇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出席。 
  (二)新闻通报。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四、新闻发布的时间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召开; 
  (二)新闻通报每月发布一次; 
  (三)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五、新闻发布主题及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主题;
  (二)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主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主题,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新闻单位可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新闻发布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六、新闻发布稿的形成及审批程序 
  (一)综合性新闻稿,由政府办公厅起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其他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审批。 
  (二)专题性新闻稿,由牵头部门或新闻发言人起草,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以部门为主发布的新闻稿,由该部门起草,发布前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管副秘书长或副市长审批。 
  (四)内容与党委部门有关联的新闻稿,送党委部门会审。 
  七、新闻采集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信息报送机制,使新闻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三)全市性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建立新闻发布联络员网络,畅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渠道,统一新闻发布口径。联络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报本部门的新闻信息,并根据办公厅要求及时提供新闻资料。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发布前必须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统筹安排;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特定情况下必须发布的报市长审批。 
  (三)新闻单位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市政府新闻通报获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主题,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附件:1、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2、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附件1:

                

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发布单位


新闻发言人

联络员












发布内容

提  纲


计划发布

时  间


计划发布

地  点


邀请媒体


单位意见

(盖章)


审批意见




注:1、本表请于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五日交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一式二份);

  2、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附后。







附件2:

              

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新 闻 发 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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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请在文件下发一周内将表格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