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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5:4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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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04]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就统一着装整顿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组成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办事机构,明确负责人,由着装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加,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对工作做出部署。
  二、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重点是:着装范围、着装经费个人支付情况。按照财政部(88)财税字第127号通知的着装范围和着装经费规定进行检查整顿。
  三、各地统一着装整顿工作要根据《意见》中提出的整顿方式和步骤分阶段进行,要对着装工作安排检查抽查、自查自纠、边整边改。
  四、各地要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见《意见》附件2)于2004年9月3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行[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的要求,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统一着装进行整顿。现就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着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 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范围包括:
  (一)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 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 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 整顿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 整顿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着装部门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二) 实施步骤。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4月底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底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8月底。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由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10月底以前)。各地区和各着装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向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附件2)。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全国整顿统一着装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四、 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各级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整顿工作由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整顿工作。
  (三) 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从国务院各着装部门抓起,重点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
  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
  各地区、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监督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各地区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及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四) 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对2004年8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督导,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
  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 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 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 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 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 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 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 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 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 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 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 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 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 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 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附件2:

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部门(单位)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着装经费(万元) 人均标准(元) 整顿前人数 整顿人数 整顿后人数 仿制穿着制式服装人数 收回制服数(件、套) 收回制式标志数(套) 收缴仿制服装数(件、套) 收回服装折价(万元) 备注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
1.
2.
...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
1.
2.
...


三、仿制穿着制式服装的单位
1.
2.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加快上海绿化进程,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并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二、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凡属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配套绿化建设审核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
凡属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配套绿化建设审核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有关资料及配套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后,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证明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的缴讫凭证,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各区(含浦东新区、金山石化地区及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每平方米暂定90元;
(二)各区成片开发居住区配套绿地,每平方米暂定50元;
(三)各县(含镇、乡、村)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每平方米暂定40元。
对由国家参与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铁路、河道以及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暂不收取绿化建设保证金。
五、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如期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节。配套绿化建设完成后,应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六、为保证配套绿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将绿化建设保证金(含利息)分三次返还建设单位:第一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开工时返还50%,第二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以上时返还40%,第三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10%。建设单位
未如期完成配套绿化建设或配套绿化建设质量不合格的,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整改决定;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绿化建设保证金,并按《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收取绿化建设保证金,应统一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取的绿化建设保证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应分别将绿化建设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情况,定期向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
门作出书面月报和年报。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配套绿化建设审核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

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本市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均应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绿地比例进行规划建设的,经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应按其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取得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证明和绿地补偿费缴讫凭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凡属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绿地补偿费的缴纳手续。
凡属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绿地补偿费的缴纳手续。
三、绿地补偿费收取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及所处地区绿地的价值计算。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绿地补偿费按附件一、附件二的基价标准收取。容积率超过1.8的,超过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所处地段基价+(实际容积率-1.8)×所处地段基价×50%。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绿地补偿费缴纳手续的,除责成补办手续外,并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收取绿地补偿费,应统一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取的绿地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尚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补办绿地补偿费缴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一批租土地建设项目绿地补偿费基价标准

--------------------------
| 所在地区 | 绿地补偿费基价(元/平方米)|
|--------|---------------|
| 一类地区 | 13000 |
|--------|---------------|
| 二类地区 | 10000 |
|--------|---------------|
| 三类地区 | 8000 |
|--------|---------------|
| 四类地区 | 3000 |
|--------|---------------|
| 五类地区 | 2000 |
--------------------------

附件二其他建设项目绿地补偿费基价标准

----------------------------
| | 绿 地 |
| 所在地区 | 补偿费 |
| | 基 价 |
| |(元/平方米)|
|------------------|-------|
|中心城区(含黄浦区、静安区、卢湾 | |
|区、南市区,浦东新区的陆家嘴地 | 5000 |
|区,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 | |
|------------------|-------|
|中心城外围区(含徐汇区、普陀区、 | |
|长宁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闵 | 3000 |
|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金 | |
|山石化地区) | |
|------------------|-------|
| 县属镇 | 1500 |
----------------------------

附件三本市五类地区的划分
一、浦西地区
(一)一类地区
1、中心区:东至黄浦江岸线,南至新开河路、人民路、淮海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中路、瑞金二路、肇嘉浜路,西至华山路、乌鲁木齐路,北至北京西路、石门二路、苏州河岸线;
2、鲁迅公园地区:东至甜爱路,南、西至四川北路,北至东江湾路、甜爱支路;
3、外白渡桥以北地区:东至闵行路,南至苏州河岸线,西至四川北路,北至天潼路、长治路;
4、四川北路西侧。
(二)二类地区
1、老城区:东至黄浦江岸线,南至陆家浜路、徐家汇路,西至瑞金二路,北至复兴中路、西藏南路、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
2、提篮桥地区:东至临潼路,南至杨树浦路,东大名路,西至公平路,北至东长治路、长阳路;
3、曹家渡地区:以长寿支路、长寿路折长宁支路转康定路、余姚路为界;
4、虹古地区:东至陵园路,南至徐虹支线,西至虹许路,北至虹桥路;
5、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共和新路、大统路,南、西至苏州河岸线,北至中兴路;
6、以下主要道路两侧:
(1)平凉路(临潼路至隆昌路)两侧;
(2)共和新路(天目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3)武宁路(长寿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4)愚园路(乌鲁木齐路至中山公园)两侧;
(5)虹桥路(华山路至虹桥机场)两侧;
(6)南京西路(乌鲁木齐路至延安西路)两侧;
(7)延安西路(乌鲁木齐路至虹桥路)两侧;
(8)新华路(淮海西路至中山西路)两侧;
(9)吴淞路、溧阳路、四平路连线(天潼路至大连西路)两侧;
(10)大名路、东大名路、长治路、东长治路、天目中路、天目东路、长寿路、淮海西路、漕溪北路、西藏北路两侧。
(三)三类地区
1、东、南沿黄浦江岸线、龙华港,西至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西路、徐虹支线、陵园路、虹桥路、伊犁路沿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至中山西路,北至中山北路、大连西路、控江路延伸至黄浦江边;
2、五角场地区:北至盘山路、政立路,西、南至铁路江湾支线、国定路折国粹路延伸,东至国和路延伸至国粹路直角相交处;
3、虹桥国际机场;
4、四平路(大连西路至五角场)两侧;
5、中山北路(大连西路至大柏树)、邯郸路两侧;
6、逸仙路(大柏树至三门路)两侧。
(四)四类地区
1、浦西其余市区部分;
2、泰和路以南、共和新路以东至黄浦江岸线的原吴淞区部分;
3、闵行区(含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4、宝山区(泰和路以北的原吴淞区)。
(五)五类地区:各郊县城镇。
二、浦东地区
(一)一类地区:陆家嘴地区(东至钱仓路、文登路、张扬路、浦东南路,南至南码头路,西至黄浦江岸线、东昌路、浦东南路、泰东路,北至黄浦江岸线)。
(二)二类地区:东、南沿杨浦大桥、南浦大桥内环线,西至浦东南路、张扬路、东方路、钱仓路,北至黄浦江岸线。
(三)三类地区:浦东其余市区部分。
(四)四类地区:高桥镇、北蔡镇。
(五)五类地区:高化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金桥工业区和其他城市化地区(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



1996年2月29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4日,国家科委、财政部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组织收入,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增强部分资金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五)各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部门单独建帐,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条 收入范围及内容
(一)有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指在保证科学基金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科学基金委员会利用科学基金部分间歇资金(控制额度2500万元),有偿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
(二)委托存款收入,指在切实保证科学基金资助拨款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将部分科学基金间歇资金存入国家批准注册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委托任务收入,指利用人才、技术等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评审、评估任务所获得的收入。
(四)评审费收入,指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92)价费字第258号文规定,由申报单位交纳的科学基金、科学奖励和实验室评估等项目的评审费。
(五)上交收入
1、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开发、服务等机构(包括主办的公司、工厂、服务和咨询中心、招待所等)上交的收入;
2、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推广并取得经济效益后,由受资助单位规定上交的收入。
(六)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以技术、资金(事业发展基金)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出版发行、技术培训、科技交流、咨询、外事服务,后勤、生活服务以及固定资产租赁等收入。
第三条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组织各项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收入的业务费、劳务酬金、材料消耗、设备仪器的耗损、管理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难于计算直接成本(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确定。
(二)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已在日常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如数以收入冲减事业费支出。
第四条 纯收入的计算
(一)有偿资助的效益收入扣除有偿资助业务活动费、劳务酬金及办公费用等支出后作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二)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为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三)委托任务收入扣除业务支出和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结余部分作纯收入。
(四)上交收入
1、所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其使用主管单位的房屋、设备、动力、资金、人力等,应按规定上交使用、管理费,主管单位应冲减相应的事业费支出,余额部分为纯收入。其他上交收入全部作纯收入。
2、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推广取得经济效益后,受资助单位上交的收入为纯收入。
(五)技术入股、联营分得的(税后)利润为纯收入。
(六)其他收入
1、机关按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参照国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成本和纯收入;
2、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等活动的收入,参照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纯收入。
(七)评审、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
1、收取的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的评审,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和劳务酬金后,其余全部冲减评审业务支出。
2、接受委托评议、评估的奖励项目和实验室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收入,扣除按规定发放的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全部冲减其评审、评估业务费支出。
第五条 建立专用基金
(一)为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稳定科学基金管理队伍,调动积极性,按第四条规定计算的纯收入,在扣除委托存款利息纯收入的60%(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按4∶3∶3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补充科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开发投资;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成果转化风险后备金。
2、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用于委内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支出;职工医疗费补贴,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补贴;工会活动费补助,食堂,托儿所补贴;委主任特殊备用基金等。
3、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委内职工奖金发放、岗位津贴、表彰奖励支出等。
(二)上述基金中用于自筹基建支出时须经财政部审查资金来源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第六条 凡经国家特批减免的税款,应单独计算,并全部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收入;
(二)有关有偿资助成果转化和开发投资及所属独立核算机构的财务管理,由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科委审定。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