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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时间:2024-06-28 05:3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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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界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临时军政府(以下简称埃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医疗队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埃塞俄比亚之日起为二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埃塞俄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方将提交每个医务人员的下列内容的材料,并正式译成英文。
  1.两份简历,两张护照照片。
  2.合法职业证书影印件。
  3.文凭或学位,如译成英文应由合法译者严格签字和封印。
  4.正式委任期的经验报告。
  5.原国籍的现实执照,或由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生证明。
  6.体格健康证明。
  7.道德品行鉴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德布雷博汉医院。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埃方提供。
  中方将提供部分药品和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使用。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由中方负责运送至阿萨布港。上述药品、器械将免除海关税和有关税务。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埃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首次来埃塞俄比亚工作,六个月内的私人物品,包括每人一辆专用汽车,将免除海关税和其它税务。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薪金、生活费、零用费和往返埃塞俄比亚和中国的国际旅费,以及按第五条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等费用(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埃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水电等),交通以及中国医生到外地工作的食宿,均由埃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工作期间,埃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埃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埃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埃方应支付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果埃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认。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社会主义埃塞俄比
      代   表         亚临时军政府代表
       赵 源           达 维 特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测成字[2007]5号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机关各司(室):
为加强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和方式,满足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需要,我局制定了《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受理通知书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不予受理通知书

  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补正通知书

  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6、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

  7、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8、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9、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附件二、三、四)。

第六条 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一),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管理处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暂行办法》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审核,并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受理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管理处负责人;

(二)管理处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成果司领导;

(三)成果司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需报请局领导审批的,经成果司领导审签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八条 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当依据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五、六),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九条 受理窗口应当自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受理窗口应当建立完善的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制定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时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涉密成果的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3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委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保留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简称市交通工委);与市交通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市交委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交通行业的工作部门;市交通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公交、出租车、轮渡等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增加的职能

负责我市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行政管理职能。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立项;(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市内道路客运班线;(4)市管地方公路工程项目的报建及开工报告;(5)公共交通线路调整。

2.保留核准的事项:(1)汽车摩托车维修岗位培训资格;(2)机动车加强员培训业经营许可证;(3)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4)联运经营许可证;(5)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投放额度;(6)跨省际、省内道路客运班车线路;(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8)公共交通驾驶员服务资质;(9)公共交通车辆营运条件;(10)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资质。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路桥收费项目立项设站、收费标准及价格调整;(2)地方公路网规划;(3)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及服务业;(5)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6)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4.转移的事项:开办的交通工种等级培训业务,转移到市劳动局。

5.取消的事项:(1)港口、车站无主货物处理;(2)公共交通运力调整;(3)公共交通站场配置;(4)公共交通车辆广告设置及幅面;(5)出租小客车经营权转让、变更及抵押登记。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交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邮电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市交通行业和协调制订邮电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2.制订全市交通行业和参与制订邮电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港口、航道、公路、道路客货运站场、城市公交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3.组织、协调广州地区综合运输的衔接和重点物资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

4.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研究制订交通行业的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有关交通规费和国家代征税的征收及稽查工作。

5.负责广州地区城市公共交通、公路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租赁、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各类停车场及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机动车维修业及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6.指导、协调广州地区港口、公路路政、水路运输、邮电行业管理工作。

7.审核全市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和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

8.组织制订我市交通行业和协调制订邮电行业的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交通系统和协调邮电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发、环境保护;组织、协调交通系统的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审定工作;管理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岗位技术培训;管理道路、水路交通无线电通信。

9.组织、协调交通系统企业改革,引导交通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10.组织、协调交通系统各单位的外经、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业务的合作与交流。

11.管理、指导交通系统的安全工作;协调海事部门管理好水上交通安全。

12.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广州地区交通战备工作。

13.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交通工委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工作任务,提出党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3.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管理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4.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

5.负责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7.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委、市交通工委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工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组织、协调市交委、市交通工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市交委、市交通工委重要活动的组织和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政务信息、提(议)案、地方志、办文督办、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和行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指导、监督广州地区交通、邮电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邮电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草拟或审查地方性交通、邮电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或监督实施;指导广州地区交通、邮电系统的法律事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承办委机关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负责市交通、邮电系统的普法和调研工作。

(三)规划建设处

拟订我市交通行业和参与拟订邮电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交通基建行业规章、标准、规范、定额;审查大中型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含概算)和预算;组织大中型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工程实施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市管地方公路工程项目的报建及开工报告;负责审核公路路桥收费项目立项设站、收费标准及价格调整、地方公路网规划、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负责审核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负责国道、省道公路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协调市公路局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四)运输协调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公共客运交通、轨道交通、管道运输的衔接;组织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会同铁路部门管理铁路专用线和铁路道口;指导、协调、监督港口、航务管理部门做好广州地区港口、码头(泊位)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市航务管理局做好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

(五)综合处

指导交通系统的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的收费标准;负责交通、邮电全行业的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预测工作。

(六)客运管理处

负责草拟广州地区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公路客运、公用型客运站(点)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核准从业人员的资格;负责公共长途客运车辆投放额度和线路开行(调整)、班车入站的核准或审批;核准公共交通车辆营运条件;负责客运专项经营权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外商投资道路客运业及服务业;管理和培育道路客运市场。

(七)货运管理处

负责草拟广州地区道路货物运输、物流及联运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批道路货运、搬运装卸、货运服务、各类停车场、物流业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核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联合运输联运经营许可证;核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投放额度;负责货运专项经营权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外商投资道路货运业及服务业;管理和培育道路货物运输市场。

(八)车辆技术管理处

负责草拟广州地区汽车摩托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立项审批;核准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和岗位培训资格;建立和实施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广州市机动车检测、维护制度。

(九)科技管理处

负责草拟广州地区交通、邮电系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或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及对科技成果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管理交通、邮电行业的环保、技术标准、技术专利、质量、节能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指导、管理交通行业学历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组织管理道路、水路交通无线电通信。

(十)安全监督处、保卫处、武装部(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交通、邮电安全生产管理和“三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安全整治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交通、邮电系统的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创建安全文明单位(小区);指导市交通、邮电单位的武装、保卫工作;组织、协调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武装、保卫工作;拟订民兵、预备役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征兵工作。

(十一)财务处

负责管理交通规费及专项资金;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对市各区、县级市交通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筹集、管理、运用交通建设资金。

(十二)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政治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本系统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纪律教、法制教育,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和政治工作;领导和指导直属单位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抓好本委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宣传教育处。

(十三)组织处、人事处(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福利、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工作;会同宣传教育处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办理港澳航线船舶船员配额审批船员证政审;指导本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协助管理本系统属于市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直属单位的领导人提出考察、使用意见;负责审核本系统直属单位党总支、支部的设置;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会同宣传教育处组织系统基层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统战、侨务、对台工作。

(十四)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挂审计处牌子)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指导、协调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审计监督各种交通规费、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负责直属单位的内审工作;指导交通系统的审计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交委、市交通工委机关行政编制94名。其中主任1名(兼工委书记),副主任4名,工委副书记1名,纪工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2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9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公路管理局由市交通委员会管理,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能。

(二)广州市航务管理局由交通委员会管理,受市政府委托行使水路运输管理职能。

(三)广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为处级单位,挂靠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规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交通战略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为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该办配事业编制7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