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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2 13:5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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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04〕5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范围、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时效快捷,工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明显(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认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良好(75分-89分):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较好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合格(60分-74分):能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基本达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达不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标准。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考评小组抽取考评对象,开展实地检查,了解考评对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考评小组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了解考评对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1.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
  2.通过市政务信息公众网抽查。
  3.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征集意见。
  4.暗访。
  (三)考评小组对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程序:
  (一)考评小组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方法等。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要求,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综合不定期检查情况后提出考评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审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不合格的,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要立即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监察局,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结果可作为当年市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务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政务信息公开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在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重要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定标准

考评指标   考评内容 满分标准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处室明确 5分
工作责任明确,确定单位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具体职责 5分
工作方案清晰,工作计划切实可行 5分
公开内容 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 20分
平台多样,在市政府信息公众网设立网页,有条件的建立部门网站、设置公共查阅点等。 15分
时效快捷,各类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开,其它信息内容更新及时。 10分
方式便民,便于公众进行检索、查询、复制 5分
工作制度 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5分
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内容目录 5分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及责任追究规定 5分
公开效果 群众对公开工作反映良好 10分
政务公开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 5分
群众申请信息公开渠道畅通,受理反馈及时 5分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4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2005-12-27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对苯二甲酸等143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6年关税总水平为9.9%。

  2.对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件2)。

  3.取消豆油、棕榈油、菜籽油关税配额,实行9%的单一进口税率。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税号52010000),实行5%-40%的滑准税(见附件3),其中,加工贸易正在执行的手册在2006年办理内销手续的,适用上述税率。

  4.调整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等35个税目的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对其余20个非从价税税目仍按原税率执行(见附件4)。

  (二)对格陵兰庸鲽鱼等264项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5)。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下述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7)。

  3.对原产于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8)。

  4.继续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的部分商品执行自2005年7月20日起实施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但协定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按最惠国税率执行(见附件9)。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见附件10)。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见附件11)。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对下述国家或地区实施特惠税率:

  l.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12)。

  2.对原产于苏丹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26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13)。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按进口税则列目方式调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14)。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15),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31021000)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税率为30%;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15%;对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95%以下的非合金铝按5%税率征税。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税则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16),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7605个,比2005年净增55个。

  

特此公告。



附件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印发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五日)
泰政发〔2001〕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筹集原则。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应坚持村民受益、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并实行一年一议、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方法。
二、筹集对象。筹资对象为村范围内的居民。对于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如继续承包村组集体土地或仍居住在村、或享受村集体公共权益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与村民同等承担村一事一议筹资和其他应承担的义务;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减免或部分减免。
筹劳对象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男性和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女性居民。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予以减免。
三、筹集标准。向农民筹资,以村为单位人均每年筹资不得超过20元。村范围内筹资实行公平负担,收入高的多负担,收入低的少负担。高收入的从业人员负担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标准,村民委员会可在每户不超过200元的限额内,根据不同农户的收入水平提出具体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审核。高收入从业人员多负担的份额可以用于调剂减免低收入农户和承包土地多、税赋重的农户的一事一议筹资。
在2001年至2003年农村“两工”政策过渡期内,以市(县)、区为单位,按照“逐年减轻、三年过渡到位”的要求,制定农村“两工”及以资代劳逐年递减的具体比例。以资代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过渡期内,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两工”的地方,不得采取一事一议向农民筹劳。2004年起一律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开始实行以村为单位向农民筹劳,每劳每年一般5个工日,最多不得超过8个工日,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因防汛、抢险、抗灾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筹集程序。向农民筹资筹劳应严格履行程序。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建设的项目、投入预算,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数额等,必须经过认真论证和测算,并在每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会议必须由本村过半数村民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人员通过。乡镇范围内两个以上的村需共同兴办集体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项目及数额,填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连同有关规定的附件,于每年3月底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报市(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村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应当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每年4月底前分发到农户,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向农民筹资可以分夏秋两季收取,也可一季收取。向农民筹劳一般应在农闲季节使用(抗灾抢险除外)。
五、用途范围。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弥补办公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村一事一议筹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也可用于偿还过去村内兴办村民集体收益的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形成的债务。
六、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级筹资筹劳进行监督和管理。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在本村范围内使用。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集体资金,实行村有乡管,监督使用。
村级要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乡镇农经部门审计后,定期张榜公布,并在次年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报告,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市(县)、区、乡(镇)也不得调用、统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升级等形式,强行要求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
七、处理办法。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农民筹资筹劳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违反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筹劳或以资代劳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市(县)、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将违反规定强行筹资筹劳所得全部退还补偿给农民,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权拒绝本规定以外的任何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三天之内派员进行调查处理,一般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给予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履行筹资筹劳义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处理,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实施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