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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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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4 〕39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16日市政府五届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政府部门的其他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认真学习贯彻的同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工作制度,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法治型政府机关,为早日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市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7月16日咸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法治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决定、指示。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认真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物价稳定。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政府顾问、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实际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叔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一、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与公民个人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涉及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与落实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见,下发执行。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切实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工作,及时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需要上报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等;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依法行政规划以及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以及财政收支预算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安排公民旁听。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二)讨论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不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三)讨论其它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意见,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材料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宣传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节约费用。除特殊情况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特殊情况下不能超过100人;各部门召开或组织承办的会议,确需超过100人的,必须提前将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审批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的负责同志出席,不请分管副市长到会讲话,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会议一般只安排一名领导出席讲话,其他领导不陪会;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走会、讲短话,尽量压缩时间、减少人员、节约经费,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危的紧急事项以及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外,均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特别是具有请示事项的公文时,应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并用钢笔或毛笔签署本人姓名和审批日期。

四十七、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按市政府工作分工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按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不再向市政府报送年终工作总结。确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上注明签发人。

五十一、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对单项工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和各县市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决定进行表彰;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一般只发给个人奖状或证书。

五十二、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充分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市政府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部门会签文件,有关部门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统筹安排,认真搞好每周工作计划。市政府办公室每周五下午提前联系收集下周市政府各领导的重大活动安排,汇总排定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报送市委。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六、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业务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所作的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也可以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交市政府议决。对突发重大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副市长不配专职秘书,市政府办公室不指定专人为某一领导服务;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随意更新、更换车辆;不超标准装修办公室,办公用品配置一律从简;因公出差乘飞机一律坐经济舱;严格要求和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和领导同志值班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向市委书记和省政府办公厅请假;副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向市长和市委书记请假,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及时报告完成工作的情况。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咸外出,应事先向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接待群众上访,尤其要随时妥善处置紧急、重要事件尤其是重大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分管(下属)单位的礼品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1日印发



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1]6号



《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01 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蔡力峰
二 ○○ 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会计集中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切实保证会计核算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纪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工作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集中核算,是指由市会计核算中心对有关单位(含系统,下同)的财务会计实行统一收付、统一核算、统一帐户、统一管理的核算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具体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由市财政局主管,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不改变单位资金来源渠道、资金使用性质、资金所有权及审批权、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职责:
(一)统一设置帐户,进行分户核算。
(二)审核单位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分析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定期向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监督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单位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纪现象。
(五)整理保管单位会计档案资料。
第七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应配备一名持有会计证的财务专管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二)负责本单位收入解缴和支出报帐工作;
(三)及时记录本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四)加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
(五)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八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各单位所需备用金由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单位财政年度预算及业务量情况核定。
第九条  单位报帐必须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原始凭证不合法、审批手续不全或违法违规的支出,市会计核算中心不得受理。
第十条  单位应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收入、支出项目及开支标准、经费审批人员签字笔迹或印鉴模式报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维护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合法权益。
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等


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7年7月29日,财政部/林业部

根据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现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包括木材采运、加工、林产化工、林机修造、运输、供销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十条所说的“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支出不拨补,结余全留用”的财务包干办法,其中:收入不上交(或定额上交)是指企业利润不上交(或定额上交)财政;支出不拨补是指企业亏损,财政不予弥补,由森工主管部门以盈补亏自求平衡。财政部门对森工主管部门的财务包干办法,由各省、自治区酌定。
二、林价(育林基金):
(一)林价(育林基金)的提取: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采运企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其他国有林区采运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按上述比例提取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标准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林价(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
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支出;
2.人工幼林、成林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以及低价林改造支出;
3.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支出;
4.种子园、母树林经营支出;
5.营林道路修建费支出;
6.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费用支出;
7.营林设备购置费支出;
8.营林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费,营林生产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按直接费比例分摊);
9.营林调查设计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费支出。
林价(育林基金)的使用要重点保证营林生产。用于5、6、7三项的总支出最高不超过林价(育林基金)实际支出数的20%。
林价(育林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增加机构、扩大机构和增加非生产人员的开支;
2.在建林业局、林场的道路及生产设施;
3.其他一切不符合林价(育林基金)使用范围的开支。
林业局营林职能科(处)的经费支出,统一由企业管理费开支,不得直接计入营林管理费。
(三)营林抚育间伐和低产林改造的作业费用(包括木材集至山楞的费用),列入营林生产有关作业成本。所产出的符合标准的木材纳入总产量计划,由企业统一销售,并相应提取林价(育林基金)。这部分间伐材按年度伐区计划成本,计列企业的伐区木材成本,同时相应增加林价(育林基金)收入。
(四)采运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安排营林支出计划时,在保证完成营林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从提取的林价(育林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营林生产流动资金。
(五)林价(育林基金)的收支,应纳人省、自治区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和采运企业的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统一管理。一九八七年森工企业的林价(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在报送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从一九八八年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森工企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要由各级森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林业部备查。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的上述计划和决算要抄报财政部和林业部备案。
三、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一)森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恢复折旧之前,要彻底清查现有固定资产,并确定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按本补充规定附件所列的折旧年限计算分类折旧率。通用设备和本补充规定附件所列以外的专用设备,按《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分类折旧率。森工企业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根据规定的折旧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除《条例》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采运企业对下列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
1.林区森林铁路、公路、水运河道及桥梁、涵洞隧道、护坡、护岸、信号装置、给煤水设施等附属工程设施(不含水运收漂设置);
2.伐区通讯、输电线路及其附属工程设施。
上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仍从大修理基金和生产费用解决。
(三)森工企业应计提折旧的各类固定资产,按原值并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要清查应配备的设备数量,对不用或不能用的设备,该封存的封存,该调剂处理的应积极调剂处理,该报废的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报废。
(四)森工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全部留给企业,用以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新建、扩建以及其他基本建设性的支出。企业对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按年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列入年度财务计划。
四、伐区道路延伸费:
(一)伐区道路延伸费的控制标准:
森工采运企业的伐区道路延伸费,实行计划控制,直接列入木材生产成本的办法,不单独提取。
伐区道路延伸费计划,以省、自治区为单位,按全部木材产量计算,在平均每立方米木材不超过8元的前提下,由森工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企业在不超过核定计划的前提下,年内可以预提待摊,年终按实际支出数列入木材成本,超计划的支出,不准在木材成本中列支。
(二)伐区道路延伸费的使用范围:
伐区道路延伸费用于伐区道路延伸支出,包括随延伸伐区而延伸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的运材道路,水运河道及其有关的设施(包括桥梁、涵洞、护坡、堤坝等工程性设施、通信输电线路、养路道班等);原有伐区道路的局部更新。
(三)伐区道路延伸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应由基本建设投资的森林铁路、运材道路、水运河道整治和通讯输电线路及其有关工程设施支出;
2.应由生产准备费开支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简易集运材道路、冻板道等各项工程支出。
(四)伐区道路延伸费支出,以伐区道路延伸费项目列入成本。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中须单独编制伐区道路延伸工程支出明细表。
五、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实行财务包干后,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一)有定额上交财政利润的森工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上交任务,制定分月交款计划,及时足额交库。具体交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确定。企业的各种上缴款项,设财政驻厂员的企业,由财政驻厂员监交;不设财政驻厂员的由税务机关监交。
(二)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营企业成本条例》和《会计法》等法规,制度。
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截留各项应交款;不得挪用林价(育林基金)、折旧等专用基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其它违反规定用途的开支;不得帐外设帐,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
(三)为了加强财务监督,财政部门要对森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四)省、自治区的森工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并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具体的考核指标是:
1.营林生产:包括人工更新、造林的面积、成活率、保存率、人工幼成林、天然幼壮林抚育工作量合格率。
2.产品产量:包括木材总产量、锯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产品产量。
3.产品质量:包括伐区合格率、锯材一等品率、胶合板、纤维板一、二等品率。
4.成本:包括人工更新、造林、人工幼成林和天然幼壮林的作业成本;木材、锯材、胶合板、纤维板的产品单位成本。
5.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6.财务包干完成数:全部完成六项指标的给予一定奖励,未完成指标的适当给予惩罚,具体奖惩办法由省、自治区森工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决定。
(五)各级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驻厂员、组)要继续搞好对森工企业的“支、帮、促”工作,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搞好经营,帮助企业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对企业的基建项目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审查,并要监督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专项资金。
六、各省、自治区财政和森工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及本补充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林业部备案。

附: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折旧年限分类目录
森工企业房屋及专用设备折旧年限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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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折旧年限│ 房屋及主要机械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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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 │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生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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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生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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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砖术结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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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土木结构简易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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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板夹泥结构简易房舍(指泥拉哈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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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林机械 │ 10 │整地机、挖坑机、筑床机、植树机、弥雾喷粉机、机
│ │中引耙机、锄草机、降雨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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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伐机械 │ 15 │采伐归堆联合机、打枝造材联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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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木材加工机械 │ 15 │截锯机、圆锯机、带锯机、板材干燥机、四面刨、
│ │压刨、平刨、立刨、木旋机、打眼机、开榫机、雕
│ │刻机、万能机、装配机、钉箱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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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化设备 │ 12 │松香、烤胶设备、活化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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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制胶设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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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卷扬运输设备 │ 10 │1.汽车运输设备:运材汽车、运材挂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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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集材运输设备:履带拖拉机、胶轮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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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水上运输设备:内燃机、出河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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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卷扬运输设备:电动绞盘机、柴油绞盘机、归装
│ │卸桥、吊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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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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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折旧年限│ 房屋及主要机械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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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木装载机 │ 10 │叉车、电瓶车、链子运输机、皮带运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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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森铁运输设备 │ 20 │蒸汽机车、内燃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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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森工其他专用设备 │ 15 │凡不属三至八类的森工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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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造板流水线设备 │ 13 │旋切机、切机、铡刀、磨刀机、拼缝机、挖补机、
│ │单板烘干机、砂光机、齐过机、涂胶机、热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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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纤维板设备 │ 12 │削片机、打磨机、喷胶机、铺装机、预压机、浸胶
│ │机、塑贴热压机、筛选机、再碎机、斗式提升机、
│ │精磨机、热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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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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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机 │ 14 │成型机、纤维板热压机、热处理设备、加温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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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用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按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
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使用年限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