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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意见

时间:2024-05-18 23:5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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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7号




关于推进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意见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为响应江泽民总书记“大兴勤奋学习之风”的号召,团的十四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共青团工作跨世纪发展纲要》把实施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以下简称新世纪读书计划)摆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提出要引导青年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推动青年面向新世纪,形成以新知识、新科技、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习热潮。为扎实推进新世纪读书计划,团中央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世纪读书计划的总体构想

新世纪读书计划是以团组织为主导,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组织青少年开展读书活动并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工作项目。其宗旨是着眼于新世纪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推动广大青少年形成学习知识的热潮。该计划主要由三个支点构成:以网络建设为基础,以主题活动为牵动,以指导措施为导向。三者有机配合,共同构成新世纪读书计划的运行机制。

二、构建读书网络,打好实施新世纪读书计划的基础

读书网络由两个系统组成:一是以组织开展读书活动为重点的新世纪读书俱乐部系统;二是以提供信息、提供书籍为重点的新世纪书屋系统。二者均以服务读者为目标。

1.普遍建立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凝聚广大青少年读者

  各级新世纪读书俱乐部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导读、评介等服务;促进青少年读书群体之间的交流和联谊;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并进行管理等。

企业、农村(乡镇和有条件的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等基层团组织,通过发展个人会员的方式挂牌建立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县以上团组织以发展集体会员为主、发展个人会员为辅的方式挂牌建立新世纪读书俱乐部。这类俱乐部往往规模较大,工作任务重,因此可以聘请专门人员协助俱乐部实施管理和开展活动。有条件的团组织可直接面向社会,根据青少年读者的年龄层次、兴趣爱好、专业特点等,建立不同类型的读书俱乐部,或把青少年中业已存在的读书社团、兴趣小组等改建成新世纪读书俱乐部。

团中央已联合有关部委,成立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指导委员会和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委员会,以争取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读书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做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长远规划和监督实施等工作。各地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团中央将组建“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作为新世纪读书计划的专门工作机构, 这个读书俱乐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组织开展全国性读书活动;二是指导各地建立读书俱乐部;三是指导新世纪书屋的建设、运作和管理。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具有图书批发权,协调全国性的图书出版部门商定相应折扣,统一向各地的新世纪书屋和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的个人会员提供优质书籍。

2.重点建设一批新世纪书屋,为读书俱乐部会员提供便捷的供书渠道和稳定的活动阵地

  新世纪书屋作为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在各地的图书销售代理机构,是为读书俱乐部会员提供服务的经济实体。其基本职能是:为俱乐部会员提供优惠售书服务;开展图书租借服务;为青少年读书活动提供场所等。有条件的读书俱乐部建立书屋,首先应征得省级团委的同意。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并根据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将与书屋签定经济合同,通过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购书折扣、信息等)、名称授权等方式对书屋实施管理。

各省(区、市)发展的读书俱乐部会员数达到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的有关指标,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将授权省级读书俱乐部指定或建立书屋作为中华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在该地区的总代理,负责本地所有新世纪书屋的图书批发业务。

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和新世纪书屋之间职能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俱乐部利用书屋的阵地依托和服务功能,组织和吸引更多的青少年参与读书,不断拓展活动的覆盖面;书屋根据俱乐部会员的读书需求发布图书信息,开展优惠售书、图书租借、举办读书服务活动等,及时为会员提供又多又好的图书。书屋将通过多方面服务,扩大社会影响,吸引更多读者,最终实现在市场中自我生存、自我发展。

三、开展主题读书活动,不断形成新世纪读书计划的热点和高潮

各地团组织要大力组织和动员广大青少年开展主题读书活动,要把“迈向新世纪”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总的工作主线,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根据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青少年关心的话题,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确定阶段性活动主题;也可以将普及各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如经济、管理、电脑网络、农村实用生产技术、环保等)作为主题,通过举办读书会、专题讨论会、演讲会、辩论赛、征文赛、知识竞赛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主题读书活动。要立足青少年的读书需求,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专家学者以及图书出版发行单位举办讲座、报告、座谈等活动,并为青少年提供信息咨询、推荐书目、导读导购、优惠售书等集中的服务。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运用新世纪读书论坛、新世纪读者日等载体开展主题读书活动,并结合实际,不断丰富主题读书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主题活动牵动全团,不断形成读书学习的热点,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提高新世纪读书计划的知名度,使新世纪读书计划能够长期持久地影响社会 、影响青少年。

四、强化指导措施,为青少年读书活动提供导向

1.设立新世纪读书榜

新世纪读书榜既是引导广大青少年读好书、读新书的重要举措,也是青少年读书情况的客观反映。为确保新世纪读书榜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团中央将在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委员会推荐书目的基础上,委托专门机构建立科学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综合专家学者、读书俱乐部会员以及图书出版、发行和新闻单位的意见共同议定全国级的新世纪读书榜,以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委员会的名义推出,并在全国性的传媒上公布。各地的读书俱乐部要积极参与读书榜的书目推荐和评定工作。

2.编写《青少年新世纪丛书》

《青少年新世纪丛书》是新世纪读书计划的重点读物。为了帮助青少年更好地学习新知识,引导他们在读书过程中养成全新的学习观念,提高学习能力,团中央将邀请各学科领域一流的专家学者针对青少年特点,编写《青少年新世纪丛书》,深入浅出地介绍各学科的基础知识和最新成果。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该丛书的宣传、发行等工作。

3.组建新世纪读书计划专家指导团

新世纪读书计划专家指导团是为青少年读者提供直接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基层读书活动扩大影响、提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委员会将聘请全国著名专家学者,以义务指导的方式,赴部分城市、厂矿、学校、农村为青少年读书活动开展巡回报告、讲座、座谈等。各地团组织要大力发挥城市科技、文化、信息、人才等优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当地专家学者深入基层的读书俱乐部开展活动,努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面。

4.建立新世纪读书计划基金

团中央将积极筹建“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基金”,为实施新世纪读书 划提供保障。各地可根据情况设立新世纪读书计划基金。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真抓实干

新世纪读书计划是共青团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服务科教兴国战略、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是团的十四大后推出的一个全团性重点工作项目。今年是新世纪读书计划的启动推进年,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团中央的工作部署一一落到实处,真正在教育、服务青少年方面办实事。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服务大局,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引导青少年读书、为青少年推荐书目、提供书籍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些工作政治上很敏感。各级团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着眼于教育、服务青少年。要在社会上、在青少年中形成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同时也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促进新世纪读书计划持久开展。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主动争取党政部门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确保团组织把这件实事办好。

3.确立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机制,坚持活动开展和事业发展并举

各级团组织要努力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加强与文化教育、出版发行、新闻宣传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以图书馆(室)、科技馆、社区活动中心等为阵地,广泛、扎实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要尊重市场法则,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新世纪书屋建设,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坚持走活动开展和事业发展并举的道路,积极探索建立与新时期团的工作发展相适应的青少年读书活动网络及其运行机制,逐步使这个读书活动网络成为青少年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使新世纪读书计划发展成共青团服务于新世纪青少年成长成才的一个重要载体。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注重形成统一品牌

舆论宣传是推进新世纪读书计划的重要手段,各级团组织都要增强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的宣传工作推进读书活动的意识和能力。有条件的团组织还应积极利用团属和社会报刊杂志以及电脑网络等开辟读书栏目、开办读书服务热线。要在实施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注意统一步调,形成活动声势,注重以宣传工作动员和引导广大青少年读书,以宣传工作牵动社会,在社会上打响新世纪读书榜、新世纪读书论坛、新世纪读者日等活动,形成以新世纪读书计划为统一品牌的共青团工作的新名牌项目。

5.注意与团的其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

新世纪读书计划是全团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注重把它纳入共青团工作的整体格局和评价体系,如:把读书活动作为一项指标,纳入入团、评优、评奖以及青少年宫建设、文明社区创建、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建等工作,在团内形成各条战线共同促进青少年读书活动、整体推进新世纪读书计划的工作格局。

六、今年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各地团组织以建立新世纪读书俱乐部和新世纪书屋为工作重点,团中央将对若干城市开展这项工作进行指导。各地要广泛动员青少年开展新世纪读书论坛和新世纪读者日等多种形式的主题读书活动,形成浓郁的读书氛围。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委员会将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新世纪读书榜,并组织新世纪读书计划专家指导团开展活动。

2.第二季度,以纪念五四运动80周年为契机,在北京隆重举办“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论坛”,各地团组织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读书活动,共同形成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第一个高潮。团中央将在适当时机召开现场工作交流会。

3.第三季度,庆祝建国50周年,重点抓好“五十年辉煌,新世纪畅想”主题读书活动,形成青少年读书活动的热点和高潮。同时,团中央公布第二期新世纪读书榜,并推出《青少年新世纪丛书》的首批书籍。各省(区、市)网络建设具备初步规模。

4.第四季度,以迎接澳门回归和世纪交接为主要内容,重点开展以“迈向新世纪”为主线的主题读书活动。团中央推出1999年度新世纪读书榜。同时,团中央将推出一批长期坚持学习科技知识和组织读书活动的典型,并开展“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奖”评选活动。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一、基本案情
任某系某村村委会会计,2005年3月因该区修建环城公路征用该村村民王某某土地,并由该区国土资源局赔偿王某某土地补偿款10余万元。2005年8月该款从该区国土资源局转到该村村委财务账上后,任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向王某某办理支付该土地补偿款过程中,擅自挪用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为其在济南市承包的工程准备资金,因资金不足又再次挪用1万元。2007年3月在村干部和王某某的再三催要下,任某在王某某的住处给其补写了一张借款5万元的借条以掩盖挪用的事实,挪用的款项至2007年12月案发时一直未还。期间,王某某也并未在土地补偿款的领取凭证上签字认可。
二、分歧意见
对于案例中任某的行为是否是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与王某某之间属于借贷纠纷,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任某在其先前行为即其挪用征地款时王某某并不知晓,但在村干部和王某某的催要下,任某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条,与王某某之间的纠纷有借条为证,说明王某某已经认可了任某的这种行为,所以任某与王某某之间应属于一种财产纠纷,从法律上讲任某仅应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书写借条的时间为分隔点。在第一阶段任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土地补偿款,时间一年有余,已达到挪用公款罪成立的期间,结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应当认定在第一阶段任某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出具借条后的阶段可以作为第二阶段,因为王某某已经收到任某出具的借条,对这笔借款已经予以认可,因此认为任某的行为已经不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可以转化成民间的借贷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任某的行为与王某某之间并无联系,其行为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任某担任村民委员会会计属于基层组织人员,其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任某在挪用公款被发现后,迫于压力向王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挪用公款的性质。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借条不能成为任某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任某在其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管理的财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既有侵犯财产关系的性质,又有渎职的性质。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用于经营活动,在未被发觉之时一直不予归还,而在其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两年之后,迫于压力出具了借条,但这并不能改变任某挪用公款的本质。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而借用公款则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应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合意的结果。而在本案中,任某是利用其经手管理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用用于营利活动的。其次,挪用公款一般是行为人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动用的真相;而借用公款则是根据正当的理由或用途,经申请或协商取得公款所有者的同意。而本案中,任某挪用公款之际并无人知晓,其后出具的借条并不能将其这一行为合法化。挪用和借用在理论上很好区分,但实践中的情况却往往是错综复杂的,需要察微析疑,明辨是非。
第二,任某挪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属于其代人民政府管理的,而土地补偿费用在未向土地被征用人补偿前并不能必然区分出此笔款是属于哪一土地被征用人所有,此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由村委帮助人民政府代为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属于公款的范畴,所以其在事情败露后向土地被征用人出具“借条”的行为亦不影响任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性质。
第三,任某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任某作为村委会会计,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根据2002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的第四项规定,任某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属于基层组织人员依法从事公务的范围,应当依法认定其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第四,在农村土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是当今改革开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由于土地补偿款多是由村干部负责管理和发放,所以此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是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等村干部,其手段多是直接侵吞、虚报冒领、挪作其他用途等多种形式。由于这类犯罪直接涉及农村,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而由于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不公,激化干群矛盾,容易引起集体上访和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产生不稳定因素,容易给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本案中任某在村干部和王某某再三催要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条,因主观上不存在“借”款的意图,而“借条”也并非出借人自愿的产物,完全是用一纸“借条”支应王某某,其行为不符合民间借贷中“平等、自愿”的要件。同时,基于任某在出具借条之前擅自动用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要件,事后虽有“借条”加以掩盖,但其挪用公款的事实真相是否认不了的,其行为的性质也是无法改变的。所以,任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在当前形势下,农村职务犯罪还处于多发时期,应当对农村土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予以充分的重视,关注民生,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张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有关工作部署,促进钢铁工业和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现就建筑工程中加快应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重要性

  高强钢筋是指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兆帕级及以上的螺纹钢筋,具有强度高、综合性能优的特点,用高强钢筋替代目前大量使用的335兆帕级螺纹钢筋,平均可节约钢材12%以上。高强钢筋作为节材节能环保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钢铁工业和建筑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筑规模不断增加,2010年建筑钢筋用量已达1.3亿吨,并仍将呈上升趋势。近年来,为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高强钢筋使用量已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35%左右。

  与此同时,高强钢筋推广应用还存在着各地工作不平衡、政策法规和标准缺乏有效约束、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十二五”期间,有必要制定目标和措施,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

  二、推广应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筑钢筋使用减量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和标准配套,优化建筑钢筋生产、使用品种和结构,创新应用建筑高强钢筋工作机制,实现钢铁行业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和节材、节能。

  (二)基本原则。在遵循政策引导、行业服务、技术支撑、典型示范、市场配置和供需平衡等原则基础上,积极推进应用高强钢筋的各项工作。

  (三)主要目标。加速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优先使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积极推广500兆帕级螺纹钢筋。

  2013年底,在建筑工程中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

  2015年底,高强钢筋的产量占螺纹钢筋总产量的80%,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65%以上。

  在应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为主的基础上,对大型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公共建筑,优先采用500兆帕级螺纹钢筋,逐年提高5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生产和使用比例。对于地震多发地区,重点应用高强屈比、均匀伸长率高的高强抗震钢筋。

  三、重点工作

  (一)保障高强钢筋产品的市场供应。钢铁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保证高强钢筋各品种规格产品的供应,扩大符合抗震要求的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生产,提高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生产质量稳定性,并逐步提高500兆帕级螺纹钢筋产量。

  (二)加快混凝土用钢的标准修订。2012年上半年完成钢筋混凝土用钢的产品标准(GB1499)修订,取消GB1499标准中的235兆帕级光圆钢筋和335兆帕级螺纹钢筋,将光圆钢筋的强度等级从235兆帕提高到300兆帕,钢筋强度等级设置为300兆帕、400兆帕、500兆帕。

  (三)开展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加强产品质量检测,严格按照规定对微合金化、超细晶粒、余热处理等不同工艺生产的钢筋进行认证和标识,保证产品质量,避免施工使用中的混淆,规范钢材市场。

  (四)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结构中的纵向受力钢筋要优先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其中,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梁、柱箍筋推广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适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进一步推广500兆帕级螺纹钢筋。

  (五)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监督,完善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措施。

  (六)加强对高强钢筋应用的质量管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进场钢筋及钢筋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

  (七)加快高强钢筋产品及应用技术研发。研究钢筋连接新工艺和新技术,降低工程施工中钢筋加工成本。加强高强钢筋和高强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性能的研究,开展6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产品研发。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下游行业工程建设用钢标准,加强在水利、交通、铁路等建设工程中淘汰235兆帕级光圆钢筋、335兆帕级螺纹钢筋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统筹生产和应用环节,协调解决应用高强钢筋中的问题,完善推广应用机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将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纳入国家开展的节能减排、绿色建筑行动等工作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高强钢筋应用项目和生产企业的示范工作。

  (四)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评奖、评定和示范项目以及钢铁行业相关产品评优活动中,将采用高强钢筋的情况作为参评或获奖的条件之一,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使用高强钢筋。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生产高强钢筋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235兆帕级光圆钢筋、335兆帕级螺纹钢筋。

  (七)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高强钢筋。

  (八)有关主管部门、协会和企业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用好钢筋、节约用钢筋的氛围,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领导,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落实好指导意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