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含自行失效)我省地方性法规23件。过去根据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附件:1995年10月以前颁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法规目录(23件)
一、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由我省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而应予以废止的10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1979年12月26日通过)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1981年8月7日通过)
3、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
4、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
5、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11月17日通过)
6、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管理规定(1983年11月15日通过)
7、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1984年1月11日通过)
8、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1984年1月11日通过)
9、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1985年12月25日通过)
10、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987年12月29日通过)
二、由于适用期限已过、实际情况已变化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13件
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议(1980年7月5日通过)
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1982年1月15日通过修订)
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1982年5月22日通过)
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行政区和汕头、佛山、韶关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继续行使职权的决定(1983年5月18日通过)
5、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和选举问题的决议(1983年8月26日通过)
6、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调整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1983年11月15日通过)
7、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标准的决定(1984年11月9日通过)
8、关于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设立选举委员会的决定(1986年9月28日通过)
9、关于我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期间有关市、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职权的决定(1988年3月17日通过)
10、关于广东省实施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有关选举事项的决定(1988年3月17日通过)
11、关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1989年11月3日通过)
12、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月7日通过)
13、关于揭阳市、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筹建期间案件管辖问题的决定(1992年3月13日通过)
1995年11月21日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路面积雪,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建局是城市除雪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内除雪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爱卫会、公安、交通、公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建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除雪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区政府划定的地段除雪,并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主次干道、交通客运线路和其他重点部位,由各区分片划段,落实包干责任单位进行清除;
(二)居民区内的小街小巷及房前屋后,由街道或居委会负责组织清除;
(三)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除;
(四)公交车辆始发站、终点站,由公交客运部门组织清除;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以及公路、铁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园、人行过街天桥,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六)城市道路边石、垃圾箱周围,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
第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建工、公路等部门,入冬前应做好各种除雪机械和物资(盐、砂子)的准备工作。降雪后,要按照划分的主次干道和客运线路,及时完成除雪开道任务。
第七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疏导交通,并配合各区调动社会车辆,搞好积雪清运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以雪为令,夜间降雪,翌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中小雪应在一天内清除完,大雪应在二天内清除完。节假日降雪时,各单位要保证主干道和客运线路除雪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清除积雪,应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的标准。清除的残雪应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其中,规定必须组织外运的,应堆入在车行道两侧。对在城市主干道上堆放必须外运的积雪,各区应及时组织外运。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能损坏市政设施污染环境的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拒不执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规定,不除雪及未在期限内完成除雪任务或未达到除雪标准的,对单位按每平方米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屡教不改者加倍罚款;
(三)以向明沟倾倒积雪为由倾倒垃圾、污物的,每吨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
(四)使用有害化学物品清除冰雪的,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市、区城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各单位按时完成除雪任务。对履次不及时清除积雪的单位,除罚款外,可组织人员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市、县,可按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