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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5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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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保证产品质量等相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充实、完善行业的标准体系,国家局决定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行业标准项目申报重点
申报2005年度的标准项目,要贯彻、落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我国经济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要能够充分体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要能够在相关技术、管理方面有效解决行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经研究,确定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项目的申报重点是:
1、能够有效应对WTO、WHO、FCTC的有关要求、或有助于建立(或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项目;
2、符合“中式卷烟”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推动“中式卷烟”稳定、健康发展的项目;
3、有助于增强我国卷烟以及相关产品国际竞争力,特别是能够推动名优卷烟品牌扩张战略的实施、确保产品质量的项目;
4、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
5、涉及行业生产领域或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项目;
6、能够有效降低生产、运行以及销售等环节成本,有利于实现“节约型生产与经营”,有利于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项目;
7、与行业发展相配套、有助于规范行业相关工作并促进行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通用性项目。
二、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2005年度标准项目的申报工作。
2、企业应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体之一。国家局鼓励行业各类重点企业紧密结合相关工作的实际,积极提出或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项目申报需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两套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一致。
书面申报应填写标准项目任务书;申报行业标准(YC)和行业计量检定规程(JJG[烟草])的项目,应填报“烟草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或“烟草行业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这两份任务书均可从“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的“工具字典”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ctsrc.org.cn)。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用A4纸装订;网上申报可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的“申报项目”填报标准项目任务书。
4、标准项目申报单位要本着“精心安排,力求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根据项目开展所需经费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国家局项目经费的数额。
5、各申报单位须将书面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签章后,报省级局(公司)或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省级局(公司)或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要以正式函件的形式,于2005年3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街2号;邮编:450001;联系人:冯茜、韩云辉、李青常;联系电话:0371-7672673、7672677、7672680)汇总。
6、对于去年已正式申报但未获批准的标准项目,原则上可不再进行重新申报,而由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作为2005年标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三、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
项目申报工作截止后,国家局科教司将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将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国家局科教司将根据评议意见和答辩情况,审定并编制2005年度标准项目计划。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若遇到相关问题,可向国家局科教司咨询(联系人:辜菊水;联系电话:010—63605683)。






二○○五年二月三日




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济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因病致贫家庭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未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非农居民家庭成员;常住非农户籍人员与农业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其属农业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1、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杭州惠民医院就诊或在经杭州惠民医院同意转入的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以及在所在区的一家指定区级医院(具体另定)就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有关单位、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家庭成员累计超过其家庭年收入部分(扣除该家庭年最低生活费,最低生活费按低保标准×家庭人口×12个月计)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的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承担的在杭州惠民医院就诊或在经杭州惠民医院同意转入的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以及在所在区的一家指定区级医院(具体另定)就诊(急诊病人可就近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
  2、社会捐赠款;
  3、利息收入等。
  五、医疗救助的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民政局是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与市各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做好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卫生、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1、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于次年1月,持身份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户口薄、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农业户籍的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配偶还必须提供夫妻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初审后分批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
  3、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交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医疗费救助金额,并返回社区公示7天。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汇总上报至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逐级下拨医疗救助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七、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处理
  1、当年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1万元或当年已死亡人员可提前予以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按经医保机构核定的应救助额的80%预付,次年结清。
  2、对已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就医特别困难、因患严重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人员的救助问题,由市民政局提交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八、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信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民政局牵头,研究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对城镇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4号)同时停止执行。
  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城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农村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

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形成科学有序、合理顺畅、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便捷的为民办事制度,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以下简称全程代理),是指承办单位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窗口受理申办人办事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承办人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请人无偿提供所申办事项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全程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在市中心设置办公窗口;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前置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根据职责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服务。
第四条实施全程代理的范围是:市中心各窗口(含综合窗口)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联事项。
第五条全程代理遵循公开、便民、依法、高效和“一门受理送达、中心全程代办、项目并联审批、限时满意办结、监察现场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凡在市中心设置窗口的部门和虽未设置窗口但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联事项的部门均实行全程代理。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明确分管全程代理工作的领导,以及申办事项受理人、全程代理人和具体办理人。申办事项的受理人、代理人必须由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代理人一般应为该部门的中层干部。
第八条各部门在市中心窗口的负责人(首席代表)为该部门的申办事项代理人;窗口工作人员为该部门的申办事项受理人;部门办理人由该部门根据业务内容确定一人或几人。未入驻市中心和在市中心设置综合窗口的部门申办事项受理人由中心安排专人担任。
第九条受理人在市中心窗口接受申办人办事申请,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全程代理受理反馈单》,一次性告知补办事项;通过初审的,填写承办单并做登记后,交给代理人审定,同时告之办理时限。 
第十条代理人对受理的申办事项审定后应在承办单上签字,迅速将材料转达给本单位办理人;由办理人按照办理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申办人申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将代理事项区分为简单事项、复杂事项、特殊事项、上报事项和控制事项。
第十二条简单事项实行直接代理:申报材料齐全,属窗口首席代表(代理人)审批的,应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报分管领导审批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到市中心窗口现场审批;送回部门审批的,应于当日完成审批,返回受理人。
第十三条复杂事项实行承诺代理:
(一)需本单位一个部门承办事项,代理人根据代理事项办理程序,交办理人;代理事项具有多个环节的,由代理人负责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同步办理。
(二)办理人在承诺时限内将代理事项办结后转交代理人。
(三)代理人对代理事项进行复核后,返回受理人。
第十四条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特殊事项,实行联合代理:
(一)联合代理事项由市中心确定牵头窗口,牵头窗口确定需参加联合代理的相关窗口,对受理的并联审批事项及时进行预审,并向申办人出具《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件受理单(联办件)》,同时向市中心业务科室通报预审情况。
(二)市中心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窗口统一现场踏勘、联合会审后,相关窗口按照各自职责和承诺时限同步办理,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三)牵头窗口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后,返受理人。
第十五条上报事项实行呈报负责代理:
(一)中心窗口受理后,由代理人交办理人办理,在本单位承诺时限内与上一级审批部门联系办理。
(二)办结后返回中心窗口,代理人复核后,返受理人。
第十六条对申办的控制事项,受理人认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场或当天明确回复申办人;当场或当天不能认定的,在承诺时限内回复。
第十七条受理人在申办事项办结后,要进行全程代理事项登记。申办人领取办结批件时,应填写全程代理反馈单。填写时,受理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诱导。
第十八条建立全程代理事项督办催办制度。市中心、各窗口代理人对收办的承诺件要及时催办,确保按时办结。对超出办理时限的,中心发《全程代理工作催办单》,同时,监察部门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建立全程代理工作回访制度。市中心定期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了解全程代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各职能部门办事质量、效率等,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市监察局、市中心、市政府督察室负责全程代理监督工作,并设立专线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同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公共行政服务工作义务监督员。 
第二十一条凡各部门应进入市中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进入市中心,凡进入市中心的上述事项不准在中心以外受理。
对各部门项目进市中心情况将作为行风评议内容;对进入市中心受理项目在市中心外受理的,由监察局追究其部门的行政责任,并根据其情节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群众投诉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全程代理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我市的软环境建设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将全程代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县级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并做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实行全程代理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运转工作制度,报市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0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