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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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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白俄罗斯


中国和白俄罗斯发表联合声明



2005/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格•卢卡申科二00五年十二月四日至六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指出,在当前形势下,不断巩固和加深中白传统友谊,加强相互支持,拓展互利合作,提高中白关系水平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基于将两国关系和各领域合作提高到崭新阶段的共同愿望,根据两国领导人会晤结果,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中白关系保持健康稳定、富有成效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认为两国传统友好、全面合作和高度互信的关系日益巩固。

  二、双方认为,两国高层交往对推动双边关系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继续保持高层和其他级别交往的积极势头,为中白关系发展不断增添新的动力。

  三、双方指出,两国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和战略合作的新阶段。双方决心本着世代友好、真诚互信的精神,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充实中白关系的实质内容。

  四、双方重申,在涉及国家独立、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将继续保持密切协作,加大相互支持力度,维护两国的根本利益。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诺恪守中白双边政治文件中有关台湾问题的原则立场,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其他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

  白俄罗斯共和国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白俄罗斯共和国支持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认为该法律符合全体中国人民的愿望和根本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解并尊重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人民根据本国国情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内外政策和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白俄罗斯为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反对外部势力以任何借口干涉白俄罗斯内政。

  五、双方满意地指出,中白经贸、科技、军事、文化、教育、旅游、社会保障、新闻等领域交往和合作日益密切,成果丰硕,显现出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

  六、双方表示,扩大和深化中白经贸合作对巩固和发展两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国政府和经贸主管部门将充分发挥政府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贸易规模,改善贸易结构,创新合作形式,完善银行、保险、仲裁等贸易服务体系。双方将推动落实现有合作项目,加强在机械制造、电信、能源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经济主体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开展合作,鼓励经济主体建立直接贸易联系和相互参加博览会、洽谈会。中方欢迎白方参与中国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项目的建设。

  中方支持白俄罗斯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信这有助于增强该组织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扩大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并有利于促进中白贸易合作。经过共同努力,双方已顺利结束关于白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并签署了相关文件,宣布相互承认对方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双方表示,将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合作。

  七、双方表示,将继续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扩大科技合作,大力推动“科技日”、“高科技园区”等传统的和新兴的合作模式,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和企业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开展合作,结合各自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实施一些重点合作项目。两国政府科技合作委员会将为此发挥积极作用。

  八、双方认为,扩大两国人文领域交流和地方合作是充实双边关系基础的重要手段。双方支持加强两国民间和地方交往,促进青少年交流,通过增派留学人员、文艺团组,互办“文化日”、“艺术展览”等活动,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双方指出,此访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行管理机关合作原则的协定》,将成为两国地方交往与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双方愿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中白公民的相互往来,并保护对方公民在本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九、双方指出,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同时,地区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南北贫富差距拉大,恐怖主义、跨国犯罪、重大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使人类面临诸多挑战。

  十、双方认为,只有以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应彻底摒弃对抗和结盟的思维,充分保障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保障各国对本国事务的自决权利,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不采取单边行动和强迫政策,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共同努力,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型安全架构。

  十一、双方确认,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在保障全球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替代。《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宗旨和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切实遵循。

  双方强调,安理会作为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的联合国主要机关,其权威必须得到切实维护。

  十二、双方主张对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改革,以加强其应对国际形势新变化的能力。双方强调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和平发展的传统作用必须得到加强,联合国主要机构改革应在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应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表决。双方认为,联合国改革进程必须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应严格根据《联合国宪章》基本宗旨和原则进行。

  十三、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组织框架内开展建设性合作,保持经常磋商,积极协调立场,在维护各自国家利益方面相互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和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合作。

  十四、双方一致谴责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主权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与稳定带来的严重威胁,认为反恐不应采取“双重标准”,国际社会必须团结一致,坚决和毫不妥协地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重申,愿在《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反恐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合作。

  十五、双方认为,各国有权在国际法范畴内,根据本国国情和传统维护人权,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分歧。双方主张,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双方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借人权问题向别国施加政治压力,愿继续在此问题上保持积极对话与协作。

  十六、双方支持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支持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双方强调,六方会谈是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现实有效途径。双方高度评价各方在第四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希望各方继续保持耐心、灵活和诚意,严肃认真地履行各自在共同声明中作出的各项政治承诺,共同为推动六方会谈进程不断取得进展作出积极努力。

  双方支持中东问题国际四方机制继续采取措施,调解中东冲突,促使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停止使用武力,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土地换和平”原则,尽快实现和平共处。

  双方支持国际社会为尽快实现伊拉克政治稳定和经济重建所作的努力,支持维护伊拉克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十七、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亚•格•卢卡申科对他本人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团在访华期间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亚•格•卢卡申科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于北京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1年7月11日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按分工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法规、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议案和规章、重大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在提交建议时,应当向市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论点和理由,由市政府研究协调。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加强抓工作落实的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拟订和制订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和行政复议法,及时修改、废止或者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二、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八章 坚持廉洁从政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和规定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三)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者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六)讨论决定各市(县)和各区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或者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者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者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者副市长审定。

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者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与会部门会签后,报市长审定签发。

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会前提出。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汇报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主办或者牵头部门要在会前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后形成统一的意见。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当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应当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市(县)、区政府和市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须由各市(县)和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除涉密文件外,一律通过政务网将电子文档发送给市政府办公室。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涉密事项外,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裁定。

四十五、各市(县)、区政府和市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签发。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者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区政府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市(县)、区政府报文。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当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加强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增强学习实效,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驾驭复杂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迎送,合理安排汇报会、座谈会。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主要活动实行一周一报的预报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当事先经市长批准或者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安排。

五十三、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县)、区的重要活动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部、省级领导(包括同级的离退休干部)、本省省级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外省或者本省省辖市主要领导以及国内外知名人士等重要宾客来锡工作或者活动的信息,要及时、迅速、准确地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五十四、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锡外出、出访、休假,应当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经财政部批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其重组改制后留存资产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将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各地发生固定资产应税销售行为时,由该公司统一开票收款的,由该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公司委托其他公司销售的,则应按代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由该公司和受托公司分别于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原属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存量资产取得的财产租赁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该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公司总部所在地除外)的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地方税种,可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的车船税、印花税,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缴纳。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52号)第一、二、五条和第三条关于财产租赁业务收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对本公告生效以前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税款缴纳的,不再做纳税入库地点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