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和证书转递制度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问题,从1981年开始,我部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和证书转递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我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又联合就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发出了通知,明确非经上述程序的公证文书为无效证书。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现内地一些公证处擅自接受非委托公证人出具或未经转递的公证书,内地一些律师擅自在香港出具发往内地使用的法律文书,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为维护委托公证人制度和证书转递制度,防止伪造、欺诈行为的出现,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现重申:
一、公证处办理涉港公证时,不得接受非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和未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公证书。
二、公证员不得擅自在香港执行职务。
三、未经司法部批准,内地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在香港设立法律服务机构。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由司法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以下处罚:
1.公证处违反上述规定出具的公证书,一律按错证处理,予以撤销;
2.对擅自接受非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和未经转递的公证书的公证员给予延缓注册或撤销公证员职务的处分;
3.对擅自在域外执行职务的公证员按严重违纪论处,撤销公证员职务;
4.对擅自往香港等域外派公证员执行职务的公证处,停止其办理涉外公证的资格。
五、为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对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内地公证人员,要及时书面报告司法部和有关司法厅(局),以便处理。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技术(2000)671号
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适应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和市场竞争环境的急剧变化,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措施。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及技术创新工作的总体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建立和培育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力度,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各地经贸委要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不铺新摊子,不重复设置机构,推动现有技术创新中介机构(新技术推广机构等)通过与社会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整合,向社会公益性机构过渡,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各项服务。
从2000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等建立40个左右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全社会、开放式的网络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二、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务
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核心,是整个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经贸委指导、联系和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纽带和桥梁,是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服务站。其主要任务是:
(一)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和各种媒体为企业提供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趋势、投融资渠道、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技术开发与推广。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地组织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帮助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技术推广活动,传播和推广先进、成熟、适用技术,推动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技术向企业转移和扩散。
(三)新技术交易服务。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提供交易过程中的政策咨询、专利代理、合同登记、交易合同认定以及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等配套服务,形成一个高效和具有良好信誉的新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四)资金服务。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多渠道筹资提供服务。
(五)组织创新政策、专业技术咨询和培训及其它专业化服务等。
(六)完成政府部门和其它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近期主要工作
从2000年起,各地经贸委要按照国家经贸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
直辖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人才、产业基础、信息等优势,建立服务功能强、区域辐射作用大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中小企业为主、同时为大型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以点带面,起到引导其他城市的作用;省会城市要进一步发挥对全省其他地区的辐射作用,与现有全省和省内计划单列市所属的技术创新中心、推广机构等进行整合,形成合力,防止重复建设;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联系城市要将技术创新服务与试点工作紧密结合,按照所在省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突出自己的特点,形成不同层次的服务体系。
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引导与扶持,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和管理办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对技术创新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能力。创造条件引导各种社会科技资源参与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建立评价制度,按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服务内容、用户范围、运营绩效等,定期进行考核,并及时总结和通报工作经验。
20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