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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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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本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3月3日第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各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职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创新进取、讲究效率;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等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可由市长或授权副市长相机处置,需报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的,事后要及时报告。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八、经市长同意,工作需要,市政府每两位副市长结成工作对子,相互配合工作。一位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另一位副市长配合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三定方案》,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监察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监察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顾问,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会 议 制 度

  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至三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 人列席。

  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问题;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奖惩事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政府工作;

  (十一)通报、讨论和决定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省委及省政府各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等原因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或授权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市长碰头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市长之间沟通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

  (二)讨论下一个阶段重要工作部署;

  (三)协调市政府领导成员之间需相互配合的问题。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秘书长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和轻重缓急,提出建议,报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进行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十九、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二十、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合并召开。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约的会议形式。

  公 文 审 批 制 度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衡水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七、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二十八、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委托副主任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委托副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二十九、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属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把关。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

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重新报送。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调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分管秘书长予以协调。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三十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经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

  三十四、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努力改进文件简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搞迎送,不要陪餐。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三十七、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报批。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或签发贺信、贺电的,应由有关县市区和部门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县市区、部门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四十、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按照职责分工,经市政府外事或开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台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调查研究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一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一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四十四、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十五、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制度

  四十六、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网络督查、联合督查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年度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七、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创新工作、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出差休假等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值班室。出差(出访)、休假回来后,应向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报告有关情况。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值班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5〕7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三日




聊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日常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设施进行审核确认,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报建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同时提供该工程的文明施工方案及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封闭式管理,根据工程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措施。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要求安装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在建工程必须全封闭施工,脚手架、机具防护棚、外电防护架等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搭设,做到整齐美观;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条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必须悬挂有关工程概况、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内容的牌图;工程醒目位置要悬挂安全标语,施工危险部位及作业区要悬挂操作规程及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办公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进出口、道路、办公区、生活区、物料堆放区、机具作业区等场地,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使用混凝土浇筑或预制混凝土板进行硬化处理并达到强度要求;其余场地,应进行绿化或硬化。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照总平面图布局进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分库存放,所用仓库内严禁住人。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动火审批和监护制度,同时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培训义务消防员。
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消防措施,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并与当地治安联防机构密切配合,严防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职工生活区应当设置学习、娱乐场所,并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减少工人外出就餐娱乐。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卫生责任制,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文明、卫生要求的职工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施工现场应为职工设置男女淋浴及更衣室。
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男女厕所,高层建筑作业区应合理设置便溺设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医疗室,根据工程量配设兼职或专职现场急救人员和医疗急救器材,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和体检。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水、烟尘、泥浆水和噪声等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现场工完场清,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保持场地清洁。
建筑垃圾必须定点存放,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时,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并由专人负责清洗车辆,确保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保持清洁;车辆外运余土、建筑垃圾、散体材料、流体材料等应遮盖严密,不得抛撒、扬散,污染市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施工现场各施工阶段进行检查验收,评定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施工优良等级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获得省、市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称号。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文明工地优良称号的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车辆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的;
(二)违反规定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未采取有效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
(三)对土堆、散料未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的;
(四)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不设生活设施或生活设施、住宿条件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时停止施工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罚,要同时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良行为档案,按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安全评价、企业资质年检、项目经理资格年检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建材行业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当前,建材行业科技队伍的分布和结构很不合理,一方面有些地方或单位科技人员奇缺;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或单位却存在着科技人员积压或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现象。为了振兴建材工业,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使科技队伍的群体结构趋向合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建材行业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一、人才流动的基本原则
人才流动必须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由相对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向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从内地向边远地区、从城市向农村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由科技人员较多的科研、设计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向中小企业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向集体所有制单位流动。逐步改善科技队伍的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状况。
二、人才流动的形式和方法
(1)调进调出。对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在本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以及科研、设计院所和高等学校,对超过职务(走编)限额的科技人员,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允许本人按有关规定应聘到可以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所在单位应予支持。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连续工作五年方可允许流动(专业不对口除外)。凡用非所学和单位富余的科技人员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志愿从大中城市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原单位应予放行,不得留难。否则,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或国家建材局人劳司和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在确认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仲裁,直至直接介绍他们到用人单位工作。“不辞而别”是不允许的。对擅离职守者,任何单位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不得到中小学校和军工“三线”单位招聘人才。调整中应注意避免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2)临时聘请。凡中、高级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也可以凭自己的科技专长到有关单位申请聘用,经聘请单位考核后聘请,原单位应予支持。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试行科学技术人员兼职、交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向其他单位聘请科技人员脱离工作岗位来短期工作,承担科研、设计、讲学等任务。聘请要由双方单位和本人参加签订合同,合同须规定被聘请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待遇等。受聘人员的编制,户口粮食关系不动。个人受聘一般只限一个单位。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如需延长,经双方商量并征得本人同意,可延长合同期或重新签订合同。在合同期间,因个人或家庭遇有特殊情况(如本人因病不适宜继续留下工作,家庭遇有天灾人祸等无力拒抗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提前中止合同,用人单方应予照顾。如单方撕毁合同,应赔偿损失。鼓励退、离休的科技人员到外单位应聘,从事技术咨询服务,讲学等工作。
(3)聘请兼职。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兼一至二职。各单位均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其他单位的中高级科技人员或有专长的科技人员利用工作时间担任技术顾问(学术技术指导)或承担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等兼职任务。聘请科技人员兼职须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兼职合同,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合同应规定聘请兼职的期限,工作任务、职责、经济报酬和其它应规定的内容。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但应向本单位备案,收入原则归已;利用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设备,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的前提下,可以组织确有资格的职工搞些业余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业余设计的收入大部分贡献给本单位,小部分由设计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成绩或科技成果,由聘请单位负责鉴定,并将鉴定材料转给原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
(4)借调。为完成某项科研、设计、生产等任务,短期或临时需要某些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可向其他单位协商临时借调。如同意,可签订借调合同,借调人员工作期满后一般应返回原单位工作;如借入单位需要,借出单位又同意放的,可按正常手续办理正式调动。凡从全民单位调往集体单位的科技人员,仍属全民性质,可以调出也可以调进。
(5)利用各种渠道,包括官方的、半官方的、民间的,以及各种国际组织聘请国外港澳专家、学者来我国工作。其呈报审批程序、经费、待遇和入境手续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外部门引进所需人才。
三、人才流动的有关待遇
对临时聘请和聘请兼职的科技人员,在精神鼓励的同时,还应当给予一定的报酬。聘请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的技术水平的高低、工作难易程序和工作成绩给予适当聘金,其聘金的数额及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按双方签订合同执行。原单位和聘请单位都要关心他们的政治思想、生活等。长期在边疆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按“老有所归”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帮助解决。
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往返原单位的路费,住宿费,旅途补贴等,原则上由借用单位按借用单位的标准发给,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借用单位应给予划出单位的报酬,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借用期间,借出和借用单位都要关心他们的入党、提职、晋升等问题。
原单位在分配住房、调资、晋升时,对借出人员应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其他科技人员一视同仁。
聘请退(离)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由当事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执行。不论他们的这部分收入多少,他们的退(离)休费都应按规定发给,并继续享受应该享受的生活待遇。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的科技人员,也适用于财务、外语、管理、统计等专业人员。
政府部门的科技人员除从事本职工作范围有关的研究工作或授课外,不允许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兼职活动。
四、组织领导及实施方法
局科技开发服务中心人才服务处负责协调建材行业科技人员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招贤、荐贤登记、提供人才信息。进行人才交流咨询服务,为人才交流牵线搭桥,组织洽谈。
企事业单位需要申请调入(聘请、借调等)科技人员须填写《申请调入科技人员登记表》并将初步物色的人选一并报中心,以便组织约谈。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科技干部以及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都可到中心登记,登记者须先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正式提出流动申请,登记时应按《人才交流登记表》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然后寄国家建材局科技开发服务中心。中心积极提供人才需求信息。
各单位可将专业不对口,不能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或任务暂时不饱满的科技人员向中心推荐,须填写《推荐科技人员流动登记表》,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和介绍人才。
为了减轻行政开支,人才交流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适当服务费(收费标准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