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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06:0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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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 102 号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一月五日  






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申请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场所,有布局合理的停车场地、行车通道和检验驻车制动的坡道(只设摩托车检测线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需设置此坡道),并按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不妨碍交通;
  (三)检验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防雷和安全防护等措施良好,检验厂房应与业务大厅分开,各工位有相应的检验场所,检测线布置合理;
  (四)有符合申报承担的检验项目要求的检验设备及有关检验设备的校验设备;
  (五)每条检测线至少应配备1名具有工程师或者技师技术职称的主任检验员、3名具有一定的机动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人员、1名设备维护人员以及1名计算机操作员;承担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还应配备1至2名具有1年以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验的工程师或者技师;
  (六)配备适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需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计算机联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报告;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
  (五)设备清单;
  (六)检验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者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统一编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书;
  (二)搬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的可行性、必要性报告;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
  (四)检验人员及设备变更情况说明;
  (五)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固定场所详细设计图(在原场所搬迁或者增设检测线不需提交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变更法人;
  (二)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设备;
  (三)变更检验人员;
  (四)暂停检验工作。
  第九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停止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应当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保有量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半年将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变更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情况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立情况。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相关规定颁布实施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提请省政府修订或者废止本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1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

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第七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公务员登记的请示(内容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数、机关公务员数、机关职位空缺情况、拟登记人员基本情况、进入方式等);

(二)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录用等方式进入机关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三)人事档案和公务员信息数据;

(四)《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审批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第八条 公务员注销登记的,需提供辞职、辞退、开除、退休、调离、死亡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本辖区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情况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受理。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请示、《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公务员信息数据等。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办理公务员日常登记业务时,要及时做好公务员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6月20日至26日和11月20至26日,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所辖公务员数据变动情况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实行一人一个编号管理,已在省内进行过登记的,转任到新单位后仍使用原编号;新登记人员一般不使用原退出人员用过的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本办法如与新规定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323号

关于印发《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汽车维修行业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汽车维修市场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作业不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收费价格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服务意识差等。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部分地方和企业,但多次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损害了汽车维修行业的整体形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提高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切实为社会提供方便及时、优质可靠、价格合理的汽车维修服务,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汽车维修市场存在的问题,部决定对全国汽车维修市场进行专项整顿。现将《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要求和交通部关于整顿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总体部署,针对当前汽车维修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汽车维修市场监控力度,依法取缔无证经营;整顿经营条件不达标和经营不规范企业;建立诚信机制,完善行规行约,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强化维修质量监管,重点打击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行为,树立规范作业意识;加强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整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整顿,取缔非法经营,一、二类企业经营条件全部达标,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100%持证上岗,维修质量明显好转,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得到遏制,维修质量投诉率在千分之一以下,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汽车维修行业形象明显改观。

二、 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1、严格审核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和维修人员从业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交通部门要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于达不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要求,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善,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无法满足维修工作需要,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实行停业整顿。对于整改效果不明显,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强制其退出市场,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按照部组织编制的《汽车维修工上岗培训教材》,对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强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对汽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汽车安全部件维修人员,要严格按部颁培训大纲要求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人员都应接受《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专项培训。

2、取缔非法经营,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业户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对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从事维修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切实保护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同时,要与有关部门配合,重点打击非法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禁止以免费安装配件为名变相非法从事汽车维修作业。

3、打击欺诈和违规行为,维护车主合法权益

对于虚报维修作业项目、只收费不维修、偷换汽车零部件、随意抬高工时单价、不按技术规范作业,作业中漏项或减项、采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意等欺骗、坑害用户的恶劣行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一经查实,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严厉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维修配件的监管力度,将涉及安全、环保的关键零部件列为重点检查范围,严格禁止汽车维修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维修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进行通报。

要引导企业建立诚信机制,并创造条件方便社会和车主监督。对未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维修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悬挂。维修企业应将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公开,以提高收费行为的透明度。维修企业有责任提请车主共同签订维修合同,以确保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汽车维修市场管理职责,配备精干队伍实施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管工作。在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公开工作程序,要逐步采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先进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用户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或暗箱操作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整顿工作的安排与要求

整顿工作自2002年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1日结束。整顿工作分为动员准备、组织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准备阶段。自2002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组建工作机构,同时要争取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配合,增强工作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领导体系和组织网络;二是研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实施方案,并于2002年9月底前报部;三是组织宣传动员,发动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维修企业,认真理解和深刻领会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内容,积极参加专项整顿,同时,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通过工作,从组织上、制度上、思想上保证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2、组织实施阶段。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各地应当抓紧实施整顿方案,基本完成整顿工作,对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力求取得明显效果。

在此阶段,部将组织检查组或采取地方交通部门相互检查的方式,对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将通报批评。

3、检查总结阶段。自2003年 6月1日起至 7月31日止。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在 7月份对汽车维修市场整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 7月底前,将本地开展汽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