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
建城函[2001]26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省(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朱鎔基总理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目的
在对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2005年和2010年城市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目标,落实相应的节水措施并将配套工程纳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同时为合理确定调水规模提供参考依据。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受水区,含京津冀鲁豫地区的31个地级以上城市及其所辖的227个县级市和县城,进行2005年及2010年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包括:l、城市生活节水规划;2、城市工业节水规划;3、城市供水管网减漏规划;4、海水利用规划;5、污水再生利用规划;6、保障措施。
三、组织机构
规划编制工作由部分管领导挂帅,部有关司局及有关省(市)建设厅(建委)分工负责,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具体组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负责。
四、要求
1、此次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资料收集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请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传真,于今年9月21日以前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3、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于今年10月10日以前,将收集汇总的数据、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书面材料两套及软盘)。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一、规划背景与目的
南水北调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紧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工程,根据朱鎔基总理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势在必行,但是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好”,“务必做到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要认真搞好配套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等重要指示和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部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了“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城市用水需求预测及节水治污研究报告”,并将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最近,温家宝副总理又在建设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批示:“污水处理和回用不仅是城市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而且是水资源综合利用和节水的重要措施。必须把污水处理和回用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行。”为贯彻温副总理的批示,进一步细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目标,落实相应的措施及配套工程,有必要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以引导相关城市加强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将受水区城市建成全国节水型城市示范区。同时也为国家合理确定调水规模提供参考依据,进而促进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规划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规划范围
1.规划区范围:与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受水区范围基本一致,即京津冀鲁豫地区31个地级以上建制市及其所辖的227个县级市和县城。
2.重点城市:北京、天津、沧州、衡水、德州、济南、济宁、聊城、烟台、青岛、威海、枣庄、泰安、维纺、东营、淄博、廊坊、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安阳、鹤壁、新乡、焦作、郑州、平顶山、许昌、漯河、南阳和濮阳等31个地级以上建制市。
3.规划水平年:为2005年和2010年。以1999年为现状基准年。
(二)规划内容
1.规划思路及总体目标
2.城市生活节水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节水器具推广
④节水投资及效益分析
3.城市工业节水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节水技术路线
④节水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节水技改示范项目
4.城市供水管网减漏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管网减漏技术
④管网改造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5.海水利用规划
①海水替代淡水利用
②海水淡化利用
③海水利用目标
④海水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海水利用示范工程
6.苦咸水利用规划
①苦咸水分布及其资源量
②苦咸水开发利用现状
③苦咸水利用规划目标
④苦咸水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苦咸水利用示范工程
7.污水再生利用规划
①污水再生利用途径
②污水再生利用目标
③污水再生利用技术
④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
8.保障措施
①投资政策
②水价政策
③引导机制
④激励机制
三、规划依据及工作基础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规划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2.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水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
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4.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6.《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
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等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工作基础
1.中国工程院重大咨询项目——《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
2.建设部“城市水需求研究”课题组《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用水需求预测及节水治污研究报告》;
3.国家城市给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水北调(东、中线)城市污水处理规划纲要》;
4.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北方地区城市发展及其用水研究报告》;
5.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我国工业节水状况分析与对策建议》;
6.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等《全国工业节水“十五”规划》;
7.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参与完成的《国家“十五”水利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8.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水资源规划”;
9.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城市节水统计年鉴》;
10.建设部《中国城市节水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部署
(一)规划编制协调小组
组长:郑一军 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王天锡 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
张允宽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司长
唐 凯 建设部规划司司长
邵益生 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主任
刘志琪 建设部城建司水务处处长
有关省市城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二)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依托单位: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
组长:邵益生 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主任、研究员
成员:水资源中心相关人员及部内外专家(待定);
相关省市城建处、建委、节水办和供水公司协助工作。
(三)规划工作部署
鉴于本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基础资料分散的实际情况,工作中应注意调动受水区各省建设厅和31个重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节水办、供水公司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本规划编制工作中的作用。为此,需作如下总体部署:
1.尽快以建设部文件的形式下发“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节水规划纲要的通知”,明确规划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2.在8月25日前,召集京津冀鲁豫五省市主管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回用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北京开会,由郑一军副部长作工作动员,并布置任务。
3.在10月10日前,召集各省城建处和重点城市建委、节水办和供水公司的代表随带本省或本市节水规划的初步意见来京汇总资料,届时,规划编制小组也将提出规划纲要的基本框架,期望通过2——3天的讨论,就一些关键数据和重要问题达成共识。随后由规划编制小组形成规划纲要初稿。
4.10月中旬,规划编制工作小组成员在城建司或其他协调小组成员的带领下,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到重点城市调研,与地方协商或核实主要规划指标,并探讨落实相应措施的途径。与此同时,规划编制小组应重点开展对节水措施及节水工程投资及其效益的分析工作。
5.11月15日由规划编制小组完成规划纲要送审稿,11月15——20日建设部组织有关省市的代表及专家对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和审查;11月底以前将修改后的规划纲要提交建设部。
五.要求地方提供的成果和材料
1.各省及重点城市分别提供本省受水区城市的或本市“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要点”,其主要内容包括:
(1)城市节水工作简要回顾、“九五”节水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2)生活节水目标,生活节水器具研制推广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3)工业节水目标,工业节水技改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4)管网改造减漏目标,管网改造工程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5)海水利用目标,海水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6)苦咸水利用目标,苦咸水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目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8)资金筹措(需求)及使用计划(建议);
(9)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与措施。
2.各省或各重点城市需提供下列背景资料
(1)省城镇体系规划(文字材料);
(2)城市总体规划(文字材料);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 2010年远景规划》;
(4)城市给排水专业规划;
(5)城市节水规划;
(6)城市计划用水定额;
(7)各市统计局《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95,1999,2000年)。
3.各重点城市需提供城市节水规划基础数据汇总表的文字及软盘各一套,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表。
附:城市节水规划基础数据汇总表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10日,国家教委
为加强校园环境的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我委制定了《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现颁发施行。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 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 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第七条 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 学校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 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和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 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设置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同时挂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 职能调整
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工矿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研究指导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培训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议(提)案办理、信访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工资、出国(境)政审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安全科技与规划处)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程、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咨询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安全生产监督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负责矿山包括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五)安全生产监督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港口码头、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主要从市经济委员会划转(含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15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 13名(含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2名)。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城管、农机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管理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贸易局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