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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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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附件: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工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 件

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 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OO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61O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依法批准成立、无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年检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
  1、近三年(2001一2003年上半年)获得成品油进口配额并且充分得到使用;
  2、投资总额或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5、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年度外商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商务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非国营贸易配额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关于做好2008年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08年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8〕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自2000年我部在全国交通系统部署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以来,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通过航道、海事、纪检监察、运输管理等部门的积极努力和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大力支持,已创建了国家级文明样板航道1704.4公里,省级文明样板航道3016公里。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和全国港航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组织开展好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把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作为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断丰富创建内涵。
  要把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活动作为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创新创建方式,提高创建成效,努力提高做好“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我部授予广东西江南江口至肇庆段、杭申线浙境段塘栖至红旗塘文明样板航道称号已经三年,现委托广东、浙江省交通厅组织复查,请在今年年底前将复查意见报部。部将视情况开展必要的检查。
  三、受我部委托,江苏、浙江省交通厅对京杭运河苏南段、浙江段文明样板航道组织了复查并将意见报部,经研究,部决定继续保留其全国文明样板航道称号。请江苏、浙江省交通厅组织创建单位深化创建工作,加大管理力度,结合京杭运河江南段航道升级改造完善通航设施,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功能,继续发挥好样板和示范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我部已对黑龙江黑河至奇克段157公里航道进行了命名,请黑龙江省交通厅组织创建单位认真总结创建经验,继续深化创建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扩大创建成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文明样板航道评定办法》的规定,部将对在创建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
  五、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推动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活动的开展,并将动态情况及时报送我部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


(2001年7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2001]11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管理非政府投资项目,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者运用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以外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按照非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国外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转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属于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实行登记或备案制,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审批;但涉及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少数审批事项除外。

属于国家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依投资者的申请,对法律未禁止的事项依法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将所办事项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事后监管的行为。

第五条 对《成都市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保留的审批事项和实行登记备案的事项,管理机关应将事项名称、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本部门的办事环节、承办处室、办理时限、投资者应提供的资料等向投资者公示。对实行登记备案的事项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简化手续,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管理机关实施审批或登记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应积极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实行窗口式服务。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处室职能的,采取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在部门内部,必须切实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多头审批。对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二)对审批或登记备案事项有关置条件或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办理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答复。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负责牵头组织会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对牵头部门组织的会审不到场或对牵头部门的书面征求意见函在规定时限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资者告知办理结果。如投资者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管理机关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管理机关收到投资者提交的登记资料后,应当出具签收凭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登记事项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事项,管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资者,列出需补充完善材料的清单;投资者已按要求补齐后重新提交的登记事项,管理机关必须予以登记。

第八条 管理机关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备案资料,应当在备案收讫单上签署收讫,投资者可凭备案收讫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事项。对备案资料不齐的,管理机关应列出投资者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在当日或埃塞俄比亚时限内通知投资者补齐相关资料。

第九条 属于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管理事项,管理机关应协助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免费服务。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审批和登记备案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如因建设需要对登记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管理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登记备案事项的性质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对实行登记、备案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须制定并落实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确保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机关不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或借机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继续审批的,投资者有权向市人民政府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投资者认为管理机关不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或认为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措施,与本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 1日起施行。





成都市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



(适用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管理事项)



一、立项至开工

(一)项目建议书登记

办事环节: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市计划部门和市经济部门承办,2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计划部门或市经济部门印章1个。

(二)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办事环节: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和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等及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踏勘现场和会审,由市规划部门统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1个。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环节:由市规划部门承办,按项目分类会同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市政公用、教育、公安交管等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划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2个。

(需报市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部门代行审查。)

(四)取得建设用地

办事环节: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确定地块使用和建筑设计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标、拍卖,5个工作日内与投资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盖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1个。

(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划拨方式取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报市政府批准,核发市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印章1个、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1个。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转让方式取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补办出让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印章1个,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2个。)

(五)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办事环节: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规划、市政公用、消防、卫生防疫、人防工程、文物保护等部门和专家会审,统一批复。如属于二级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属于特级和一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如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和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生产、人防工程、市政公用、气象和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等及有关设计、勘察单位会审,统一批复。整个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环节:建筑工程类项目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承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1个。

(如属市政工程类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承办,按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管理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2个。)

(需拆迁城市房屋的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印章1个。)

(七)施工许可

1、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2、施工安全报监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3、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事环节:由市建设部门承办,查验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二、施工

(八)城市排水接管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市政公用部门人,1个工作日内收讫。

(九)建设项目施工噪声污染和扬尘防治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十)不动产抵押登记(适用于因贷款而发生的抵押合同登记)

办事环节:如需办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承办,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房产管理部门印章1个;如需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1个。

(十一)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事环节: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承办,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房产管理部门印章1个。

三、竣工验收

(十二)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由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气象、安全生产部门和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承办,从建设单位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竣工验收登记,盖各部门印章1个;经专项竣工验收登记后,再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综合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内收讫。

(十三)城市房屋产权

办事环节: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承办,颁发房屋所在权证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房产管理部门印章1个。

(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事环节: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各1个。

四、其他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或可能损坏道路、河道、管线等公共设施,或需要临时停水停气、中断道路交通、进行爆破作业、文化程度、夜间施工,或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等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流程规定原则上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办事流程由市交通、水利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经准。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



(适用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管理事项)



一、立项至开工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办事环节: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市计划部门和市经济部门承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计划部门或市经济部门印章1个。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转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办事环节: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市计划部门和市经济部门审核,统一批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计划部门或市经济部门印章1个。

(三)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办事环节: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和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等及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踏勘现场和会审,由市规划部门统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1个。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事环节: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会同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市政公用、教育、公安交管等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后,划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2个。

(需报市政府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设部门代查)。

(五)取得建设用地

办事环节:按照项目分类选择以下一种方式: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报市政府批准,核发市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印章1个、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1个。2、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补办出让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印章1个,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2个。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确定地块和协议出让价格,报市政府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1个。

(六)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办事环节: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规划、市政公用、消防、卫生防疫、人防工程、文物保护等部门和专家会审,统一批复。如属于二级以下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属于特级和一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如属同层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或政府投资的重要工程项目,还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组织市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生产、人防工作、市政公用、气象和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等及有关设计、勘察单位会审,统一批复。整个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七)建设项目概算审批

办事环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承办,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计划部门印章1个。

(八)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环节:建筑工程类项目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承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工作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1个。

(如属市政工程类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承办,按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规划部门印章1个、技术管理专用章2个)。

(需拆迁城市房屋的建设项目,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印章1个。)

(九)下达投资计划

办事环节:由市计划部门承办,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计划部门印章1个。

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下达投资计划。

(十)施工许可

1、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2、施工安全报监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3、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事环节:由市建设部门承办,查验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建设部门印章1个。

(十一)城市排水接管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市政公用部门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十二)建设项目施工噪声污染和扬尘防治备案

(办事环节: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承办,1个工作日内收讫。

三、竣工验收

(十三)竣工决算审核

办事环节: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部门承办,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财政部门印章1个、市审计部门印章1个。

(十四)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办事环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建设部门牵头承办,按项目分类由市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气象、安全生产部门和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承办,从建设单位要求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竣工验收登记,盖各管理部门印章1个;经专项竣工验收登记后,再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综合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内收讫。

(技术改造项目土建工程经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部门专项竣工验收登记,并报市建设部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经试运行,由市经济部门对技术改造项目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内容进行验收登记,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经济部门印章1个。)

(十五)城市房屋产权登记

办事环节: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承办,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房产管理部门印章1个。

(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事环节: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承办,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7个工作日内完成,盖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各1个。

四、其他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或可能损坏道路、河道、管线等公共设施,或需要临时停水停气、中断道路交通、进行爆破作业、夜间施工,或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等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流程进行管理,具体的办事流程由计划、交通、水利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报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