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2:3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6〕82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规划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容积率。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有关条件: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提高开发强度的;
(二)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原有建设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
第四条 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调整依据和规划方案;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的规划方案组织初审,提交市建筑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对调整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必要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四)根据公示或听证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建设单位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手续;
(六)建设单位持经批准变更的规划设计条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涉及城市详细规划调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城市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经营性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提高容积率的,按补办出让手续时间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地价确认后,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受让的经营性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的,其补缴标准按金土资〔2003〕57号文件原来规定执行;逾期未办理补缴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分层次、可持续”大社保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区社会保障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补充的社保风险资金;

  (二)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划入的社保风险资金;

  (三)原社保后备基金划转为社保风险资金;

  (四)社保风险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下列社保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支出不足: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七)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

  (九)企业职工门诊医疗保险基金;

  (十)医疗保险救助基金;

  (十一)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

  (十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基金;

  (十三)工伤保险基金;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金;

  (十五)生育保险基金;

  (十六)失业保险基金;

  (十七)社保保障事业支出;

  (十八)其他社会保障基(资)金。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算安排,编制下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确需调整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注明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具体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15日内对《用款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社保风险专项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七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计入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收支原始凭证记账;财政用于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补助,由国库直接划入社保风险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有关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会计账务处理,由财政部门提供相关凭证,交劳动保障部门记备用账。

  第八条 每年1月,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编制上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负责编制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

  财政部门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负责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社保风险专项资金;

  (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南斯拉夫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外交部长戈兰·斯维拉诺维奇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二000年十二月二日至四日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外交部长戈兰·斯维拉诺维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进行了坦率和内容丰富的会谈。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总理佐兰·日日奇、副总理米洛柳布·拉布斯分别会见了唐家璇外长并与其进行了内容丰富的交谈。
  
  双方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南方向中方通报了南国内局势的最新发展。会谈在相互理解与信任的气氛中进行。双方对访问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
  
  唐家璇外长转达了江泽民主席对科什图尼察总统的亲切问候,并以江泽民主席的名义邀请科什图尼察总统明年访华。科什图尼察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的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南双方一致认为,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与需要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得到尊重,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差异不应成为国与国关系顺利发展的障碍。中南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有着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继续保持和发展双方各领域的平等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本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
  
  南斯拉夫方面充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包括东南欧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做出的积极贡献。南斯拉夫方面重申了自己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并再次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
  
  中国方面认为,南斯拉夫是东南欧地区和平及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地区合作的重要因素。中国方面赞赏南斯拉夫方面为维护国家稳定所做的努力,充分理解并尊重南斯拉夫作为欧洲国家积极致力于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政策。中国方面将继续支持南斯拉夫完全重返国际社会,呼吁有关各方尽快无条件解除对南制裁。
  
  中国方面重申支持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以保障科索沃地区各民族的完全平等、财产和个人安全及利益,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尽快安全和无阻碍地重返家园。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继续为科索沃问题在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基础上得到公正、持久的解决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
  
  南斯拉夫方面感谢中国方面在南最困难的时候向南人民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和经济帮助。双方确认将继续执行相互间有关经济合作的各项协议,确保协议的顺利执行。中方将继续鼓励中方企业积极参与南斯拉夫的经济重建。南斯拉夫方面将为中方企业参与南的经济重建提供便利。双方将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鼓励企业、公司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合作和经贸往来,并致力于共同开发第三国市场。双方鼓励本国公民到对方国家开展各种经贸活动,并将为双方公民的往来提供便利。
  
  双方将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两国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地方政府间的往来有助于推动两国总体关系的发展。双方特别鼓励中国的黑龙江省同南斯拉夫的塞尔维亚共和国、中国的贵州省同南斯拉夫的黑山共和国及北京市同贝尔格莱德市等地方间继续开展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偷渡和国际恐怖主义等方面加强合作。
  
  中国政府决定向南斯拉夫政府提供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本公报于二000年十二月三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代表

     唐家璇 (签字) 戈兰·斯维拉诺维奇(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