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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1:3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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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8]54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举全系统之力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攻坚战,实现中央提出的在3年内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按照部领导的指示要求,部制定了《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



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

为实现中央提出的在3年内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保证《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中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顺利实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全面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
(一)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度。督促各地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库建立以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责任制落实到每座水库、每个重要环节,落实到相关单位和具体人员,并实行责任追究。(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等相关司局负责)
(二)起草并协调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责任书》。(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等相关司局负责)
二、落实建设资金,统筹项目年度安排
(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落实《专项规划》内大中型项目中央基建投资并及时下达;与财政部协调落实《专项规划》内重点小型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规划计划司负责大中型项目,财务经济司负责重点小型项目,建设与管理司配合)
(四)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提高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三地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中央补助比例。对中部6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争取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补助政策。(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财务经济司、建设与管理司负责)
(五)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财务经济司、建设与管理司负责)
三、加强前期工作,确保进度和质量
(六)组织做好病险水库安全鉴定核查工作。组织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等单位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大中型项目安全鉴定核查工作。(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规总院、水科院、建管总站、各流域机构等负责)
(七)加强对前期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地方建立前期工作责任制,落实前期工作经费,严格设计单位准入机制,严格前期工作程序。确保全部设计及审批工作于2008年9月底之前全部完成,严格设计质量的检查监督。(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建设与管理司、水规总院、流域机构设计院等负责)
(八)协调、组织有关设计单位对除险加固项目多、任务重、技术力量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初步设计对口帮扶。组织勘测设计和科研单位专家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建设与管理司、水规总院、建管总站、各流域机构设计院等负责)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九)2008年1月由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财务经济司、规划计划司负责)
(十)2008年3月底前修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建设与管理司、财务经济司负责)
(十一)2008年春节前后,印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央确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三年目标任务和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部署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负责)
(十二)督促地方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指导地方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对除险加固项目多、任务重的县市,为保证建设质量和进度,积极推行集中建设管理。(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稽察办、水规总院、建管总站等负责)
(十三)指导、督促、配合地方组织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人事劳动教育司、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建管总站、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等负责)
(十四)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督促各地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止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对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督促地方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建设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牵头,会同监察局、稽察办、水规总院等负责)
(十五)督促地方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防止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财务经济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监察局、审计室、稽察办等负责)
(十六)加强验收工作。督促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工并验收。(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审计室、水规总院等负责)
(十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稽察、审计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对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等,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督促责任追究和整改。指导、督促地方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展稽察、审计和专项检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稽察、审计和专项检查。(建设与管理司、审计室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稽察办、建管总站等负责)
(十八)督促各地处理好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度汛的关系,切实加强施工期的水库安全监管,确保施工期水库安全。督促各地制定病险水库控制运用方案并严格执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空库迎汛,确保水库度汛安全。督促各地制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确保水库运行安全。(建设与管理司、国家防办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财务经济司、稽察办等负责)
(十九)指导、督促地方于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规划》内水库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性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确保水库良性运行。(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财务经济司、农村水利司、发展研究中心等负责)
五、建立对口分片联系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建立部领导分省联系制度。部领导对口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下:
陈 雷:江苏、浙江(含宁波)、福建、天津
鄂竟平:黑龙江、吉林、山西、陕西
张印忠:河南、安徽、河北、云南
矫 勇:江西、湖北、辽宁(含大连)、重庆、青海、新疆、新疆兵团、内蒙、宁夏、山东(含青岛)
周 英:广东、海南、湖南、西藏
胡四一:甘肃、四川、贵州、广西
(部领导的检查指导活动,由办公厅、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各相关司局、流域机构等负责安排)
(二十一)建立部内司局牵头、部直属事业单位参加的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流域机构包片的对口指导监督检查机制,负责对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责任片(流域)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建设与管理司牵头负责制定对口监督检查机制落实指导性意见,指导对口监督检查工作。
各牵头司局和参与单位分工如下:
1、办公厅牵头,会同报社负责浙江(含宁波);
2、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水规总院负责河南、河北、安徽、青海;
3、政法司牵头,会同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广东、海南;
4、水资源管理司牵头,会同调水局负责四川、甘肃;
5、财务经济司牵头,会同综合事业局、预算中心负责黑龙江、吉林、新疆、新疆兵团;
6、人事劳动教育司牵头,会同老干局、南科院负责辽宁(含大连);
7、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牵头,会同水科院负责天津、云南;
8、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建管总站、大坝中心负责内蒙、江西、湖南、西藏;
9、农村水利司牵头,会同灌排中心负责山东(含青岛)、宁夏;
10、水土保持司牵头,会同移民局负责山西、陕西;
11、国家防办牵头,会同水文局负责湖北、江苏、重庆;
12、监察局牵头,会同水电局、出版社负责广西、贵州;
13、机关党委牵头,会同机关服务局负责福建。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片)内项目。
各司局、直属单位和流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对责任范围内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每年的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司局、直属单位检查和流域机构检查可结合进行。检查完成后15日内,牵头单位要向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二十二)开展以“春查秋会”为主要形式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春季,由部统一组织部内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流域机构和省(区、市)相关厅(局),对全国各省(区、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秋季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的形式,对一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下一年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
(二十三)建立年度综合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落实、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验收及体制改革等重点内容,提出考核量化指标。考核工作可与“春查秋会”制度、司局和流域对口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安排。(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等负责)
七、做好信息报送、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二十四)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实行月报制度,从2008年3月起,要求各省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展情况报部,水利部每月15日前公布各省进展情况;每年1月10日前,各省将上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总结报告报部;水利部编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简报》。(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建管总站、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负责)
(二十五)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宣传工作。(办公厅牵头,会同建设与管理司、中国水利报社、水利信息中心等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为加强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水利部组建以分管副部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建设与管理司、机关党委(审计室)、驻部监察局、稽察办和水规总院等单位组成的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与管理司,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人事劳动教育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建设与管理司等负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投资和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严格控制高排污车辆发展。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二)苏州市区停止发展微型普通客、货汽车。微型普通客、货汽车不再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具体停办期限由市公安局确定后公布。
(三)禁止从事过营运的外地客、货汽车和已使用5年(含)以上的外地机动车转入本市。经法院依法处理至本市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第三条 加速在用高排污车辆的淘汰和控制,减少车辆尾气污染。
(一)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各类型汽车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
2.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
3.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
4.燃油型助力车使用满6年的。
(二)在用机动车、燃油型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以下限值:
1.在用汽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轻型车 CO≤3.5% HC≤700ppm
重型车 CO≤4.0% HC≤1200ppm
2.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4.0% HC≤4800ppm
四冲程 CO≤4.0% HC≤1200ppm
3.燃油型助力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3.5% HC≤6000ppm
四冲程 CO≤3.5% HC≤1200ppm
在怠速工况下,汽车、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的发动机排气中不应有可见颗粒物(黑烟排放)。
(三)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年度检验或路抽检时尾气排放不合格的,必须进行修理。修理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报废。
第四条 鼓励未到年限的燃油型助力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提前报废。对主动将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提前的时间给予经济补偿。
凡提前报废的车辆按提前一年报废的经济补偿额为基数,逐年递增50%。提前一年报废的各类车辆的经济补偿额为:
(一)燃油型助力车补贴400元;
(二)轻便摩托车、二冲程摩托车补贴600元;
(三)四冲程摩托车车价在10000元以下的补贴1000元,车价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补贴1500元、车价在20000元以上的补贴2500元。
(四)车价计算均以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价为准。
第五条 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开辟在用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交易专业窗口,减免各类税、费。
第六条 燃油型助力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和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行驶规定:
(一)每日7时至20时,禁止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在人民路通行,但允许横穿。本通告发布后,将逐年增加禁止燃油型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通行的道路。
(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在古城区内通行。
(三)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在中心城区通行。
(四)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非市区微型普通客车在古城区通行。
第七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从业人员在营运过程中必须同时携带车辆行驶证、运营证和车工证,三证持有人的身份必须相符。禁止将客运三轮车转租、转包给他人。
第八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只能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车候客,禁止游车拉客和在非等客地点停放。
第九条 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型助力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继续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
第十条 凡违反本通告关于人力客、货运三轮车营运、行驶、停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注销车辆营运证、牌照,并由公安机关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
第十一条 本通告所指的古城区是指护城河以内的区域。中心城区是指东环路—南大外环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南环西路—苏福路—长江路—312国道—东环路—苏春西路—星明街—苏虹西路—星港街—机场路以内区域。
第十二条 本通告由公安、环保、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六月一日


海南省教育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厅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海南省教育厅党组(省教育工委)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海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厅各处室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根据财政厅《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的项目支出分为五大类,即大型购置费、大型维修费、项务专业费、大型会议费和其他。

(一)大型购置费反映厅办公室申报金额3万元以上、购置一般性办公用品之外的专用材料和设备等的支出。包括购置车辆等交通工具支出;购置计算机网络设备、档案设备等专用设备支出;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资料等支出;购置按规定配置的专用服装支出;购置大批量空调和办公家具支出等。

(二)大型维修费反映单项申报金额5万元以上,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或年久失修房屋的维修支出以及大型交通工具的大修理费。

(三)专项业务费反映各业务处室申报金额3万元以上,正常公用经费中没有包括的,为完成某项专项业务的支出。包括办公用房、专用通讯网等的租赁、独立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大宗印刷、专项培训、专项考查调研、专用大型设备和系统运转、专项展览和专项活动等专项支出。

(四)大型会议费反映符合大型会议规格的会议支出,包括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全省各项类型专业会议等支出。

(五)其他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3万元以上专项支出。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 对预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是经过严格论证,审核符合要求后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库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的原则。根据“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和各处室的规划,进行统一管理。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库设立分两个层次:全厅设立一个总库,各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自己的项目库。

(三)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择优安排的原则。根据厅的总体规划和各处室自己的规划,并根据财力情况依照项目库中的待选项目的先后顺序择优确定年度预算项目。

(五)滚动管理的原则。项目库中的续建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跨年度滚动管理。

第七条 各处室项目库由各处室负责管理。各处室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处室工作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八条 厅总的项目库由厅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各处室根据计财处的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甲)》的要求(格式见附一),对项目的必要性等申请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并提出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以及测算依据。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各处室根据厅的总体规划及各自处室规划提出项目,向厅计财处进行申报,所申报的材料按《项目申报书(甲)》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各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厅办公室、计财处的规定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测算依据要清楚。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厅计财处根据厅“十一五”规划、各业务处室规划及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等有关资料,按1:1.2的预算控制数初步确定全厅的项目支出预算。然后交由厅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小组开会讨论并报厅务会讨论决定。厅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小组由厅党组确定人选。

第十三条 各处室根据厅务会议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对项目的必要性等申请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并提出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测算依据及实施方案。

第六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对各处室申报的项目,先由厅计财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厅项目审核小组讨论,确定出厅总体初步方案报厅务会议讨论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形式审核: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二)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科学合理、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是否必要;是否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第七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厅计财处根据厅务会议讨论审定的结果,确定当年厅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项目。

第十七条 厅计财处将编制完成后的厅项目支出预算(初稿)经厅长批准、加盖公章后报财政厅。

第十八条 各处室要按照批准的项目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然后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并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经厅务会议讨论审核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属于二次分配的资金,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预分方案并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计财处综合,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厅计财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核后,交厅务会议讨论审批,额度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厅计财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核后呈厅长审批。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厅计财处和各业务处室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每年十月份进行一次全面的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制度。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处室)组织有关人员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厅计财处;厅计财处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厅党组。

厅计财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估的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有效的评估验收方法,对项目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厅计财处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分别记入各处室项目库,作为以后年度审核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不按照本办法执行,由此影响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执行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