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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1:2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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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8]15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印发后,对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或者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以及其他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其财务实质都是外国合作者以股东(所有者)身份参与对企业收益的分配,从而实现投资回报。从企业财务管理来讲,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通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以及企业实现的利润。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三条规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其他方式”,包括利润分配方式。

  二、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时,应当遵循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应当与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利润分配回收的投资合并计算。

  (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国合作者对相关债务的承诺。外国合作者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企业债务的偿付优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资,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国合作者还应当提供由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

  二○○八年八月六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3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原则。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委会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中的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专业(学科)评审组由市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唯一的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不再设立各类或行业性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技奖设重大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市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以下个人: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市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以下企业创新团队:
在本市国民经济第一线,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生产和销售,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重点领域取得关键性技术突破,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企业创新团队数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以下项目:
(一)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合作、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在我市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或在重大工程项目中,进行重大创新和改革,采用高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在我市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已被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为我市带来重要社会影响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重大发明、创新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在我市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在我市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市科技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数不超过40项。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按照市评委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未解决的,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依法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三条 市评委会负责评定和核准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单位、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报市人民政府之前在《马鞍山日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30日。
第十五条 获奖的个人和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科技奖获奖证书和奖金。其中市重大科技成就奖由市长签署。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获市科技奖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6月2日发布的《马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3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1997年4月11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气象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几十年来,由于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等多方面的原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性和异常性增多。为进一步做好监测预警工作,有效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局于2007年8月28日共同签订了《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协议”精神,现就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部门合作的重要性
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近年来,受异常气候条件影响,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出现多发、高发的态势。统计表明,“十五”期间全国林业有害生物年均发生1.3亿亩,目前发生面积高达1.6亿亩,增长2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6亿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森林质量和系统功能的发挥,威胁国土生态安全,同时也影响到林农收入,制约林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开展林业与气象合作,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生态灾害气象预测预警工作,对于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生态灾害、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和气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相互合作的重要性,根据“协议”精神,积极探求加强合作的领域、机制和措施,取得更多的成果,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共同做出贡献。
二、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要认真贯彻“协议”精神,根据各地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态势,充分利用简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信息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当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及时组织和指导林权所有者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除治。
三、积极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要针对气候变化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明确合作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协同攻关,努力研发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产品,并积极联合申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近期要把气候变化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各季节主要气象灾害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暖冬、倒春寒、高温干旱、洪涝等)条件下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作为研究重点,并将建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与气象预警系统研究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同时,要学习借鉴国际预测预报和防灾减灾的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不断探索创新林业有害生物预警和气象服务的新途径。
四、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要定期联合播报林业有害生物气象预警信息;定期交换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灾害数据和相关气象资料;定期会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灾害趋势情况;遇有突发灾害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
各级林业和气象部门要迅速贯彻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协商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将通知中各项要求落到工作实处,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送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和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


国家林业局(印) 中国气象局(印)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合作框架协议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工作,提高监测预报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防灾减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为广大林农和社会公众服务,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局遵照“信息共享、合作研究、优势互补、平等互利、联合发布、服务林农”的原则,合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制订本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目标
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职能和优势,通过信息、人才、技术、发布平台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技术合作研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适时面向公众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为科学防治提供准确依据,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通过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积极带动各省、地、县级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开展合作,推广监测预报技术,提高我国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水平,强化服务职能。
二、合作领域
(一)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共享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气象监测预测资料。具体共享方式及内容由双方指定的业务技术支撑单位共同商定。
(二)联合会商
组织对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及成灾情况进行会商,做出监测预报并提出对策措施意见。
(三)共同发布
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年度预测以及受天气气候影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短期预警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由双方共同署名,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气象预报节目发布。具体发布时次及媒体另行议定。
(四)合作研究
双方组织人员主要就以下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1、气候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关系。
2、气候变化对林业有害生物分布及种群动态的影响。
3、异常气候条件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
4、小区域气象与生产性短期预报。
三、合作方式
1、国家林业局指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中国气象局指定国家气象中心为双方的业务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协商有关单位具体落实本协议的各项合作事项,制订详细的合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2、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进合作的相关事宜;
3、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组织专题考察、调研;
4、对突发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联合开展监测预警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形成决策服务报告联合上报;
5、积极筹措研究经费,共同申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6、采用多种形式,共同推动各级林业、气象部门之间的合作。
四、成果及产权
充分兼顾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获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及产权由双方共享,比例依据贡献大小,协商确定。
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国家林业局 中国气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