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09:2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规划局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市政府 市规划局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的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含技术审核、服务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 执照费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金额(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下同)计收,标准如下:
一、设计概算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3‰计收;按以上比例计算不足50元的,收50元。
二、设计概算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2‰计收。
三、设计概算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
四、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概算额的1·5‰计收;设计概算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概算额的1‰计收。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减收或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设施,免收执照费。
二、市政设施、铁路线路,减半收执照费。
第五条 执照费按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在审批建设工程时计收。在临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时预收50%,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收清。
收取的执照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许可证后,其工程因故停建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1988年2月29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接待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接待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1995年1月14日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委员执证视察试行条例》,省政协委员可以持《视察证》视察,了解当地经济、政治、科教、文化、卫生
和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有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以及人民生活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并就所了解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供有关方面研究,用以改进工作。省政协委员
持证视察,对于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帮助政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应当热情接待,实事求是地介绍工作情况
,虚心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批评。对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要认真研究,择善而从,促进科学决策;对委员提出的实际问题,属于应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而又需要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对政策、法律不允许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解决不了
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省政协委员在视察后就重要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提案,经省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定提交有关单位承办后,有关单位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并书面答复委员,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附: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委员持证视察试行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委员持证视察试行条例

(1995年1月14日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的规定,为了便于省政协委

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决定制发《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委员视察证》,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除省政协统一组织的委员视察外,省政协委员如认为必要,一般可由两名或几名委员联合,本着“议大事,抓重点,讲实效”的原则,就地持《视察证》视察工作。视察的内容,可以是当地经济、政治、科教、文化、卫生和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可以是有关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也可以是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或人民生活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委员持证视察,应事先将拟进行视察的内容、单位和时间,告当地政协转请当地政府通知被视察单位;如到外地视察,则应告省政协
转请当地政府通知被视察单位。
第三条 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应本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兼听则明、促进工作的态度,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并听取被视察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坦诚交换意见,认真履行《政协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四条 委员通过视察,对所发现的好典型、好经验以及对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批评,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提出,由有关单位加以研究,择善而从;也可以通过当地政协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对涉及全省大政方针的重要问题,则应通过省政协办公厅向有关
方面反映,或作为提案提出,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审定后,交有关部门予以办复。委员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
第五条 本条例连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接待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发至省政协委员以及各州、市、县(区)政协、各地区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地政协应注意掌握委员持证视察情况,重视总结经验,报省政协办
公厅汇总后,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以便认真改进和完善这一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在本省范围和本届任期内有效,修订权属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6日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8号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提高单位门前责任意识,创建文明、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飞机场、长途客运汽车站等)、社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容环境门前责任是指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
第四条 太原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综合协调工作。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门前责任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规划、环保、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辖区市容环卫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本办法,划分辖区内单位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区域,负责《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的签定和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均须履行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签定《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并在门前统一悬挂《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包括如下内容:
(一)责任单位应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干净整洁,图案清晰,线条轮廓明显,每两年进行整饰翻新;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每年“五一”前须清洗一次;凡出现起皮、脱落、褪色、风化、雨水冲涮痕迹等须及时清洗整饰。
(二)建(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不得搭建;外立面不得有张贴、喷涂小广告;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责任单位不得占道或伸出门店经营,不得招揽无证经营者在责任区内设置摊点或进行宣传、庆典、促销等活动。
(四)责任单位门前不得擅自设置檐篷、遮阳布、门头牌匾,确需设置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设置的,须每周至少擦洗一次,保持清洁,如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缺字现象。责任区内不得擅自张挂横幅、标语、彩旗等。
(五)户外广告设施、标语牌、标志牌、电话亭、书报亭应当保持完好、清洁,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每周至少擦洗一次。
(六)责任单位按要求设置的夜景灯饰应保持整洁、美观、完好,并按规定时间启闭,如出现残缺、破损须及时修复。
(七)责任单位应在门内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按规定倾倒,保证门前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痰迹、无蚊蝇滋生。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周对责任区范围内的门前便道清洗一次。
责任单位门前保证无残冰积雪。白天降雪,停雪后两小时内完成清雪任务;夜间降雪,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清雪任务。
(八)责任单位应当保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借树搭建和悬挂物品,不得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和堆放杂物等,不得损坏、致死树木花草。对损坏绿化设施及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等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必须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
(九)责任单位门前人行便道以外的场地确需停放机动车和自行车的,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统一施划停车泊位。严禁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
(十)责任单位门前人行便道以外的场地经允许停放车辆的,须按市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和维护,并设置规范的进出口,停放车辆造成便道损坏的,由门前责任单位按标准负责修复。
(十一)责任单位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责任单位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各类饮食服务业经营所产生的油烟,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十二)责任单位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该功能区噪声标准,不得使用音响、高音喇叭等招揽顾客。
第七条 12319城建服务热线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督查。
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监督处罚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临街经营性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辖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