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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机场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8 01:3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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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机场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口机场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海口机场是我省对外开放的航空口岸。担负着接待大量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内外各界人士入出境的繁重任务,口岸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我省以至国家的声誉。为切实加强对海口机场口岸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进一步密切各单位之间的协作,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口岸各检查检验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的服务、供应部门应当根据预报的飞机动态安排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确报,在入境飞机到达前二十分钟,出境飞机起飞前一个半小时进入岗位。在出境飞机起飞或者入境飞机旅客离开机场之后,各单位工作人员始准撤离岗位。

二、由民航海口站负责向联检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入出境飞机的计划。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或机号、任务性质、始发站、目的站、抵离海口时刻等。执行中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报告省口岸管理委员会。临时加班应当提前五天通报。如因飞机误
点,包机单位应当免费提供误餐给现场的联检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由民航部门会同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制作录音带提供海口至香港、海口至曼谷、海口至新加坡等包机航班,要求班机在每次入境前由机组服务人员向旅客宣传我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边防、海关的有关规定,并协助旅客在飞机上填写好健康申明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申报单,以
加快旅客下机后办理验放手续的速度。联检单位应当将足够的单卡交给民航有关部门。
四、对入境飞机的联检工作应当尽量简化手续,加快验放速度。联检人员和民航值班人员(各单位一人)要在抵港飞机客舱门口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卡。未经卫生检疫,旅客与机组人员不得下机。旅客下机后,联检人员(一般边防二人、海关二人、卫生检疫二人、动植物检疫一
人)登机清舱查验,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在联检期间,除由机内开启货舱门的人员和食品公司交接人员、机修人员同时登机之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登机。
五、民航部门应当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旅客下机后能在二十分钟内取到行李。
六、在联检厅隔离区内(包括飞机上)拣拾的行李、物品,应当交给民航部门负责登记、保管,由民航部门交给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旅客携带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由动植物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海关在检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时,发现有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检疫。贸易性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货运部门通知货主凭提货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动植物检疫部门报检,经检
疫合格,海关方可放行。在海关监管下逾期不报关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民航货运部门应当负责与海关取得联系后,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及时作出检疫处理;对装载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专机舱,需要检疫处理的,由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不经民航仓库,从客机坪直接取走的入境贸易性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由动植物检疫部门在客机坪监督管理。飞机上清除的垃圾,一般由动植物检疫部门在垃圾场负责监督处理;如发现人类传染病时,其垃圾、粪便由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部门共同负责监督处理。
八、联检人员对出境飞机的清舱查验工作,客舱在飞机起飞前二十分至二十五分钟之内进行,货舱在飞机到位后进行。清舱查验后,即可上客和装货。上客和装货时间由民航部门决定。
清舱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机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登机者,需经边防部门同意。
上客和装货完毕,经联检单位认可,并由边防检查站通知民航部门后,飞机方可起飞。
九、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装卸,由海关负责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后民航货运部门或者机组人员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查验和鉴定工作,在民航仓库内进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验放。
民航货运部门或机组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装机、卸机时的现场记录,供商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查询。装卸中发现包装破损、货差时,民航货运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海关、商检部门赴现场进行查验和鉴定,以便分清发货人与承运人或者装卸部门的责任。凡无记录可查的包装破损、货损
、货差,由民航货运部门负责。
十、旅游部门(包括港澳旅游公司)需要开展包机业务时,必须先向省口岸管理委员会报告,省口岸管理委员会根据口岸的通过能力并征求联检单位的意见给予批准后,旅游部门才能同民航签订包机合同。否则,联检单位不予承担检查检验任务。凡增加航班(除正式航班外),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参加口岸联检加班的工作人员适当补贴。
十一、口岸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机场口岸执行任务时,必须穿戴国家规定的制服,佩带臂章、胸章;其他人员必须凭统一规定的证件,衣着整齐。否则不准进入联检厅、停机坪、客机坪等控制区。
迎送人员一般不得进入隔离区。
对副部长级以上高级官员率领的外国官方代表团以及其他身份较高的外宾,迎送人员可以进入隔离区,但人数要从严掌握。除迎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不得超过五人。迎送人员进入隔离区,凭省口岸管理委员会发给的隔离区通行证,由机场贵宾接待室派专人引导,从专门通道进入
隔离区。进入隔离区的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十二、口岸各单位在联检厅设置的标志,由省口岸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旅客使用的椅子等由民航部门购置管理。联检厅内的用水、用电、电话由民航部门负责提供。
十三、口岸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讲究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奉公守法,积极做好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统一对外。
十四、本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001年4月2日

关于发布2007年第2期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总第34期)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2007年第2期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总第34期)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7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国家局组织对骨接合金属植入物产品进行了专项质量监督抽验,现将抽验结果予以公告(见附件)。

对本次监督抽验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及有关生产企业,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强化质量控制,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有关处理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7)第2期,总第34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7)第2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2007年10月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骨接合金属植入物产品进行了专项质量监督抽验,现将结果予以公告。

此次共抽验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新疆等12个省(区、市)51家生产企业和4家进口经营单位的55批产品,共涉及55家标示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 4234-1994《外科植入物用不锈钢》、GB 4234-2003《外科植入物用不锈钢》、GB 13810-1997《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及行业标准YY 0017-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板》、YY 0018-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YY 0019-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髓内针》、YY 0119-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矫形用钉》、YY 0120-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矫形用棒》、YY 0341-2002 《骨接合用非有源外科金属植入物通用技术条件》、YY 0346-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股骨颈固定钉》及注册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化学成分、显微组织、抗拉强度、硬度、耐腐蚀性能、表面缺陷、外观等7项指标。经检验53批产品被抽验项目合格,2批产品被抽验项目不合格(见附表)。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显微组织”、“耐腐蚀性能”等2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表:骨接合金属植入物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