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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

时间:2024-07-07 05:2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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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



建安办函[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研究城市综合防灾对策,总结全国建设系统抗击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经验,建设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05年11月9日在上海市召开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现将《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抓好城市综合防灾相关工作。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部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研究城市综合防灾对策,总结全国建设系统抗击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经验,建设部质量安全司于2005年11月9日在上海市召开了“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来自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安徽等省(区)建设厅和上海、南京、青岛、大连等市建委的有关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交流了各地建设系统抗击台风的经验,讨论了综合防灾的工作重点,研究了城市综合防灾的对策措施。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尚春明同志作了会议总结。现将座谈会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气候的变暖,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性越来越大,造成损失的形式也趋于多样。特别是,今年以来,“麦莎”、“云娜”、“海棠”和“龙王”等台风,其中心风力强度均超过了12级,是近十年来所罕见的,给我国部分地区造成了巨大损失。台风所造成的破坏不仅直接表现在砸伤(死)人畜、摧毁房屋、淹没农田等传统损失,而且台风带来的豪雨水淹城市、倒灌地下空间,破坏地下停车场,毁坏变配电设施和供水设施等次生灾害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也是前所未见的。据福建省统计,仅“龙王”台风就给福建省造成了370万人口受灾,水毁车辆数千辆,死亡达百人,直接经济损失32亿。与会同志认为,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时期,建设部召开综合防灾座谈会,研究、总结和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切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发挥了建设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综合防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交流可以更好地指导各地的工作,避免灾害损失,从而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二、会议高度评价了上海、浙江等地抗御台风的经验和做法,认为各地在近年来的实践和探索中总结出来的防台经验值得肯定和推广。上海市的基本经验是:高度重视迎台风、精心准备保重点、认真抢险抓后续。建设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能够围绕预案、早做筹谋;能够迅速建立应急通讯体系,确保指挥系统运转正常和政令畅通;能够优势互补、齐心合力、发扬团队作用形成合力;能够群策群力,倚靠科技,科学地决策,并按照预案做好一系列减少损失的“规定动作”。浙江省克服侥幸心理,提出了“宁可十防九空,不怕兴师动众,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舍得劳民伤财”确保安全的要求,总结出“防、避、抢”的三字防台经验。具体做法是:突出重点,统筹考虑和全面部署建设系统的防台工作;各级领导按照预案靠前指挥,深入一线,指导督查地方的应对准备;指挥中枢加强值班,随时掌握台风动态并处理问题;及时恢复,抢抓灾后重建工作。这些经验和做法经受了实践的考验,证明是科学和行之有效的。

  三、会议要求,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综合防灾的机构和组织体系建设,整合建设系统的资源,进一步落实协调和承担有关综合防灾任务的具体部门;各地要加强研究,拓展工作思路,探索新形势下综合防灾管理模式;各地要加快综合防灾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各类防灾预案,提高依法和高效处置能力;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综合防灾能力的建设,特别是要重视科技进步在提升综合防灾能力和手段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防御能力;各地要做好专业救灾队伍的建设,保证关键时刻能够拉得出、打得响,发挥专业救灾的优势;各地还要加强综合防灾教育,做好科普宣传活动,使建设系统的每一个从业人员都能够了解和掌握相关防灾知识,努力减少建设系统的安全事故,降低死亡人数。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3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中12%左右的职位专门用于招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央直属机构市(地)级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专门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5日至1994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上服务期满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报考人员在2012年10月13日后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招考简章》: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3)

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rss.gov.cn)

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http://www.scs.gov.cn)

中青在线网(http://www.cyol.net)

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搜狐网(http://www.sohu.com)

中华网(http://www.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eol.cn)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报考指南》。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主要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3进行网上报名。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rss.gov.cn)或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http://www.scs.gov.cn)上的相关链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10月15日至26日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2年10月15日8:00至24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2年10月24日18:00至26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2012年10月28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mm)正面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直接与当地考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的网址和咨询电话将于2012年11月1日以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11月19日10:00至24日12:00期间,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1、内容。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中联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央编译局、对外友协、外交学会、中国贸促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考试,考试大纲请在相关招录部门网站查询。

报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专业考试,考试大纲请在考录专题网站,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网站分别查询。

2、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7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考试的时间为:

2012年11月24日下午14:00-16:00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专业考试的时间为:

2012年11月24日下午14:00-16:00

本次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城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报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考点选择为北京。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3年1月上旬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7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和银监会、证监会特殊专业职位考试成绩也同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布。

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二)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将根据《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其中,7个非通用语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外语水平考试成绩1:1的比例进行合成后排序;银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1:1的比例进行合成后排序。

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时,招录机关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面向社会统一公布。

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部分招录机关会根据职位特点设置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将在考录专题网站及招录机关网站上统一公布。

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打印。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非通用语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笔试合成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

五、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012年10月









           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建设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景县检察院 王艳芬

论文摘要: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并将如何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之一。
论文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职能?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因此,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要将如何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作为检察工作的重心之一。下面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提几点建议。?
一、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立足检察职能原则?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必须以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为立足点,不能偏离检察工作的主题。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具有自身明确的职权边界,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建设时,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盲目扩大参与领域、创新参与机制而应该利用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去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责
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领域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对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社会管理的范围及任务较之以往也更加宽广、繁重。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不能盲目性的参与,必须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治安等执法现状和社会实情,因地制宜,创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管理新模式。?
(三)执法办案原则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手段和途径,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群众才有安全感,才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只有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了立足点和工作基础,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发
展大局。
(四)强化服务原则
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反思、重构。凸现司法工作服务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关键是优化现有的工作方法和模式,使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树立牢固的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积极探索和实践立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十项措施要求,检察机关应根据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职务犯罪高发现象,结合办案,采取警示教育、预防咨询、预防调查、预防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等措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通过预防咨询,堵塞职务犯罪漏洞
预防咨询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可以按照“加强廉政建设,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建设”的预防原则,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在繁华街市宣传咨询、上门提供法律咨询等方法,为社会各界提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关事项的咨询,预防的重点应放在国土、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领域,帮助他们详细了解行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措施。
(二)通过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
检察建议的适用灵活、快捷,可以柔化检察机关与被建议单位的关系,更易为对方所接纳,实践证明,各行业各单位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检察建议极少产生抵触心,对检察机关治病救人的工作方式给予了充分的配合,因而在实践中开展得较为广泛,对于预防新的职务犯罪,促进社会管理能起到重要作用。检察建议做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找准症结,确保内容的针对性。要针对被建议单位在机制、管理上存在的隐患及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对其存在的问题直言不讳地指出危害和后果,阐明观点,说理有据,结合被建议对象的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使建议更容易被相关单位接受。二是要跟踪监督,强化落实。检察建议书发出后,预防部门要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对已经提出整改措施的单位,跟踪了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观察其实效。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
(三)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一要严厉打击影响社会管理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着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刻认识用刑事法律手段促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影响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犯罪以及侵犯农民工、农村留守老弱妇幼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人身权利的犯罪,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二要积极查办和预防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营造清正廉洁的社会管理环境。严肃查办征地拆迁、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涉及民生和“三农”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解决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三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着力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放纵犯罪,以及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等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问题。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的监督,巩固和完善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努力形成促进社会管理的合力。
(四)通过机制创新,拓宽保障群众权益渠道
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一要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从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出发,完善受理、分流、办理、答复群众信访、举报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深化涉检信访排查、积案化解、涉检信访终结工作等制度体系。坚持控申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合接访、中层干部轮流接访、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等制度,使群众诉求及时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解决。二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严格落实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拟决定事项,特别是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特别是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切实提高处置信访突发事件能力。三要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工作机制。坚持领导定期挂牌接访,特殊情况预约接访,重大情况巡回接访,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苗头,把问题处理在基层,促进案结事了人和。通过接访发现和寻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近距离地感知群众所盼所求,使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思路、出台的办法更加符合实际和贴近群众,有效减少决策不当,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四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释法说理工作机制。从提高群众法律认知出发,采取公开听证、联合释法、心理疏导等方式,切实把释法说理纳入案件办理、接待群众的程序和法律文书中,使办理案件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宣讲法律的过程,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接受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要加强释法说理能力培训,学会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让群众释怀,化解心结,促进和谐。


参考文献:1. 乔汉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摘自检察日报
2.陈密波《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